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进程中又迈出坚实步伐。
回顾中华五千年历史,我国的监察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早在西周,“御史”一词就已出现。作为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治法律制度,我国古代监察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在今后不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不乏可资借鉴之处。
历朝历代,监督百官都是监察制度的核心,有点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监督全覆盖。而其中,肃贪又是重点,从秦朝的御史到清朝的都察院,历代的监察机构都是反腐主力,很多我们耳熟能详的人物如元稹、海瑞、林则徐等都担任过监察官员。
除此之外,懒政怠政、结党营私、拥权自重等等,也都是监察的重要内容。一代代勇于担当的监察官员,对各级官吏形成了较大的威慑力,甚至一个监察官员就能让整个朝廷风气为之一变,如明朝的右都御史顾佐,史载其上任之后“于是纠黜贪纵,朝纲肃然”。
监督司法,是古代监察机构的一大特色。一方面,以御史台或都察院为中心形成了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的监察体系;另一方面,通过选派刺史、按察使、巡按御史等,又形成了一套机动监察体系。如已成为当前热词的“巡察”,在唐朝已臻成熟,建立了旨在“明察冤狱、维护法令、肃清吏治”的“遣十使巡察风俗制”。
虽然不同的历史时期,监察机构监督司法的方式与途径有所不同。但可以说,这些监察机构及其官员,不仅履行着弹劾违法犯罪的司法官员的职责。在对司法活动的监察过程中,还通过如参与疑难案件审理的“三司会审”、定期巡视监狱的“录囚”制度等,为推动冤狱平反、坚持公正裁判、正确适用法律发挥了积极作用。
风闻奏事权,是古代监察官员的“利剑”,即无需掌握任何证据材料,仅凭传闻就可以立案弹劾,即便有错也不负任何责任,这无疑大大加强了监察官员行使监察权的效果。到了清朝,还建立密折奏核制度,以避免监察官员遭到报复,进一步免除其后顾之忧。
值得一提的是,古代大多数监察官员虽“位卑”,但多能不畏权贵,敢于弹劾比自身品级更高的官员,除历代帝王重视之外,更重要的是其被赋予了一定的独立地位,并具有威严的形象,使得各级官吏不能不有所畏惧。
而且,我国古代也逐步形成了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的监察法律体系,对监察机构设置、监察范围及监察官员职责和纪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成为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清末颁布的《钦定台规》洋洋四十二卷,系统而细致地规定了各类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的设置、监察的职责和程序、监察人员的管理等内容。这些,对我们未来进一步修改完善《监察法》,形成更加严密和完备的监察法律体系,保障监察活动的有序开展和权威性,具有一定的历史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