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面临着四大基本约束,那就是:东西不够;生命有限;相互依赖;需要协调。
开启第四模块——需要协调
第129讲丨股份有限责任制的兴起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兴起于16-17世纪的欧洲,这种制度是一种伟大的发明,它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是股份的可转让性;第二是公司的经营期是无限的;第三是每一位股东只承担有限的责任。
实践下来它有三个非常大的优点:第一,它能够筹集到巨额的资金;第二,资金的来源非常可靠;第三,公司可以追求非常远大的事业。
第130讲丨刺破公司的面纱
最早提出要“刺破公司面纱”的例子,是发生在1955年的一宗“ 退休老兵住房案 ”。到后来在1961年,又发生了另外一个更经典的案子,那是“ 游泳池责任案 ”。另外一个最常被引用的例子,是1966年纽约州的“ 出租车责任案 ”。
虽然有限责任制是一种伟大的发明,但这个原则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我们应该采取相反的原则,那就是“刺破公司面纱”的原则。每当我们采用这种原则的时候,都是我们觉得个人而不是公司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的时候。
第131讲丨M&M定律:邀人入股还是问人借钱?
1-一家公司的价值只取决于它赚钱、盈利的能力,而不取决于它融资的方式到底是股权还是债权。
2-对M&M定律的挑战:税制影响出资人收益。
3-多方博弈催生股权与债权结合。
正是因为这样,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从来就不是靠一招就能够解决的,而是靠一揽子的方案,多管齐下、八仙过海才能够得到解决。这当中就形成了一门学问,到现在还是一门非常开放的学问、不断进步的学问,这门学问叫做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
第132讲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天然缺陷,那就是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问题。经营者和所有者要追求的目标是不一样的,所有者追求什么?很简单,就是要回报、就是要钱,公司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给他们多挣钱,这是他们要求的,别的他们都不管。
而公司的经营者,他们追求什么?他们关心更多的津贴,Perks,更大的权力,Power,更大的名声,也就是Prestige,简称3P。
经营者不拥有或者拥有很少公司的股权,而公司的所有者他们的股权是非常稀薄的,他们既没有积极性,也往往缺乏专业的知识来监管公司日常的运作。
第133讲丨股东文化和利益相关者文化
公司治理的两种流行文化:一种叫股东文化,一种叫利益相关者文化。这两种文化都有它的市场,都有它流行的区域。
第134讲丨信托原则和商业判断原则
在英美股份制公司里面,他们的两个治理原则:一个叫信托原则,另外一个叫商业判断原则。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微妙的关系,可以根据这两个原则——信托原则和商业判断原则——来协调处理。
1. 信托原则:一仆不侍二主
2. 商业判断原则:用人勿疑,疑人勿用
3. 跟利益相关者文化相比,股东文化下股东和经理之间关系更融洽
4. 信息不对称程度决定公司融资与管理结构
第135讲丨清官难理家务事:环联公司案
1. 范高科案诉讼理由:经理违反信托原则
2. 范高科应诉理由:用人勿疑,疑人勿用
3. 清官难理家务事:法官判决争议及后续影响
第136讲丨恶意收购的重要功能
简单地说,公司之间的收购是解决一个老问题,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问题一个非常有力的、有效的办法。只有这样来理解公司之间的并购才是合理的,公司之间的并购才有意义,恶意收购其实不是恶意的,是有效的、有用的。
新模块——商业模式和竞争政策
第137讲丨法律经济学的缘起
法律经济学是一门交叉学科,这一门学问的起点,我们可以定在1890年美国通过谢尔曼法——也就是反托拉斯法的那个时候起。美国的谢尔曼法(The Sherman Act)1890年颁布,距今127年了。这套法律专门打击两种行为:一个是限制贸易的行为,第二是垄断行为。
这整场运动的创始人是一位名叫艾伦·戴瑞德(Aaron Director )的经济学家。他用纯真的眼光、天真的发问来改变人们对反垄断法的传统看法。法律经济学的含义(law and economics ),不是法律再加一点经济学,它也不是经济法,它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待法律现象的一门学问。
第138讲丨反托拉斯法:是否有罪取决于如何解释
世界公认反垄断法起源于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
1. 《谢尔曼法》第一部分:合同联合或密谋限制贸易即非法。
2. 《谢尔曼法》第二部分:垄断或企图垄断为重罪。
3. 反垄断法执行重点不在于证据,而在于如何解释,即不断翻新的理论和视角。
第139讲丨美国铝业公司案:做大就是错?
