参考文献:马克思·舍勒. 知识社会学问题[M]. 艾彦, 译. 华夏出版社, 1999: 第二编.
一、知识与社会之间可能存在三种关系
1.一个社会群体的成员所具有的的关于对方的知识以及他们互相“理解”的可能性,都不是附加在这个社会群体之上的东西,毋宁说,它们是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的东西。然而,人们通过不断客观化的思维收集的材料,却不是社会学的对象。
2.关于一个“群体”本身实存的知识——无论这种知识可能多么模糊——以及关于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和目的的知识,都属于这个“群体”。所有知识,尤其是关于某一些对象的一般知识,都以某种方式决定社会的本性(就其可能具有的所有方面而言)。
3.反过来说,所有知识也是由这个社会及其特有的结构共同决定的。(p.58)
二、知识社会学的第一组公理
1.一般来说,只要一个人是一个社会的“成员”,那么,人类的全部知识就不是经验性知识,而是“先天”知识。这种知识的起源表明,它先于自我意识层次和人的自我评价意识而存在。没有“我们”也就没有“我”。“我们”又充满了先于“我”而存在的内容。
2.一个人从经验角度对他的同伴的经验的参与,以各不相同的方式实现自身,这一点是由其所在的群体的本质结构决定的。应当根据理想类型来理解这些“方式”。
3.有某种固定不变的法则始终如一地在人类意识以及相关的各对象领域中,决定着我们关于实在的知识的起源,也就是说,决定着我们关于那一般来说“造成各种结果”的东西的知识,决定着个体知识领域的完满状态。
存在的领域和对象的领域,有:(1)由实在和价值构成的绝对领域,即神圣的领域;(2)由包括其过去和未来在内的同伴构成的领域,也就是说,由社会和历史构成的世界,或者说,由作为他人而存在的东西构成的世界;(3)由外在的世界和内在的世界构成的领域以及由人们自己所经历的身体及其环境所构成的领域;(4)由有生命的东西构成的领域;(5)由没有生命的东西以及在有形的世界中似乎是死的的东西构成的领域。
从这些法则得出的结论:
1.全部知识的社会学本性以及所有各种思维形式、直观形式、认识形式的社会学本性,都是不容置疑的。(但并不是指各种知识的内容,这些内容的确认过程是不容置疑的)
2.人们用来获得知识的各种心理活动的形式,从社会学角度来看都必然始终受到社会结构的共同制约。
三、知识的第一组类型
知识社会学的“形式”问题,也就是从社会学角度加以研究的、对知识的基本类型进行分类的问题,有关这些知识类型的社会起源的问题,以及有关它们的“运动形式”的问题。(p.67)
知识社会学拒斥传统的、关于这个世界的绝对不变的自然观念概念。所以,引进了“关于这个世界的相对的自然观点概念”。(p.69)
对于一个群体来说,无论什么一般来说毋庸置疑地“给予的”东西以及以在没有任何自发性活动的情况下“给予的”各种结构形式——人们认为这种给予状态是普遍有效的,并且应当是内容丰富和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表现出来的意义所具有的的每一种对象和内容,都属于这个群体的主体之相对的自然世界观。(p.69)
1.各种知识类型
那些属于相对来说是人为的世界观形式,或者说属于“习得的”世界观形式的知识类型,正是在这些关于这个世界的、相对的自然观点所具有的的广大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让我们从那些人为性程度最低的知识类型开始,列举一下各种知识类型:(p.70-71)
(1)作为宗教知识、形而上学知识、自然知识、还有历史知识的未曾分化的初步形式的神话和传奇;
(2)隐含在(与习得的、富有诗意的、或者技术性的语言形成对照的)日常自然语言之中的知识;
(3)以其各种各样的固定层次表现出来的宗教知识;
(4)神秘知识的各种基本形式;
(5)哲学-形而上学的知识;
(6)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实证知识以及人文学科;
(7)技术方面的知识。
而属于这些相对的自然世界观的运动形式,则是最缓慢、最笨拙麻烦得,知识的运动似乎是由于认为性的增加而加强的的。
每一种知识类型都发展了它自己特有的、被人们用来系统表达它的语言和风格。
2.三种知识类型对应三种不同的根源(内驱力?):(1)维护和保全群体存在的本能需要;(2)惊讶感;(3)控制欲。
3.六种事态
无论什么人,只要他能够看到前述三种知识类型所具有的的不同根源,就能够清楚地觉察到下列六种事态:
(1)就这三种知识类型而言,各不相同的领导者的理想类型;
(2)他们在获得知识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不同方法、所设计的不同源泉;
(3)属于它们的发展的各不相同的运动形式;
(4)使人们获得知识和保存知识的过程表现出来的、各不相同的基本社会形式;
(5)它们在人类社会中所具有的的、各不相同的功能;
(6)它们那存在于各种阶级、职业、社会等级方面的,各不相同的社会学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