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节主要是讲解债权人申报债权由债权人会议确定,主要通过会议去决议后续事项,通过法定的会议程序去进行及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和组成(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概念: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知情权、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性质:1、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只是具有自治性质的团体机构;2.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法律关系;3、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构,虽有法定职权但无执行功能,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 人、债权人委员会负责执行;
成员与权利:分为有权情形与无权情形
有权:1.参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是“所有申报债权者”;而后续债权人会议才“确认债权人”;2.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3.债权人设主席一人,由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4.债权人会议还有其他列席人员: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法院认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 经营管理人员;管理人
无权:1.担保权人对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因为担保权的债权人,可是优先偿还,无须通过后项事项,主要看有没有关系);2.职工与工会代表无表决权(未全额及时优先获偿的除外);3.债权人知情权;4.财产状况报告;5.相关会议决议;6.管理人监督报告
注:管理人不提供相关报告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在5日内作出决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1)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召集——债权申报限满日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法院、管理人、债权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向债权会议主席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职权:
1.债权人自己行使或委托委员会行使(委托行使必须是具体事项,不得概括性授权)与管理人有关;
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仅只能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的(核心事项)
核查债权、选 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债权人行使的其他事项;
(3)决议主要看比例以及方式
看比例
会议决议——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1/2,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1/2
和解协议——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1/2,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2/3
重整计划——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1/2,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2/3
看方式:有现场决议还有非现场决议,如现在网终投票等;非现场需在会后3日内告知结果
(4)救济与撤销决议
情形: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决议内容违反法定程序、决议超出职权范围;15日内书面请求撤销,非现场的自收到起算;
程序——书面申请——法院全部或部分撤销
(5)会议僵局(会议进行不下去,比如决议人数总是达不到过半人数)
情形:1,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恋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二次会议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
救济:债权额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债权对方案不服的,可以裁定结果收到起15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三、债权人委员会
概念: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
组成:
1.是否设置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2.债权人委员会中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 任、罢免
3.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4.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应不奇数。
5.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职权
自有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受托职权:1.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2.监督管理人;3.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议事规则:债权委员会决议事项应全体成员过半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对所议事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记录中载明;
四、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和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提议召开: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报告义务:管理人实施以下行为,需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委员会,告之法院
1、有关财产权的转让
2、借款、担保、担保物的收回、未履行完的合同、放弃权利,其他对债权有利的财产处分;
债权人会议(债权委员会):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与报酬、监督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