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瑕疵”产权的披露
评估准则中关于“资产权属“规范
专门的准则:《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第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披露。
第五条规定: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七条规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存在瑕疵,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承诺函或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
产权“瑕疵"的通常理解
“产权瑕疵”是一种法律界定的结果;权属资料仅仅是一个方面;评估实践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不完备并不一定是权属瑕疵。因此,评估准则-般规定基于“权属资料的不完备,不必然是产权本身的瑕疵”而提出“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另外,产权权属资料不完整,可能导致也可能不导致产权的瑕疵,但根据资产评估的一般原则,要得到完整的产权权属资料,否则应当在特别事项中说明。
产权“瑕疵"的客观披露
披露产权资料完整性,而不是产权的清晰与瑕疵:围绕“产权资料“是否完整、产权证明办理情况,而不是产权是否清晰,进行说明。
披霹产权资料缺失对估值的影响:当产权资料缺失时,可能导致产权瑕疵,可能对估值结论产生影响。但这超出了估值人员的执业能力范围。需要在委托方出具相关承诺和说明的基础上,进行披露。
二十六、“受限”程序的披露
准则关于程序受限的范围
要点
原因:客观原因
现象:不能或完全履行程序
补救: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限制
后果: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理
二十七、“责任“划分的披露
责任划分披露-相关各方
职业与职责划分
客观性
独立性
提醒关注事项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出具的重要事项承诺书
是针对非估值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策的、影晌估值结论的重大事项,以及作为估值结果成立前提性的重要事项,由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出具的,其作用是进一步对估值结果进行补充性或解释性说明,以保证估值结果的真实、有效,并界定相关责任。
二十八、“资料“来源的披露
资料来源与相关方的责任披露
估值作价依据来源不同,责任不同,划分为三类
二十九、估值报告规范要点
估值高低
目标趋向不一致:处置与合规
估值模拟的市场条件、价值类型,与处置时的市场条件、处置方式、价值类型的差异,导致不同的判断结论
估值人员参数取值的选择判断,会导致不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