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今天刚看到新闻说这个事件,心里一阵发凉,其实早在过去几年就经常类似的青少年暴力案发生,在我国现在青少年刑事犯罪也不断的往低龄化方向发展,严峻的事实不断敲打着我们的神经,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思考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列举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青少年责任年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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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我国在 2013 年通过的民法总则草案中,第十八条规定:
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理论依据是,6岁以上孩子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这个年龄界限的划分是考虑了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并参考了接受教育的程度和知识的积累及社会的阅历深浅等诸多因素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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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开始实施以来,就对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作了明确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14周岁以下的人,无论其心智是否健康、体格是否健硕、目的是否善良,他们都可以为所欲为而不被刑法追究。因为立法者认为,14周岁以下的人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豁免刑罚处罚。
案例
犯罪主体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则不被刑法追究,但是悲剧却在不停上演,来看看这样一些案例(主体均是未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
这些个让每一个父母都疼到心尖的惨无人寰的案例发生后,都因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不到而免于刑事处罚。
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国外,又是如何判罚的呢?
据美国中文网援引洛杉矶时报消息,南加州 3 名中国留学生因施虐同胞,被洛杉矶波莫那高等法院判处6年到13年的监禁(最高可以判终身监禁),被处罚的还有企图包庇孩子的父母。这个结果令国人震惊。
美国以民主自由著称,但无论是谁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都要付出惨痛的代价。在美国针对少年犯罪的司法程序由各州自行决定,但在上个世纪80年代之后,各地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加大了对少年犯的严惩力度。一些州可以在成人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在全美50个州中,有27个州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在没有规定最低年龄的州,法官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和恶劣程度,决定在少年法庭还是移交一般刑事法庭进行审判。
参考
此外,我还在网上查阅到了如下一些可供参考的信息:
1996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各国政府将 12 岁作为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并呼吁各国提高最低刑责年龄,以保护儿童权益。
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近期提出要把最低刑责年龄从 15 岁降低到 9 岁,该提案引发国际社会持续探讨。
2017 年以前,美国有 35 个州不设最低刑责年龄,其他 15 个州的最低刑责年龄均低于 10 岁,即截至 2017 年 3 月,那 15 个州的最低刑责年龄分别为 6 岁、7 岁、9 岁和 10 岁。
此后,纽约州和北卡罗来纳州逆其道而行,分别把最低刑责年龄提高至 16 岁和 18 岁。
下面是一张全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分布图:
在中国,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不断低龄化的趋向,目前的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缺乏打击力度。现行责任年龄的划分使得刑罚的威慑力受到削弱,现实情况下往往是一放了之,结果不但无助于嫌疑人的改造,而且产生示范效应,让更多的同龄人产生“犯罪要趁早”的念头。
事实上,2017 年就有专家提议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并给出具体建议“从 14 周岁降低至 12 周岁”。更有专家列举了详细的修改建议,如下:
就我个人经验来看,由于网络信息的发达,现在很多未成年都出现“早熟”的现象,他们更早的接触到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已经在事实上具有很好的是非和责任分辨能力。面对越来越多的未成年暴力和悲剧的发送,在立法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迫不及待,我甚至认为应该像美国大部分州一样,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 10 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