1945年判决的“美国诉美国铝业公司案”:
1. 美国铝业公司:一个励志的创业故事
2. 树大招风:美国政府盯上铝业公司
3. 一个引人深思的判决:拆分美国铝业公司
汉德法官(Learned Hand,1872年1月27日 - 1961年8月18日)。
这位汉德法官是美国司法史上一位非常著名的法官,在我们讲侵权法的时候提到,有一个公式是专门计算卷入意外的各方所应该承担责任的大小,这个计算公式就叫汉德公式。侵权法里面有这么一个公式,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汉德法官判决说:“是的,企业在自己的行业内拥有足够强的市场支配地位,这本身就是违法的。”
第140讲丨相关市场的判定无从定则
市场集中度的计算方法,那就是跟企业相关的数据除以跟市场相关的数据。在这里面,跟企业相关的数据——分子是比较清楚的;但跟市场相关的数据,也就是怎么才能正确地划分相关市场,这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有些人希望把相关市场说得大一点,有些人则想把相关市场说得小一点,这当中并没有科学的标准。
用美国巡回法院法官伊斯特布鲁克(Frank Easterbrook)的话来说,寻找正确的相关市场是一种徒劳无功的游戏,它通常是你定了要什么样的结果才有什么样的论据,我们要尽量避免使用这种方法。
案例: 3Q大战——腾讯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结论: 用动态眼光看待相关市场。
第141讲丨网络效应和路径依赖
1. 网络效应:用户越多,价值越大
2. 路径依赖:昨天的选择决定今天的行为
为了修正市场失败,政府应该对不恰当的路径依赖做出引导。
第142讲丨市场是有效的:键盘布局的神话
案例:网约车补贴用户的经济学理由
利息理论告诉我们,人是有远见的,人是能够预期未来的,你就不会束手无策,你就不会无所作为。所以我们昨天在模型里面说的那种“市场失败”的现象,在现实生活当中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发生。那就是产品、方案、标准是没有主人的,没有私有产权的,人们没有积极性去从中获利的,而且人是完全没有远见的,人是鼠目寸光的。
现实生活中,互联网约车平台,就是一种具有网络效应的交易平台。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都愿意聚在同一个平台上面,同一个平台上面集聚的司机和乘客数量越大,这个平台的价值就越高。所以当时两大互联网约车平台,滴滴和快的联手对用户进行补贴,到了胜负局面逐渐明朗的时候,他们又减缓对用户的补贴。
这种做法是促进竞争的做法,这种做法是避免人们陷入低效的路径依赖的做法,这种做法是尽早召集人们来到一个可信的、有希望的、有前途的平台的做法,而不是勾结、垄断、不正当竞争的做法。
第143讲丨自然垄断的难题:电话公司越多越好吗?
1. 自然垄断:有些企业规模注定要大
2. 硬性分拆大企业带来效率低下的难题,原来的规模效应大打折扣,经营成本、交易费用反而上升。
3. 自然垄断领域如何引入竞争?事前公开拍卖招标,通过市场竞争来解决自然垄断效率问题的办法。
4. 动态竞争比静态诉讼更加有力
第144讲丨勾结定价如何可能
勾结定价面临种种障碍,所以自然的勾结定价总是趋于瓦解,只有通过行政力量支持的勾结才可能长久地维持下去。两家企业哪怕是在进行勾结定价,也不能确保它们获得的是最大的利润。
第145讲丨倾销策略:洛克菲勒的发家史
掠夺性定价和倾销,都指定价过低。
在美国的反垄断历史上,最早的反倾销大案就是“美国政府诉标准石油案”,我们知道美国标准石油公司的创始人约翰·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r,1839年7月8日–1937年5月23日),曾经是美国历史上最富有的人。
洛克菲勒说:“ 我的理想,就是要把我们的石油产品,做成标准化的产品,我们要让石油产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都变得安全和高效。 ”洛克菲勒能赚那么多钱,不是因为他剥削了人民,而是因为他给人民提供了巨大的机会和福利。但,标准石油公司被告上了法庭,最后美国最高法院判标准石油公司犯了倾销罪,处罚是美国标准石油公司被肢解成34个子公司,还要交纳巨额的罚款。
洛克菲勒的曾孙评价说——巨大的市场份额本身不是错,但取得这个巨大市场份额的竞争手段却是错的。这种评价,公平吗?
