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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企业临时调岗不调薪,合理吗?
公司因生产一线人手紧缺,口头通知将原职能岗位的小张调到生产一线担任操作工,时间从12月中旬到春节前。生产一线劳动强度更大、上班时间长,员工会根据工作量提成,可是公司仍按小张原岗位标准发放工资。小张认为不合理,要求要有计件提成,可公司表示小张只是去生产线帮忙,同时底薪比生产一线操作工高,不应该要提成。请问各位HR,案例中公司这种调岗不调薪的做法对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好?】
【摘要:本文第一部分指出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有用人自主权,但是这种权力不可滥用,调岗以口头通知方式不严谨,第二部分指出如果调岗不调薪,违背了《劳动法》的“同岗同酬”的相关规定,合法且严谨的做法是通过书面形式将企业和小张相关调岗调薪的情况约定清楚。】
一、调岗合规避风险:
由题干可知,小张原来的工作岗位是职能岗位,而被调整之后的岗位是生产一线的操作工的岗位,案例中公司这种口头通知即可进行调岗的做法是不严谨的。
首先,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有用人自主权,但是这种权力不可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工自主权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自主地决定用工形式、用工办法、用工数量、用工时间、用工条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的权利。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天然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所必需。
但是案例中企业这种把职能岗位员工小张调整到生产一线岗位的做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其次,调整岗位的实现方式不严谨。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均规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上可知,本案例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公司跟小张协商一致对岗位调整、调整后薪水等事项予以约定,并以书面形式来进行呈现。
最后,口头变更有时效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该条可知,小张是在十二月中旬被口头通知调岗并接受了调岗,如果在一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过了一个月之后小张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这里要提示小张,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建议在2022年1月中旬之前跟公司以书面形式把调岗调薪的事宜约定清楚。
二、岗随薪变紧相连:
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我来回答题主调岗是否要调薪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由以上法律条文可知,如果小张被调整到生产一线,工作岗位改变了,那如果薪酬不调整就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
那既然如此,小张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均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由上可知,本案例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公司跟小张协商一致对岗位调整、调整后薪水等事项予以约定,并以书面形式来进行呈现。
有的同行可能说了:“小张调整岗位的时间就两个月不到三个月的时间,还用这么麻烦以书面形式变更吗?”
当然有必要,给大家举一个例子。
疫情期间部分公司经营遇到了经营困难,经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同意降薪与公司共渡难关,那这个薪酬调整一般企业就是通过《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对降薪的期间、降薪后实发工资、五险一金等事宜约定清楚。降薪期间的薪水就按照《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来执行。
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把公司和员工的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清楚,并明确仅仅是暂时性的降薪行为,既给了公司应对资金紧张的几个月的缓冲期又保障了困难度过之后员工恢复原薪酬的合法权益。
Tips1:公司处理小张的调岗做法不严谨,小张要想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建议小张与公司就岗位调整及调薪事宜进行协商,然后以书面形式来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
Tips2:出于时效性考虑,在口头调整做出后,小张一定要在一个月之内与企业方就相关调岗调薪达成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