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塘议事规则十五条
2013-10-16 16:28阅读:674
南塘议事规则十五条
摘自寇延丁、袁天鹏著:《可操作的民主:罗伯特议事规则下乡全纪录》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版第195—197页
为保证会议的公平、高效和文明,保护每个人平等的表达权利,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动议规则
第一条 动议可行原则: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第二条 动议中心原则: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
第二章 发言规则
第三条 主持中立原则:“主持人”依据规则裁判并执行程序,但不能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主持人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主持,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四条 机会均等原则:发言前要举手,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发言请起立。
第五条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六条 面对主持原则:只能对着主持人发言,参会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
第七条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分钟,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每人不得超过两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约定。
第八条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能偏离当前动议的议题。一个动议表决之后才能讨论另一个动议。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九条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打断违反发言规则的人,被打断者应马上停止发言。
第十条 正反轮流原则: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十一条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文明表达原则:不能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章 表决规则
第十三条 充分辩论原则: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虽然次数没有用尽,没人再想发言,才能提请表决。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
第十四条 正反表决原则: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如果主持人享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
第十五条 过半通过原则:当“赞成方”票数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通过。
与之配套的议事规则顺口溜确定版(翟明磊作)
议题具体,得是动议;没 有动议,讨论无的;
有口难言,主持中立;举手发言,等待准许;
耐心聆听,打断无礼;面对主持,免得生气;
限时限次,公平合理;一时一件,不许跑题;
主持叫停,得要服气;正反轮流,皆大欢喜;
首先表态,再说道理;就事论事,不能攻击;
话都说完,才能表决;先正后反,弃权没戏;
多数通过,平局没过;萝卜青菜,开会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