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星期一,天气晴朗
在喀什老城陪客人闲逛的时候,我静静地欣赏夕阳余晖下,摆在大街上的玉器、铜器、手工艺品等物件,听到口袋里自己手机的铃声响起来,我伸手掏出手机,发现是一个陌生号码,顺势就接了起来。
对方一点也没给我客气,开口就说:“周总,帮忙把消防合同的首款给付一下。”
我说:“你哪位?”
他说:“我是小吕,前两天跟你们李总签的消防合同。李总让我直接找你。”
我说:“我想起来了。”
他说:“那你帮个忙让财务直接把钱打我账户上。”
我说:“合同上怎么说的就怎么办。你把发票开来就行。”
他兴高采烈地说说:“合同上没有说含税的事情。税钱由你们公司自己掏。”
我心急如焚,明明记得合同上付款方式下面有个备注,专门说税钱由承包人承担。难道是合同变更后,忘了把它加上去。但我还是平静地说:“你赶紧去开发票吧。”
他说:“好的。”
我挂了电话,赶快跟办公室的小王联系,让他把合同传到我微信上来。小王说我办公室门没有钥匙,他进不去。
我只好找同一个办公室的小李给小王去开门,然后让小王把合同传到我微信上来。
半个小时过去了,我忍住没有跟小王打电话,但心中异常的焦急,如果真是那样事情就糟糕透顶了,因为钱的问题是合同上最敏感的事情,况且100万也不是一个小数字,自己怎么能犯这样的错误呢?
仔细想想除了自己的失误外,老总难道没有失误吗?最终的字是他签的,追究起来他应该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吧。我心里安慰自己。
三十二分钟过去了,我听到了微信提示音。一看是小王传过来的。赶忙打开看,明明备注在上面呀,再进一步看自己最后改动的地方:
9.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需向发包人按天支付工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的,应重做、返修至到达合格验收标准,另需要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价款30%的违约金。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这些地方是李律师口授,我一字一句敲上去的,没有任何的差错啊。
我打通小王的电话,确定是最新版本后,悬了好久的心似乎终于可以放下了。
第二天早上,刚到办公室我就迫不及待地打开电脑,自己查看了自己最近处理的几份文件,打开自己拟制的合同再次确认了一下有没有备注。
打开文件后看到备注还在,又拿出了合同看了一下,备注也在,这下彻底是放心了。
这时小吕又打来电话,又重提付首款的事情,我说开来发票就行,其他的事情你不用担心。
他说首款应该是发包方承担的,这是签订工程合同的惯例,你们怎么由承办方承担呢?
我说还以为签订合同的时候你和老总就谈好了呢?确实没有太注意此事的,他只好悻悻然地挂了电话。
我想小吕闹出这样的大乌龙,真是让我虚惊一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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