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到一句话:“国家的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而已,他们刻板生硬,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孟德斯鸠将法官比作法律代言人这个比喻,对此有些见解,还望各位批评指正。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使得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始终站在对法律完全服从的立场上,而不可以僭越立法者的权力,但是服从法律之所以是法官的天职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维持法律的权威性。只有稳定持久的法律才可以保证其权威性,朝令夕改的法律必定会破坏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一旦丧失信仰,则形同虚设。贝卡利亚对法官服从法律的要求也十分严格,他认为:“法律一经生效,就应当按照字面意义去遵守,法官的唯一任务就是判定某一行为是否合乎成文法。”但是一成不变的法律真的就可以赢得公民的信仰嘛?真的就可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嘛?弟子认为不尽然。毋庸置疑,一成不变的法律难以适应变化多端的社会,法官进行司法裁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尤其是一些疑难案件就免不了需要法官进行法律解释,而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范围不可能严格界定在文义所能涵盖的范围之内,波斯纳说过:“解释是一种创造,而不是约束。”更何况,法官也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他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即便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的时候他成为法律的化身,也难免保证在司法裁判中不会受到人情的考验,不会掺和个人情感。法官做出的一纸判决书并不仅仅是法律条文毫无感情堆积的成果,还是法官内心正义感和道德论的刻板。卡多佐法官曾说:“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孟德斯鸠也承认“法律既可能洞察一切,也可能黑白不分”,那么面对黑白不分的法律,法官若依旧保持其完全服从的姿态,且不说裁判结果本身就可能有违法官的内心良知,最关键的是依据错误的法律做出的判决也是“恶树之果”,此做法完全违背了最初服从法律以保证公民信仰法律的初衷。比起将法官比喻成法律代言人,我更喜欢将法官比作是法律的践行者。所谓践行,就是在有底线的前提下进行实践,而唯有实践才会出真知。这个底线就是法律,而实践本身就是需要法官事必躬亲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官内心的道德与法律必定会碰撞出激烈的火花,尤其是在一些疑难案件之中,法官难免不会采取法律解释或者实行自由裁量权,践行是过程,不是目的更不是结果。德沃金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相对的感念,“它恰如面包圈中间的那个洞,如果没有周围一圈的限制,他只是一片空白,本身就不会存在。”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肆无忌惮的自由,本身就是受到原则和道德的约束,法官的法律解释更是如此。我们一直耳熟能详的是霍姆斯大法官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却忘记了霍姆斯这句话还有后半句:“但是经验是由逻辑构造的。”因此,服从法律是法官的天职,但不是唯一职责,法官判决案件的过程是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去寻找内心良知的安放之处,他必须平衡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协调好法律权威与恻隐之心之间的关系。
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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