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商标法作业)2015141093020
案件裁判文书链接:“叫个鸭子”商标含男性性工作者意思二审判决书(全文)
本案共经历了两审,一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裁判,二审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判。
- 商标的注册条件
商标注册的条件由商标法第8、9、10、11、12条进行规定,而禁止注册的理由分为两种:绝对禁止注册和相对禁止注册,分别对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功能性、在先权利等进行审查规范。
一审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味美曲香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叫个鸭子”及鸭子卡通图形共同组成。“鸭子”的通常含义意指一种家禽,但在非主流文化中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义。一般情况下,主流文化和价值观不能接受第二种含义用作商标使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尤其是诉争商标文字又由谓语动词组成“叫个鸭子”短语,会进一步强化相关公众对第二种含义的认知和联想,易造成不良影响
该案中涉及的禁止注册理由为绝对禁止注册理由中的违反合法性条件。在商标法第十条中规定了有以下八种情况的商标不得申请注册: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其中,味美曲香公司所申请的“叫个鸭子”商标的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汽车旅馆;旅游房屋出租;旅馆预定;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酒吧服务。容易引导群众想起“鸭子”的第二种含义,符合上述绝对禁止注册条件中的第八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味美曲公司败诉。
而二审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理由如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所称“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标志本身的注册使用有害于道德风尚或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诉争商标由文字“叫个鸭子”、鸭子卡通图形和图案背景共同构成。“鸭子”的通常含义是指一种家禽,按照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并不能从“叫个鸭子”的文字中解读出超出其字面本身的其他含义。一审法院认为“叫个鸭子”格调不高,并不能等同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故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那么,本案中涉及的“叫个鸭子”商标使用在味美曲公司指定服务上是否会引起公众的误解即为这两次审理结果不同的核心原因。我认为,虽然该商标本身并不会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但是当其与味美曲公司的指定服务相联系时,确实非常容易导致群众对其另一含义产生联想,进而带来对社会道德风尚的不利影响。而商标与其指定服务的行业是无法分割的,所以本人认为本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八种情况,满足绝对禁止注册的条件。
- 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本案中,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也即诉争商标并未通过审查。味美曲公司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被驳回。最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不服,再次上诉。从中可以看出商标申请过程:- 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
- 商标局审查与公告
- 申请与审定
- 初步审定与公告:符合规定的,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驳回。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告:商标法第28条 - 异议与公告
- 异议:商标法第33条
- a.异议后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公告
异议人不服——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无效程序)
b.异议后不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不服——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法院
下图为商标注册的完整流程:
附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注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