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答辩状类小作文】
题记
1、公民宪制法律文化是个实践理性的制度器皿,在这个制度器皿里装的是公民正当性的实践品格,当这个制度器皿里的实践品格经社会价值历史自洽的辩证实践运动洗礼,都会走向“仁”的自在精神品质。
2、“生当为人杰,死亦为鬼雄”。
——(宋)李清照
《 辩证的实践理性》
——“解侃”的理路.引子
作者:齐璞
在昭示人类文明进程的东西方历史上,撼动人类文明史册的大事迹及政体革制(变法)均系圣哲成仁的历史演义逻辑。
一如《资治通鉴》有载“卫鞅欲变法,‘秦人不悦’,卫鞅言于秦孝公曰:‘夫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注【1】)(实践理性的格式:意义向寂而生)。
一如闻名西学的民主事件“苏格拉底之死”——在“希腊—罗马”文明的历史演义上,发生的一件牵涉人类文明进程的大事件。作为苏格拉底公民身份所组织秩序的雅典城邦审判了苏格拉底,其被独断的控诉以藐视传统宗教、败坏青年和反对民主的罪名判以死刑。他为了践行法治信仰拒绝学生和他人的乞求赦免和外出逃亡的建议,赴死于法治的立场建设。——“......,(苏格拉底的)判决所根据的罪状是‘苏格拉底是一个作恶者,是一个怪异的人,他窥探天上地下的事物;把坏的说成是好的,并且以这一切去教导别人’。结果,雅典检察官安尼图斯等坚持认为‘苏格拉底所犯的罪是不敬国家所奉的神并宣传其他新神,而且还以此教导青年、败坏青年’,最终,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注【2】) “......,苏格拉底表现出了他对雅典法律的态度,他拒绝采用越狱的方式来逃生——尽管法律是不公正的,但也必须遵守,以免败坏法律的声望”。(注【3】)(实践理性的格式:意义向死而生)。
仁者生于斯,长于斯,面对万千纷杂的历史社会的瞬息进程,人类作为个体均要实践自身规范结构的证成,践行自身的历史社会价值使命——即将自身的实践经历实现“从‘自发’至‘自觉’”的历史自洽,达至天人合一、物我相通的自在‘规范’状态。
在这个璀璨如流星而光辉又易逝的历史社会实践进程中,作为历史文明精神载体的人类实践理性所指向的“道德律令”,起到重点审判人类自我灵魂价值的自觉“规范结构”的作用。人要解决在历史进程上为自己理性立法资以前行人类文明进程,必须始终坚信(坚定的信仰)“道德洽人”的亘古法理。
诚如德国古典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在其哲学名著《纯粹理性批判》上所言“除了善良的生活方式以外,没有任何其他更可靠以及更确定的方式,能够取悦这个世界不可见的权力,以便在另一个世界获得幸福”。(注【4】)人,生之为人,就是要践行其作为社会历史自觉规范状态的实践理性,践行自我证成的合道德律的(重点具有社会历史价值属性的)自由状态。在(前述)卫鞅看来此“成大功者”的“自觉”状态是少数“至德”之人垄断为当。复西学传典的案典中,在审判苏格拉底的历史事件中,像苏格拉底这般以生命陨落以自证法治权威的人生实践也是“圣哲”单有的道德史诗。
往复历史可觅,西周周厉王执政期间,周厉王贪财好利,把山林川泽之利收归王室所有,不准平民利用谋生。周厉王还令人监视百姓,使得“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召公谏言周厉王“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及必多,民亦如之”,周厉王却听不进去。最终西周爆发“国人暴动”,引致周公、召公的“共和之治”(注【5】)。现代民主共和的宪政法律(政治)制度,确立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制政治法律运作(制度)结构以及更优越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宪政法治制度(包括公开、透明、阳光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自然人的公民均系通过宪制法律权利的行使以及司法诉讼来维护(保障和确定)自身的合文明基调的以权利为载体的实践利益。诚者如斯“防民之口,胜于防川”,剂之以西方哲人亚里士多德所言警句“人是政治的动物”。若此窥见,人系通过政治(法律)权利的事实“审慎”行使及实践,以促成人之拷问历史人生的“自觉”历史状态。细数封建社会起义至现代社会宪制结构运作,往复其见——极端历史条件下人的“自觉”均系属于显性暴力的政治斗争,温和历史条件下人的“自觉”则依附于宪制民主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主义的宪政法治制度)的良性运作和司法诉讼。
