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宋朝:现代的“拂晓时辰”
(公元960—1279年)
平民可提立法建议,法官须经司法考试
古代不设专门的司法机构,因为古代立法的频率极低。一个王朝通常只在立国初期,在前朝的法律基础上,修订一部本朝的基本法,之后并不再进行频繁的立法活动。但是宋朝就是一个例外,宋朝在制订了《宋刑统》之后,依然进行频繁立法,几乎每一任皇帝都会编修法典,宋朝还常设有立法部门,叫做“编修敕令”
在宋朝,每一个平民是可以向朝廷提出立法建议,在日常向州政府提交修订立法的建议;在国家立法时期,政府张贴告示,民众可以提交建议;还有在新法律试行其间,也可以提交修改建议。宋朝的立法程序其实存在一定程度的“立法民主”,这一制度在其他王朝中是找不到的。
宋朝对法制的重视另一个表现,就是要求官员熟读法律,宋朝的科举考试设有法学专科,叫做“明法科”;新科进士授官之前,要接受吏部考试,叫做“铨试”,主考法律题,所以宋朝的士大夫多少都是具备法律知识的。这个制度在宋代之后的元明清被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