第146讲 | 倾销策略——詹尼斯诉松下倾销案
一般来说,掠夺性定价或者倾销是一个两步曲:第一步是要把成本弄得足够低,把竞争对手赶出市场;第二步是当自己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就开始重新涨价,剥削消费者。
美国最高法院判标准石油犯有“掠夺性定价罪”——那是在1911年。到了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又判决了另外一起掠夺性定价案(Matsushita v. Zenith Radio,1986)。
美国最高法院判詹尼斯公司败诉。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自从1911年判美国标准石油公司犯了掠夺性定价罪以后,经过了75年后,重新对问题有了新的认识的里程碑——1986年松下案的判决。
这是说,人们普遍相信的倾销或者掠夺性定价的两步曲,其实是不现实的。而在商业社会里面,绝大部分的倾销,其实就是生产力提高的证明。反倾销罪其实是一个借口,是贸易保护的一个借口。
第147讲丨捆绑销售——IBM案
卖家要消费者同时购买A和B这两种产品,这样,卖家就不仅在A产品上赚了钱,而且他还能在B产品上也赚钱,他不仅能够在A产品上享受一定的垄断地位,而且可以借助捆绑销售,把他在A产品上的垄断优势扩张到B产品上面去。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戴瑞德(Aaron Director)对这种说法就不以为然。他提出一个天真的问题,那就是垄断者为什么能够赚两次利润呢?他在销售自己具有垄断地位的产品A产品的时候,如果觉得自己的定价还不够高,他还能够多赚一点钱,他直接对产品A的定价做调整不就行了吗?
案例:美国政府诉IBM案,IBM卖的不是纸张,卖的是服务。IBM公司是根据纸张的使用量,来对用户进行区别定价的。
卖家进行捆绑销售有其他目的。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对消费者进行区别对待,进行价格歧视,这么做,是能够促进生产、促进交易、减少无谓的损失的。
第148讲丨捆绑销售——微软案
美国反垄断法历史上另外一件大案。那是1998年“美国政府诉微软捆绑案”。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以及美国20个州,包括华盛顿特区在内的司法部检察官共同起诉美国微软公司,告它涉嫌违反美国的《反垄断法》。而核心的诉讼,是指微软违反《反垄断法》第二部分。
比尔·盖茨后来发表辩护文章,讲了一个道理,他说:“操作系统发展的历史,本身就是一部捆绑的历史。”
第一,微软有没有给竞争对手造成准入的障碍。第二,微软声称他们的所作所为不是捆绑,而是整合。第三,那就是微软的竞争,到底是友好竞争还是恶意竞争。
这个案子到了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法官似乎就更明白,微软做的事情其实是促进竞争,而不是破坏竞争的。上诉法院的法官说:微软的所作所为是整合(integration),不是捆绑(bundling)。所以微软没罪。
但是微软在美国的麻烦结束了,在欧洲的麻烦又来了。欧盟控告微软在自己的操作系统上,免费捆绑媒体播放器。这次微软就没那么幸运了,在2008年欧盟的法院驳回微软的上诉,罚微软14亿美元。
值得思考的是,像微软公司这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型公司,不断地在自己的软件上增加新的功能,挤压竞争者的生存空间,我们应不应该事前给它设定一个合理的限度?这个限度在哪里?