由此,自觉践行社会历史道德律令所指称的自在状态的实现或现实,均系属于宪制政治权利的行使及法律权益的践行的大的历史逻辑背景之下。人由无人类社会文明意识的自生自长的“自然襁褓”蜕变为“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规范主体”——公民,均系一项(系属于审慎泛化且辩证唯物主义价值观内化实践品格的)“遏制人口成川”、“促成入口成川”的历史实践气节建设的浩瀚人文工程,是作为社会历史实践主体之“实践质料空置的人”于价值观解“侃”者,通过教育与实践的经验过程抑扬“人口成川”及“入口成川”的实践“教理”兹以实践,由人之形式正义人格向实质“正当性”公民品格扬弃进化的事理(或科学)辩证过程。(承启逻辑架构)辩证“抑扬”人口成川与入口成川的(实践教理的)社会历史实践演绎过程,就是通过主体性本质力量所显现的,以教育和实践为在场性本体行为,能动价值观生成及意义外化的“经验过程”,于现实层面科学的、有道德逻辑的扬弃历史社会实践形成“正当性”的实践气节。质言之,将侃作为心理状态通过教育与实践的经验过程予以“主体性建制”的规则化、原则化、教义化、资以辩证之,达至客观的合文明基调的价值(观)公允或(求索)态度科学的行之审慎、知之甚解、言之有味的“入口成川”的可应用品格状态,并按(自然伦理或科学观进化意义上的)道德责任的归属(宿)应用于事理实践或科学实践(且这种可应用的品格状态自身具备客观公允或客观实际的“正当性”严肃属性)(注【6】)。
治者形式正义人格的辩证历史,按照卡尔.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以及人类宪制法律文化的视角,相应的文明演义也经历“人可‘非’人”至“‘非’人可人”的由“身份向契约”(梅因言述)挺进的自觉社会斗争过程。(注【7】)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统治管理着奴隶阶级,奴隶在法律形式上仅为奴隶主的财产。就连民权保障的民法“古罗马法”的法律人格规定也与现代民法制度有所不同,罗马法上将人格分为三等“家长(族)权(status.familiae)、市民权(status.civitatis)、自由权(status.libertatis)”以及市民法交易制度上有“人格减等”的规范设置(注【8】),现代民法一致采信‘公民社会’以及公民法律文化的一般文明法理,剥离具体人格的‘财富多寡、性别歧视、社会地位、宗教信仰、疾病缺陷、政治地位’等等一以贯之以“权利能力”确认公民的交易人格(即交易人格的普适性,系属于作为人权的交易人格,理论上指通过公平合理的交易满足自身生活需求或生产需要资以完备人之自在属性的权利系应当作为公民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和公民的法律尊严人格(personality)(注【9】)。更甚者,作为人类文明理论组织巨匠的卡尔.马克思及其后任理论继受者、伟大的人民权益革命者甚至将“劳动与实践”作为阶级管理及人格管理的类本质,将人类历史进程中法治抽象平等所带来的贫富差距问题由人的类本质“劳动实践”予以社会主义式的国家建制证成。
由上细致及理性的斟酌,作为“公民文化”载体的宪制法律形式主义所确认的“人”,是抽象且泛化的“文明人”。非为卫鞅所言只能“少数人格立意”的“至德者”,也非为“希腊民主事件”中仅有“闲暇”才能亲历的“哲学王”。要在形式上解决这“言之正、行之正”的知行合一的“辩证唯物主义实践文化”(求真务实、群众路线)与“人之血肉有异、人之处境有异、人之财富、社会地位的不公平分配”而导致的“言者行者权势也”的封建历史糟粕话语之间的紧张关系,就必须通过“侃”严肃化、教义化后的形而上为之道至形而下为之器的实践辩证,以“立者教育”致人以形而上的形式人格,以“达者实践”辩人为形而下的理性精神(此“辩”义理为“辩证”,理性精神系属于可感性感知的精神品格的实质)。如此往复其用,教育与实践即可成为望川秋水致意历史彼岸的孜孜雨露,使动类本质的公民器具“宪制法律文化”,植入自觉历史理性的精神脊髓,科学、民主、文明的促成人类理性向“因时制宜”的正导向继往开来。
