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从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仲裁委开完庭出来,一个年休假工资的案子,当事人老王2021年4月入职公司从事技术开发,每月工资有一部分公司为了避税,打到老王家人的账户。后来工作中老王和公司产生了一些纠纷,后来公司在2024年2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老王在公司工作了近3年,公司从未安排过年休假,也未给他缴纳过住房公积金,社保也未足额缴纳。老王通过朋友找到我们,我们认真分析他的材料,帮他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以及年休假工资。至于公积金的问题要去公积金中心投诉,未足额缴纳社保要去社保中心。
年休假工资的案子,一般来讲,仲裁员先会问你,公司给你安排过年休假没有,你可以回答,我不知道公司给我安排的休假是否属于年休假,如果公司安排了,应当由公司来举证。这个时候仲裁员就会转过头问公司,那你们有没有给员工安排年休假的证据?公司如果说,有放假通知,每年的春节都是放了15天,那仲裁员又问你了,春节是不是放了15天嘛?你可以回答放假通知是收到了,春节也确实休了15天,但是放假通知上并没有明确写明多余的假期就是年休假,因此本人认为该假期就是公司的福利,并不能证明是安排的年休假。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统筹安排的假期是否能被视为年休假,通常以公司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使劳动者知悉假期性质为依据。公司对于劳动者"已休年休假"的主张,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要提交证据比如《春节放假通知》明确说明假期包含带薪年休假,且公司要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已知悉年休假安排。现在你清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