第149讲丨最低零售价限制(1/4)
在1911年迈尔斯博士案当中,有最低零售价限制的做法,以及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它违反《反垄断法》的理由。接着在2007年美国最高法院,又推翻了自己当年的判决。
第150讲丨最低零售价限制(2/4)
最低零售价限制背后的经济学原因,最低零售价限制确实能够显著地,甚至完全地消灭它们之间的价格竞争。但是竞争是无所不在的,减少了价格维度上面的竞争,零售商之间就会在价格以外的维度——也就是服务的维度展开竞争。
所以这种做法,会促进零售商之间提供服务的积极性,而这是厂家所希望达到的效果。最低零售价限制,在削弱了同一个品牌不同零售商之间的竞争的同时,增强了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这对消费者而言是利远远大于弊的。
简单地说,最低零售价限制这种做法,历史上早就有了,但是在1911年被美国最高法院判作违法。经历了49年,也就是差不多半个世纪之后,经济学家终于给出了理由充分的解释。又再经历47年,差不多也是半个世纪,美国最高法院才接受经济学家的建议,正式修正自己的错误,让最低零售价限制变得合法。
第151讲丨最低零售价限制(3/4)
在1911年到2007年的96年当中,不是风平浪静的,当中有过几宗重大的相关案件。这些案件的判决,使得里根公司和它的律师团队有了十足的信心,觉得最低零售价限制这件事,能够重新杀回美国最高法院,能够有重见天日、平反昭雪的一天。
这96年当中发生了最重要的是两件大事:第一是分区销售合法化了;第二是最高零售价限制合法化了。这两种商业行为的合法化,最终为最低零售价限制合法化铺平了道路。
最低零售价限制的经济学理由就在于,它要通过限制价格的竞争,鼓励零售商在服务的维度上面展开竞争,防止一些不提供服务的零售商,搭那些提供服务的零售商的顺风车。防止别人搭顺风车,这是核心问题。分区销售这种商业模式,背后的机制也是一样的。
关于垂直销售限制之争的第一场战役,1967年,发生了“施文自行车案(United States v. Arnold, Schwinn & Co.)”。1977年,又发生了“电视机销售案(Continental Television v. GTE Sylvania)”。划分销售区域合法了。
第二场战役,战役的起因,是1968年的“Albrecht报纸案(Albrecht v. Herald Co. )”。报社败诉。不仅维持最低零售价限制是违法的,维持最高零售价限制也是违法的。这个判决一下来就是29年。直到1997年,又发生了“可汗汽油案(State Oil Co. v. Khan, 522 U.S. 3)”。最高零售价限制合法了。
到了2007年,里根公司临门一脚,又再次把最低零售价限制送进了美国最高法院,最后使得最低零售价限制也变得合法了。这当中经历了整整96年。三场战役打下来,垂直销售限制算是在美国合法了。
第152讲丨最低零售价限制(4/4)
不管是最低零售价限制、最高零售价限制,还是销售区域的划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表面上看,它们都是一种限制贸易的行为、限制贸易的约定,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它们又引导了经销商在另外的一些维度展开了竞争,提供了更多的增值服务。
这是垂直销售限制积极的经济学意义。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对于垂直销售限制,也是有严格规定的。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第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也就是说,转售价格限制是被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禁止的。
其实这样的禁令,是没有充分考虑到垂直销售限制在美国100多年的实践史。在这过去100多年里面,人们对垂直销售限制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我们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充分地吸收当中的经验教训。
当然,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除了第十四条限制了垂直销售限制以外,还在第十五条规定了许多例外的情形。它规定:
为了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是例外;为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是例外;为了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是例外;为了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是例外;因为经济不景气,为了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是例外。