综上所述,达者是自古人类历史孜孜以求的“实践理性”的“自觉”状态,因人类历史进程的社会建制的分歧,将达者定位为统治阶级的特权,缺乏对人作为生物意义上的平等,理应具备“实践理性”证成“规范自觉状态”的“形式主义的达者平等”的公允认定。(特别说明的是)在人类进入“宪制法律文明”的历史进程后,“立者教育”“达者实践”均为“侃”之文明的教义倾向结果,知行合一、物我感通就是“侃”的目的性形式基础。此(证成社会历史价值属性的)达者公民治理结构,系教育至实践一以贯之的规范结构,是普世正义的初级诉求,悠悠历史,往复实践的必然选择。
【释义及注解】
【1】《资治通鉴》 司马光 著 :(十年 壬戊、 公元前359年) ,译文:卫鞅想实行变法,以求富强,秦人不高兴。卫鞅对秦孝公说:“一般人的通病是安于故常,因此当政策开始推行的时候,不可以和他们共同讨论,只可以和他们共同享受成功的果实。德行高尚的人,讲的话往往和世俗的说法不同,成功立业的人,做的事也经常和众人的计划不一样。所以只要圣德的国君认为能富国强兵,是不必墨守成规的”;
【2】《西方哲学史》上卷 (英)罗素 商务印书馆 第120页;
【3】 《西方的智慧》(美)博特兰.罗素/著 亚北/译 中央编译出版社 第75页;
【2】、【3】审判苏格拉底是西方民主史上一个系属于民主思想实验的悬案,笔者认为其核心问题有如下四点:
1、审判苏格拉底的机构是否符合民主审判的形式正义?
2、审判苏格拉底是否有自然法的道德基础?
3、苏格拉底放弃非形式正当的越狱,而是维护法治尊严,选择自己配合执行死刑,是否会促成“恶法亦法”的法治环境?
4、民主的真正形式一定是形式上多数人的意志吗,即使这个意志决议是错误的?
【4】《纯粹理性批判》(德)伊曼努尔.康德 邓晓芒/译 、杨祖陶/校、人民出版社 第642页;文中关于道德律令观点的理论支撑,详见《实践理性批判》(德)伊曼努尔.康德 邓晓芒/译 人民出版社 ;
【5】《历史读本中国古代史》 人民教育出版社(普通高中课程标准) 第10、11页;
【6】在迈克尔.桑德尔的《公正:何谓正当之为?》中,将公民品格指称的正当性对位于“基于公共理性义理的团结正义的正当性,基于自然目的的正当性,基于选择和同意的正当性”。详见(美)迈克尔.桑德尔/著《公正:何谓正当之为?》朱慧玲/译,中信出版社;
【7】《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肖林 李秀林 汪永祥等主编 人民出版社 ;
【8】《罗马法原论》 (上册) 周枬 商务印书馆;《法学总论》查士丁尼著;人格减等,《罗马法原论》上称之为“人格变更”,《法学总论》上译为“人格减等”;
【9】《德国民法基本概念》第一章(德)哈理.韦斯特曼(著)、哈尔姆.彼得.韦斯特曼(修订)、张定军、葛平亮、唐晓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页;
【10】文中的自觉规范结构释义(如下):
1、道德律令作为“客观存在的良心”负责审判自觉行为的良知标准是否合文明基调的“良知”;
2、建立在1的基础上,个案实践者通过自觉实践达至进化文明的历史使命,即达至达者的历史价值证成的自觉规范结构状态,也是康德哲学中的自在状态,黑格尔和马克思哲学中的自为状态;
3、文中的公民宪制法律文化是达者实践的道德律令使动之器;
4、侃教义是公民宪制法律文化后的使动立者教育和达者实践的中性诙谐教义,其核心意理是在价值观上随事理扬弃辩证“人口成川”和“入口成川”之间“教理”合理性的解义论纲,而辩证“抑扬"人口成川与入口成川的(实践“教理”的)社会历史价值观实践演义过程,就是通过教育和实践的“过程扬弃”以形成“正当性”的实践气节,为人类个体的社会历史实践注入精神品格(主体性建制);
5、文中例举卫鞅的观点及苏格拉底殉道等事件,是为了说明作为社会历史实践品格在政治建设领域的“自在”更加应该像卡尔.马克思的观点一般泛化到人民群众的维度,实现人民群众作为历史社会实践主体的道德律评价的自在,且卫鞅的观点在封建社会一直更替应用,达到与民主泛化自在达者相对峙的先验反证的层次;
