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诈骗犯罪论》中将“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作为各种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
这里的“处分”行为表现形式有哪些?
这是我今天学习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就是:
1.直接交付和间接交付
“处分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受骗者直接将财产处分给行为人或第三者(直接交付),也可能是表现为间接交付,即通过辅助者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
直接交付的处分行为容易理解。
间接交付的处分行为,比如诉讼诈骗,受害人是通过执行法院的判决处分财产,并不是直接交付给实施诈骗的人。
2.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财产处分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在法律行为的场合,其法律行为在民法上是否有效或者是否可以撤销,都不影响诈骗罪成立。”
3.作为与不作为、忍受或者容忍
财产处分行为不限于积极的举动,或者说,“处分行为这一构成要件要素,不应在民法意义上理解,而是包括了被害人的一切作为、忍受与不作为”。
对于作为形式的处分行为不存在疑问,司法实践中受骗者的处分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的处分行为。
不作为处分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为,由于受欺骗而不行使“请求权”。
例如,日本曾发生如下案件:在自己住宅的电表上装上倒转的软线,将倒转后的电表数显示给检电人员,使检电人员免除其支付大约400千瓦的电费(日本骗免电费案)。
日本大审院认定为诈骗罪。
因为在这种场合,检电人员误以为债权额只是电表所显示的数额,由于不知道此外的400千瓦的债权额而没有请求,这便属于不作为的处分行为。
忍受或者容忍形式的处分行为,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取走被害人财物时,被害人知道对方取走财物但保持沉默。
例如,张三将庭院中的石头卖给李四,李四对张三说次日请工人运走石头。王五得知此事后,装作李四雇请的工人来运石头,张三看到王五运石头,以为是李四雇请的工人,便予以默认(默认搬走石头案)。在这种场合,张三的默认便是处分行为,王五成立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