当我们把所有这些例外都加在一起,第十四条跟第十五条共同发生作用以后,整个《反垄断法》的效果是怎么样呢?很多人说样样都是例外,加起来总的效果就是零了。
但我自己的看法是,效果可能比零还差,可能是负的。因为如果《反垄断法》既没有第十四条也没有第十五条,那么商人该干什么就干什么。但是有了第十四条,又有了第十五条以后,执法机关就有了一个巨大的酌情空间,这当中有巨大的不确定性,这对生产者和经营者而言,就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第153讲丨本身原则和理性原则
反垄断执法当中两种不同的执法原则:其中一种叫本身违法原则,简称“本身原则(per se illegality)”或者简称per se rule,另外一种执法的原则叫“理性原则(或称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
1. 本身原则:只要做了就违法。2. 理性原则:是否违法要看具体条件。
法律的条文是静态的,层出不穷的案件是动态的;法律约束了人们的行为,但层出不穷的案件,又会倒过来影响法律的改变。
第154讲丨让子弹飞一会儿——假阳性和假阴性
第一类错误(type I error),假阳性错误,意思是你认错人了,把不具备你所指特征的对象当做是具备这种特征的对象了。你要捉一个坏人,你捉错了坏人,捉了一个好人,这时候你犯的是假阳性的错误。
依此类推,假阴性的错误指的是放错坏人了,你把那些本来就具备你想要确定特征的对象,当做是不具备这些特征的对象而放过了。
第一类错误和第二类错误,是具有此消彼涨关系的。在反垄断领域:放错坏人远不如抓错好人危害大。今天新经济蓬勃发展,有许多新的商业模式涌现出来,政府有关的管理部门也应该奉行相同的管理哲学,做弹性管理,做园丁式的管理,做底线管理。新的业务模式产生了,先让它存活一段时间,看看问题在哪里,看看商业机构本身是不是已经有能力解决问题,再来监管、再来立法。
第155讲丨反思反垄断法
法律经济学这门交叉学科,其实就是从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开始的。
波斯纳:反垄断法惩罚成功者偏袒失败者。
科斯: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当价格上升的时候,法官就说这是垄断;当价格下降的时候,法官就说这是掠夺性定价或者说是倾销;当价格不变的时候,法官又说这是一种价格勾结。法官到底想怎么样呢?经济学家一旦看见自己看不懂的、没看过的商业模式,就会想到反垄断法,他们怎么就不好好想想,当中是不是有经济学的规律在里面呢?
第三季度复盘丨经济制度如何理顺人际关系?
整个第三季度的内容可以总结为三个关键词: 信任、合作和竞争。这是人际关系当中紧密度递增的三个阶段。
1. 建立信任就是减少意外
2. 主动付出容易取信于人,恰当补偿可以激发忠诚
3. 成本越低责任越大
4. 管理的核心就是防止资源被欺负
5. 强行调节工资会破坏企业活力
6. 不公平的合约可以纠正不公平的关系
7. 清晰的关系能使企业活力大增(有限责任公司)
8. 有效才能做大,而不是做大了就会有效
9. 技术进步史就是一部捆绑的历史
10. 垂直限制能够促进品牌之间的竞争
11. 倾销策略容易自毁长城
12. 反垄断法宁可错过,不可杀错
背后的机理是人与人之间必须合作,但到处都是不靠谱的人、不靠谱的事。怎么样才能减少遇上这些人、这些事的机会,办法就是合约的选择、制度的建立。
第156讲丨对反垄断法的四层认识
四个学派,刚好构成了对商业行为和竞争政策四个层面的认识。
1. 哈佛学派:用静态模型分析商业行为。经济学模型和真实世界之间的关系,跟语法和语言之间的关系非常相像。每当语言发生了变化,语法的描述就要跟进。同样,市场竞争是剧烈变化的,现实生活当中的每一个具体案例,构成了市场竞争逻辑的整体。每当模型和现实不符的时候,我们不能要求现实改变得像模型那么完美,而是要让模型变得跟现实更加贴近。
2. 芝加哥学派:供应者和需求者从不竞争。相反芝加哥学派要做的事情,就是要解构企业,解构产品,解构企业之间的关系,解构市场上的营销策略。他们对一个一个案件,对一种一种的商业行为,也就是一种一种《反垄断法》限制的罪行进行研究。芝加哥学派对反垄断法的贡献比哈佛学派要更进一步。
3. 奥地利学派:市场不需要反垄断管制。芝加哥学派的方法。那好像是一个人拿着一块块砖头在审视,说这块砖头这里有毛病,那一块砖头也不应该这么来放。这不是每一块砖头的问题,是这整整一堵墙就不该建的问题。他们认为竞争本来就是开放的,竞争本来就是多元的,竞争模式的涌现本来就是不可预测的,学者和官员都是后知后觉的,最好不要管那么多。
4. 弗吉尼亚学派:反垄断法是一种寻租工具。公共选择学派又被称为弗吉尼亚学派,是因为这个学派最早的许多先驱人物,他们都是在弗吉尼亚的几所大学里面任教的。他们换了个角度,解释为什么错漏百出的反垄断法,竟然在世界各地还那么受欢迎,原因是有很多人都从中得利了。