6、文中例举西周国人暴动以及共和之治,主要说明历史实践证明,人民群众始终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中坚力量,是自在自为的历史文明的“达者”,而国人暴动推动了非世袭的政权更迭,实现臣子民主治政的政纲模式。西周的国人暴动至共和之治是我国历史上政纲民主的范式,达到文中先验说理的层次。
7、“侃”字解开偏旁部首,人字旁正着解是“人口成川”,人字旁反着解是“入口成川”,召公的警句“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思辨的理解就是要“为政者广开民智,与民同心,守民心于治政中,纳民言于政纲善治间”,有儒家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仁者治政的义理。
8、本文实践理性的辩证结构如下:(1)、“仁”由“治政”和“至圣”构成,依托于自觉和达者的“历史社会性”证成;(2)、人作为历史社会实践主体其均要实践自在,充盈生命的社会历史属性;(3)、任何自在都要受到客观“道德律令”的“审判”认定;(4)、合道德律的属于历史自洽的自在应该泛化;(5)、自觉、达者及历史自洽的自在要么在极端社会依托于革命或起义,要么在良性社会依托于有社会实效的宪制法律结构的规范运作;(6)、确定公民文化的实体性,首先要确认公民交易人格以及法律尊严人格的形式普适性(形式正义),其次要确认知行合一的客观公允或客观实际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态度;(这里逻辑架构的交易人格的普适性是指作为人权的交易人格,即通过公平合理的交易满足自身生活需求和生产需要资以完备人的自在属性的权利是应当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应当作为公民文化中公民的普世的社会经济权利),同时,作为公民文化承载的人格体,应当具备“产权意识”、“契约精神”、“科学态度”、“实践得体”四项基础文明基调;(7)、按照笔者对公民宪制法律文化的理解:作为公民文化载体的人格体,(仅有)当具备由私法文化所承载的文明价值自觉的生成道德自体性后,才能具备成熟的公共性自洽的社会话语的潜质——即作为公民,在具备私权益的合文明基调的充盈性的基础上,方能由此衍生公共话语的成熟性,继而才有在社会命题角度作为公民公共性话语的生成;(8)、公民文化的载体是宪制法律文化,灵魂是教育与实践,合理性在于公民品格的正当性;(9)、本文实践理性的辩证格式:肯定(仁、自在、道德律令、历史自洽)——否定(政治斗争、自在与历史自洽的独断性和身份性)——否定之否定(公民宪制法律文化、形式正义人格至实质正当性的公民品格、证成社会历史价值属性的泛化)。
9、道德律令强调的是人意志立法的形式普遍性和作为意志立法(治理)结果的正当性品格的普遍性,结果其实就是作为人个体的实践理性“规范”结构的证成。既然是规范,本身就具有形式普遍性的客观特征。
10、人的自在或自觉,通俗的理解,就是尽责任实现合文明基调的实践意义后所形成的品格状态,这个品格状态就是合道德律令意义上的自由状态。
包括:
(1)、通过教育与合社会历史文明基调的工作实践实现自我社会价值的道德责任;
(2)、通过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实现自我价值及推动社会进步的道德责任;
(3)、通过履行组织家庭生活实现关爱的道德责任;
(4)、通过参与法律、新闻生活维护社会公正的道德责任;
(5)、通过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划实现自我发展事业驱动社会发展的道德责任;
(6)、通过宪制政治权利与法律权利的行使争取自我的合文明基调又对他人有益的实践利益的道德责任;
(7)、通过文艺美学文学等一切艺术形式表达自我合文明基调的社会或自然观感的道德责任;
(8)、通过宗教生活升华自我虔诚道德价值观并指导道德生活的道德责任;
(9)、等等,其他合社会历史文明基调的实践道德责任的进取。
当以上道德责任都实现了,人就彻底实现了自在意义上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