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
正如全国班主任民间“总教头”郑立平老师所言:学校对学生应负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基础薄弱如我“大丘中”者,更是一如既往的“安全为天,警钟长鸣”。本周一的升旗主题就是“安全教10天行”全校师生签名仪式,“五一”归来我们又要加搞一次“逃生演练”。今天上午,学校又召开了由安检、政教和各级部“头头儿”参加的班子扩大会,传达市局安全教育会议精神。
说实在的,“安全是1,其他是后面的0”“力求万无一失,一失必然万无”的道理,我们当老师当班主任的,都要磨破了嘴皮子,倒背如流了。兄弟学校的近来安全事故,还是让我们“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如何是好?
“牛老师”以为:首先这是社会综合发展的需要,是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还要认识到:面对学生这些“未成年人”的各种安分隐患,教育者们“多一点预防,才会少一点遗憾”。当然,我们也要清楚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承包学生的所有安全责任,对吧?尤其面对极个别“逗比式家长”,我们更要明确我们的权限、职责和依据。
这不,“牛老师”忙中偷闲的,找来了“学校对学生应负的法律责任”、“校或有关部门处理学生伤害的法律依据”,还有,郑立平老师的一个典型个案指导,大家也与“牛老师”再看看?再想想?
附一:学校对学生应负的法律责任
1.教育责任。学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情况,使用合理的教育方式。
2.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学生、门卫、校舍、教学仪器设备、食品卫生等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3.保护责任。学校与教师应当照顾到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特点,履行照顾责任。小学生大都是六至十二、三岁的儿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儿童为无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在校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学校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而对于在校的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学校有监护责任,如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均应承担责任,而不是因有过错才承担责任。高、初中生因大多具有相应的独立生活、辨认是非的能力,并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为此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主要是教、学关系与管理关系。由此,学校对校园内的安全保障责任应区分内外情况。如果不是发生校外闯入的情况,在受伤害学生为十八周岁以上的,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不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受到伤害,如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三类责任中,教育责任是主要的责任,管理和保护责任附属于教育、服务于教育责任。
附二:校或有关部门处理学生伤害的法律依据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3号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