第157讲丨小心思和大现象——宏观经济学为何难
宏观经济学这个概念,是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所创立的经济理论开始风行以后,宏观经济学这个概念才出现的。
1. 微观经济学:关注需求与供给
“ 个人主义的主观价值论 ”,是整个微观经济学的基础,任何一宗交易都是以个人的偏好和选择为依据的。
2. 宏观经济学:研究加总变量之间的关系
它所考察的变量是由无数具体的交易汇总起来的抽象概念。困难之一:加总变量之间因果关系难确定。困难之二:微观动机与宏观现象因果关系不显著。困难之三:影响因素多而案例数据少。困难之四:经济现象和政策措施之间存在时间滞后。困难之五:政府很难把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身份分开。
第158讲丨货币的起源
我们日常使用的语言是一种自发秩序,货币也是一种自发秩序。货币最大的作用在于人们相信它有用。
货币作用之一:避免交易中双重偶然性的要求
货币作用之二:降低质量检验成本
货币作用之三:增加市场交易量,而正因为这样,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社会都会采用这样那样的商品来作为货币。
第159讲丨商业银行创造货币
500多年前,16世纪英国的伊丽莎白铸币局局长格雷欣(Thomas Gresham,1519 - 1579),发现了所谓“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
那就是,一个社会一旦确定了用某种商品来作为货币,这种商品在流通当中的质量就会发生变化。质量较高的品种会被人们保存下来,质量较低的会留在流通当中,质量不高的货币会把质量较高的货币驱赶出流通的领域。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劣币驱逐良币定律(Gresham‘s law: Cheap money drives out valuable money. )”。劣币驱逐良币是对的,是符合经济效率的:“劣币就是有效率的货币( Cheap money is efficient money. )。”
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过程,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能力跟法定准备金率成反比。
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有可能遇到两类困难:第一是流动性的困难,那是商业银行体系本身所固有的;另一类的困难是资不抵债的困难,那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
对第一类困难我们应该出手相救;对第二类困难我们可能应该让它自生自灭。但是要区分到底是哪种困难,在现实中并不容易。这是为什么学者和官员,经常就金融问题进行争论的原因之一。
第160讲丨中央银行的作用
一个国家发行的货币是这个国家发行的负债证明书;谁发行货币谁就能够凭空地占有一定的社会资源,经济学上称为铸币利差或者铸币税;各国的中央银行都有一个基本的任务,那就是控制和调整一个国家货币的发行量和流通量;同时还要充当商业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第40周问答丨比特币的局限
货币的最大作用就在于人们相信它有用。所以今天的比特币,确实也可以用来交换、用来储值,甚至用来投资。但问题是,比特币跟其他曾经用过的各种货币一样,也还存在着自身的各种问题,它还远远没有到完美的地步。它能不能够流行起来,能不能够被人民和政府所承认,又会不会被其他的、更完善的电子货币所取代,都是未知之数。
各国发行货币或者说超额发行货币,其实是一个比丑的过程,不是一个比美的过程。只要你超发货币的速度比别人低一点,那你国家的货币就比别的国家的货币更坚挺一点,五十步笑百步。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到底有多克制,取决于其他的国家到底有多不克制。
商业银行创造货币,背后支撑就是一个信念或者说是信用。大家总相信,别人借了钱都是会还的,整个社会就建立在这种信念、这种信用上面。它当然也是脆弱的,一旦出现重大的判断失误,金融业就容易陷入危机。
第161讲丨通货膨胀的根源
经济学家一直以来,分析通货膨胀的一般性理论框架,那就是货币数量论。货币流通量乘以货币流通的速度,等于一个社会里面货物的总量乘以平均物价。用符号来代表就是:
MV=PY
M指的是货币总量,V是货币的流通速度,P是平均物价,Y是社会的货物总量。
我们稍微做一个移项就能够看到,一个社会的平均物价跟这个社会的货物总量成反比。换句话说,货物总量越大产生通货膨胀的机会就越低。
