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陈先生已经与妻子离婚,但在儿子受伤就医时,发现自己和妻子刘女士在婚内生育的这一儿子并不是自己的孩子,故提起诉讼。陈先生诉称自己养育了妻子与他人的孩子7年,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得知真相了精神层面也遭受极大伤害,因此要求妻子赔偿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对此,刘女士则称自己虽然出轨,但并不能证明孩子不是陈先生亲生的,不同意对方的经济索赔,并且并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
律师认为: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陈先生怀疑儿子非亲生,起诉至法院;刘女士申请亲子鉴定后,又未配合进行鉴定。于是结合出轨事实推定陈先生与孩子之间无血缘关系。陈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刘女士之子当成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要求白女士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婚姻中违反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出轨生子,陈先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有依据。
具体来说也就是,父母之间的亲自关系被否认之后,法律意义上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就消失了,那么在这一亲子关系被否认之前的抚养关系,就属于欺诈性抚养。
而因欺诈性抚养而支出的抚养费用,对于子女的亲生父母来讲,就构成了不当得利,受欺诈一方,对于因此而支出的抚养费用有要求返还的请求权。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原告应当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当然,由于此类案件不仅涉及财产关系,更涉及人身关系,受欺诈人对孩子付出的不仅有抚养费,更多的还有感情投入,所以这类案件还是应以调解为主,争取双方协商解决。被欺诈方的利益受到影响时,也应当利用法律,寻找专业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