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发生一起逃票闯入者被老虎咬死的事件,在网上引起不小的争论。
这是一起悲剧,本不该有什么疑问。然而,“谁是悲剧的主角”,人们却是争论不休。一部分人认为,逃票者违反规则固然不对,其不幸遭遇仍值得同情;另一部分人认为,被击毙的老虎才值得同情,逃票者实属“活该”。
原以为,持“咬死活该”论调的不过是极少数人,未曾料及,网上响应者众多,跟帖无数。让这部分人振振有辞的理由,除了规则,还有动物权利这一说。持此论者大抵认为,动物也是生命,怎能说击毙就给击毙了。更有人认为,“动物园都是一种残忍的存在”,应当统统关闭,“放虎归山”。
这似乎表明,国内社会的动物保护意识日益高涨,正在和世界“接轨”了。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恐怕未必。
且不说,质疑动物园存在的正当性,并不能成为“咬死活该”的直接理由,究竟什么是动物权利,也有许多值得细说的地方。
在一本叫做《动物权利》(外研社,2007年)的小书里,提到一个经典案例:从1934年到1998年每年的劳动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小镇希金斯都会举行一个射杀活动物的节日,5000只鸽子被从笼子中一只只地放出来,仅仅是为了成为活动参与者的靶子。在每一轮射击后,年幼的孩子们会收集受伤的鸽子,用各种方式弄死它们。数千观众购票入场,一边吃东西、喝啤酒,一边对射击者和孩子们大声叫好。就此,作者戴维·德格拉齐亚试图从动物权利角度讨论为何这么做是错的。
作者介绍了“意义逐步增强”的三种动物权利观:一是道德地位意义上的权利,指的是,动物至少有一些道德地位,不是仅为供人类使用而存在的,因此它们必须因它们自身的缘故而被善待;二是平等考虑意义上的权利,即我们必须对动物与人类的相似利益给予道德上平等的考虑;三是超越功利意义上的权利(也称作强式动物权利论),指动物和人一样拥有某些不得损害的根本利益,这意味着,我们不能以有害的方式拘禁它们,即使这样做可能带来较多的好处和较低的成本。
第一种和第二种动物权利观比较容易被人接受。如在宁波老虎咬人事件中,有人说“老虎也是生命”,就是把老虎放在与逃票者平等的地位看待。第三种观点非但不容易被接受,更不容易做到。这差不多就是有人提出的,“老虎咬人是本能,所以不该死”。换言之,即便这只老虎咬死了人,也不应被击毙。
这么说存在着重大谬误。实际上,宁波这只老虎是在施救过程中被击毙的,而不是因为它咬死人而被“处死”。哪怕我们承认老虎享有不得被任意剥夺的生命权,也不适用于类似紧急处置措施。考虑到当时现场缺乏更有效的手段,直接射杀并非完全不能接受的后果。倘若有人坚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伤害或危及动物生命,这已经不是动物保护主义,而是“动物至上主义”了。
问题还在于,某些人所持“老虎不该死”的观点,本身就存在着巨大悖论。这些人一边声称逃票者“被咬死活该”,一边又为被击毙的老虎鸣不平。这让人感到非常不解:这究竟是哪门子的动物保护主义?很难想象,一个人可以在缺乏对人的生命的基本尊重的同时,却对丧命老虎抱以如此深切的同情。
缺乏对生命的敬畏,这只能是一种虚伪、畸形的动物保护观。这种对动物保护的片面解读与偏激行为,反倒可能伤害国内动物保护的健康发展。
(发表于2017年2月4日《新民晚报》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