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分公司,他们在搞搬迁,但是因为政策的原因,一直都没有确认好人员的搬迁方案。导致了员工出现了罢工,公司的运营变得极度的困难。
公司涉及搬迁,一定会遇到人员异动的情况。
公司搬迁,员工不去,根据劳动法依据没有经济补偿。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
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注明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去的变更劳动合同,到新地址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这家公司在搬迁之初可能对于普法这一块没有做好,于是有相关职级较高的领导在前期做了所谓的“承诺”,但这个承诺可能只是介于玩笑与正式之间。员工就对这“承诺”有了期盼,当真正到了搬迁之际有些承诺不能兑现了,员工就开始从浮躁到暴躁了。
于是在高层的更高层要求相关人员去解决员工情绪的这个事情,总经理打飞的去了解情况,然后HR总监打飞的去安抚,接着总部功能主管打飞的去处理具体事务,但是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反而把功能主管气伤身了。最后还是需要更高层的人去解决这件事。来来回回加上疫情的一些影响一个多月过去了,还是没有解决掉,这个分公司的员工也大多就上班打卡下班打卡,得过且过,看不出明显的错误,但也没有了积极向上的激情。整个分公司的运营也持续不断的出着状况。
我们作为旁观者,我们觉得需要快刀斩乱麻,高层评估,谁做的承诺,这个承诺是否公司能承受,如果不能承受能不能走正规流程该处理的处理该安抚的安抚。不要让这件事再拖下去。也相信这个分公司的负责人只要有高层的政策,也能按照政策去执行的。
快刀斩乱麻,不要让乱麻裹了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