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担保物权人参与分配制度

  在日常民事法律活动中尤其是的民间借贷关系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设立以抵押权为代表的担保物权来预防债务不能清偿的法律风险,但具体到我国法律制度中,在现阶段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对于上述主体之间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也并没有赋予排除执行的强制力,故实践中大量已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因其他债权人的申请进入到执行程序。那么担保物权人如何在执行程序中依法维护自己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法律给与的答案是担保物权人参与分配制度。所谓担保物权人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对被执行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到分配程序中来,对被执行财产主张优先受偿的制度。

担保物权人参与分配主要的条件:

1
参与分配主体对被执行财产享有担保物权

  所谓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动产抵押权抵押合同生效设立、动产质押交付设立(以上两种情况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设立、权利(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登记设立;留置权设立条件则为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且双方债权债务已届清偿期。

2

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的定义自然不必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组织包括下列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情形: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3)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4)其他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组织。

  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普通债权人申请对企业法人财产参与分配的,应征求其意见,建议其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或者直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债权人坚持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予支持。

3

时间为执行开始后,执行终结前

    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予以确定:

  (1)待分配财产为货币类财产,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且当次分配方案已发送任一相关当事人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该日期不受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而重新制作分配方案所影响。主持分配法院邮寄发送的,以投递签收邮件日期为发送时间。直接送达的,以相关当事人签收日期为发送时间。

经执行当事人、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自主协商或者以执行和解协议方式确定各债权人应分配数额,主持分配法院收到书面意见或者记入执行笔录的,视为当次分配方案已向当事人发送。

执行法院尚未制作分配方案或者分配方案尚未发送的,执行案款发放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

  (2)待分配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且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已经处置变现,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项相同的原则处理。不受买受人未缴纳尾款或者人民法院撤销拍卖后再次拍卖、变卖所影响。

  (3)待分配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后以物抵债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为抵债裁定送达之日的前一日。

  未经拍卖或者变卖程序,当事人自行协商以物抵债,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予支持。

  上述截止日前未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就本次分配后的剩余款项受偿。

  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以主持分配法院收到参与分配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债权人截止日前已寄送参与分配申请,但主持分配法院在截止日前未收到的,仅就本次分配后的剩余款项受偿。

4

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启动程序

  担保物权人参与分配需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及事实理由,并附其享有该权利的详细证据材料、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主持分配法院要求债权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聘请代理人代理参与分配的代理人还应提交代理手续。

5

法律效果

  担保物权启动程序出现的法律效果有:参与分配或进入执行方案异议之诉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提示

  结合担保物权的种类可知,因为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权不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性质,故在此两种担保物权未登记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极易出现异议,进而发展至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最终分配后果不可控。故在设立担保物权之初应当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诉讼风险,尽量避免出现担保物权未经登记的情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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