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阅读心境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是我一直喜欢并信奉的一句法律格言,我觉得法治社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对于法律的敬畏和信仰,无论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还是普通公民,皆自觉敬畏和信仰法律,才能真正实现法治。而现状并非如此,因此,我的疑问便产生:法律被信仰的来源基于什么?法律能够值得被信仰吗?法律如何实现被信仰?
至于宗教, 是我所非常不了解的领域。据我的感受,很难认为现在的中国存在集体的宗教信仰,如果有“宗教”,除却被世俗化的“宗教行为”,那可能就是及其个人的一种追求了吧。
“法律”与“宗教”,应该都是人类自我认识和规范过程中的内发性的产物,这二者之间应该存在某种联系。若从“信仰”的角度出发,宗教能否对上述发问释疑?
二、阅读心得
作者在第一章给出了对“法律”和“宗教”的描述。“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通篇来看,作者基本是在“实证法、自然法、习惯法”这样一种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探讨法律,而且作者很明显对目前所流行的实证法学并不认同,他认为这是一种“流行法律概念的谬误……因为对法律之宗教面的遗漏,接近于我所说的法律概念谬误的核心”(P125)。作者认为法律中更应当包含法律传统(即法律的历史性)和自然法意义上的价值追求,而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程序。这一论述正好回应了“法律被信仰的根源基于什么?法律能够值得被信仰吗?”这两个疑问。法律被信仰的根源其实与宗教被信仰的根源是一致的,那就是人类对“公平”、“正义”、“爱”的追求,而造成目前法律信仰危机的一个原因可能就是实证法学派盛行之下法律的技术化和工具化,法律更多地成为一套技术规范。作者认为,要克服这种危机,并使人们再次信仰铭写于人们心中的法律——即“实证”法必须遵从以取得效力的“自然”法,而必须也球诸世界上所有伟大宗教和许多人本主义者共同信奉的精神价值。
作者破除“二元对立”追求“综合”,既论证了法律危机和宗教危机产生的一个原因,也为破除危机提供了一个出口。正如作者所述,这是主观与客观、本质与存在、人与行为、精神与世俗、宗教与法律截然分离的时代。传统西方思想的二元论证特征确实渗入到几乎所有的分析活动中(P96)。无论在哪里,综合——二元论的克服——都是开启新型思维的钥匙。“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情感,或者理性反对情感,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受。宗教携同法律,信仰伴随劳作。人与行为:法律应当裁判行为,为了知道一种行为究竟何属,法官应把自己置于行为者的位置上。正义是神圣的,否则就不是正义。神圣是正义的,否则就不是神圣的(P99、100)。法律不应该任意妄为,但也应区别于机械法学。而法律工作者应该打破身上传统的二元思维和言谈模式。判决的过程是一个法官通过发现规则而创造规则和通过创造规则而发现规则的能动过程。当法律的解释者不再以主体——客体的二元对立为依据,而是根据他自己对法律过程的参与看待他与法律的关系,那时,他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要确定留给他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就变得比较容易了(P102)。这基本上解决了阅读前的第三个疑问“法律如何实现被信仰”。
作者在谈到中国“礼”与“法”时,也有很精辟的表述。例如:礼的道德是利他的;各种礼仪为生命增添诗意和美感(P188)。礼法之分——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反映出一种深刻的真理——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亲疏之分,陌生人之间的法律和道德关系,有别于亲密社群的成员之间的法律和道德关系。同样,民族国家之间的法律和道德关系,也不同于一国国内的法律和道德关系。随着世界经济演变至世界社会,世界社会又最终发展成世界社群,“法”将会逐渐融汇吸收不少“礼”的特质(P190)。
三、新的思考
对于法律信仰的三个疑问虽然在本书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回应,但是作者的论述是基于西方法律文化以及西方宗教改革,那么在中国法律的信仰如何构建?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礼在法上”“去礼入刑”,法律最初的功能是惩罚,在这样的法律传统下,如何才能建立起人们对于法律发自内心的敬畏和尊重?法律在中国能否成为一种信仰?伯尔曼所提出的“综合”能否在中国实现?接下来打算阅读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看看能不能找到适合中国的“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