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认为:
在决定一个准则是善还是善的时候,根本问题并不在于这个准则是否包含遵循道德法则和我们的自然倾向的诱因。相反,问题是这些诱因如何排序?哪一个诱因是第一位的,哪一个诱因第二位的,也就是说是从属的。
一个好人与恶人之间的区别,不可能取决于他们纳入自己准则的诱因的区别(不可能取决于准则的内容),而必须依赖于主从关系(准则的形式),即他把两个诱因中的哪一个作为第一个条件。因此,人之所以是恶的,那是因为当他把诱因纳入自己的标准时,他颠倒了这些诱因的道德次序,事实上,它采用道德法则的同时,采用了自爱法则,当他意识到这两个法则不可能并列存在,而是一个必须把另一个当做最高条件的服从,他把自爱的诱因及其倾向当做服从于道德法则的条件,反之,后者作为满足前者的条件,应当作为,独一无二的东西,纳入意力的普遍准则。
艾伦-伍德说得好:
好人的准则不同于恶人的准则,只是因为好人用义务诱因去调节倾向诱因,而恶人则颠倒诱因的道德次序,他一贯的做法是,只有在义务同其对倾向的追求一致的时候,他才尽他的义务。
“大隐于市”是因现行环境要求必须以“道德法则”(社会公开了的法制法规)的公开遵守为我们意力选择的第一诱因,而自爱倾向(非第一主体的)必须无条件服从于前者的条件,只有这样意力才是“向善”的。如果,容忍或默许以自爱倾向为第一诱因,那么,“向恶”就成为一种必然。
当不能成为意志的代表时,意力是不存在的。”向善”或“向恶”都不是能选之项,只能说,恕我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