而同时,这个社会的平均物价也跟货币流通总量成正比,货币流通总量越大产生通货膨胀的机会也越大;同时它也跟货币流通的速度成正比,货币流通的速度越快通货膨胀的机会也越大。
也就这么一个四个变量之间的简单关系,货币数量论,这是到今天为止经济学家理解通货膨胀的最基本框架。
关于通货膨胀成因的两个经济学派:一派认为通货膨胀是由各种各样不同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他们提出来的对抗通货膨胀的措施也是各种各样的;另外一派经济学家,他们一成不变地认为,造成通货膨胀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钱发多了,解决的办法也非常简单,那就是减少发钞,控制货币发行量。
第162讲丨通货膨胀的过程
货币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在整个社会里面摊匀的现象,被称为“坎蒂隆效应(Cantillon Effect)”。
通货膨胀是钱太多了,钱不值钱。钱不值钱什么意思?钱相对于物来说不值钱了。所以在整个通货膨胀发生的过程中,财富主要以钱的形式保存的人会受损;而财富主要以物的方式保存的人会相对得益。
而惩罚涨价的人,买房的人,限制他们所采取的行动,并不能改变正在发生通货膨胀的这个事实。枪毙信使并不能改变坏消息,英文有句谚语叫 Don't shoot the messenger,不要枪毙信使,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通货膨胀是一种无形的税收。不同资产配置的人之间会有财富转移,私人和政府之间也会发生财富转移。
第163讲丨通货膨胀与失业
英国有一位经济学家,威廉·菲利普斯(A·W·Phillips,1914年11月18日-1975年3月4日),他在1958年发表了一篇论文,题目叫《1861年-1957年英国失业与货币工资变化率之间的关系(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nemployment and the Rate of Change of Money Wage Rates in the United Kingdom, 1861-1957)》。他研究的是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一个是失业率,一个是货币工资的变化率。
货币工资变化率跟失业率之间的反比关系,这本来是符合常理的,容易理解的。
后来的经济学家把当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改了一下,那就是把货币工资变化率改为通货膨胀率。他们画出了一个新的图,横坐标不变,都是失业率,但纵坐标就从货币工资变化率变成了通货膨胀率。
这时候经济学家又再往前跨一步,他们说:根据英国的统计数据,失业率跟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着反向的关系,通货膨胀率越高失业率越低;相反,失业率越高通货膨胀率也就越低。
1968年两位经济学家,一位是我们熟悉的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另外一位是埃德蒙·费尔普斯(Edmund Phelps,1933-),他们两位独立发表了他们的论文,认为在长期内,不存在通货膨胀率和失业率之间的反向关系。如果政府反复地使用通货膨胀来对付失业的话,失业就减不下去了,到时候有可能会出现通货膨胀和失业同时并存的现象。这就是所谓的滞胀——既存在通货膨胀,又存在经济停滞的现象。
到今天,大多数经济学家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在长期看来,菲利普斯曲线是垂直的。也就是说在长期而言,不论通货膨胀率是多高多低,失业率或者就业率都是一个比较固定的常数。
垂直的菲利普斯曲线(Phillips Curve),是今天大多数经济学家的一个共识。
第164讲丨通货膨胀与汇率
汇率的三个决定因素:
第一,国与国之间对真实资源的供给和需求;
第二,一个国家货币发行量的变化;
第三,一个国家的政府对外币兑换所施加的各种管制。
经济学里面非常重要的“不可能三角定律”(The law of impossible trinity):任何一个国家在三个可取的选项当中,也就是资本的自由流动、汇率的稳定性和本国货币流通量的控制权这三者当中,只能任意选择两个,不能三个兼有。
第41周问答 | 通胀期间买房好不好?
货币这种协调工具打磨得好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一个国家的价格水平应该是稳定的。央行独立性越高,通货膨胀率越低。央行应专心对付通胀,不宜兼顾太多职责。避免通胀的最佳办法就是控制货币发行。汇率过高或过低都不好,只有合适的汇率才最好。
假期即将结束,休息,休息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