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文、周某英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案情简介:
单某妻子焦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到某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单某便随同在该医院进行陪护。晚约23时许,案外人发现单某坠楼后躺在该医院住院大楼花坛处过道上,遂拨打该医院120急救电话,后经该医院抢救无效,单某于当日坠楼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局确定单某系从某区人民医院住院大楼6楼卫生间坠楼导致死亡。单某父母单某文、周某英起诉要求医院应对单某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
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医院对于单某的死亡是否应承担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或过错侵权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死者并非被告的患者,医院对死者没有护理和看管的义务。
在安全保障方面,医院已经尽到义务。医疗机构在内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从死者选择男厕所窗口坠楼自杀的情节看,其有意避开亲属及医护人员,显然已不属于合理范围内可以预见的风险,院方已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事发卫生间系医院住院大楼6层的公共卫生间,窗户窗台离地高度为108cm,一般情况下,正常人如无故意,不会因意外摔倒等原因从该处坠楼死亡,涉事建筑窗户高度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被告不存在过错,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死者单某的死亡原因是其故意行为所导致,因此,对二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