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多地气温直逼40℃,又到了“撒把孜然我就成烤肉”的时节.......但是你知道吗,气温热到一定程度,有些工种就不用上班啦!不仅不用上班,还得工资照拿,还得享受高温津贴呢!你是不是属于高温天气里的“躺着数钱”一族?一起来看看吧!
高温橙色预警持续发布 全国多地酷暑难耐
今天白天,华北、黄淮、西北地区东部、四川盆地、江汉西部、江南以及内蒙古中西部、甘肃中西部、新疆南疆盆地和北部等地有35℃以上的高温天气。
其中,河北中南部、河南西北部、山东北部、山西西南部、陕西、宁夏、甘肃中西部、内蒙古西部和东部偏南地区、上海、浙江南部、重庆北部以及新疆南疆盆地等地的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可达37~39℃,局地可超过40℃。
气象专家提醒,酷暑难耐,大家应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需要在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做好防暑防晒等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停止露天作业
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总于2012年联合下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提出明确要求。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津贴是工资,不是福利!
(根据公开资料整理,详情请参考各地官网最新标准)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中华全国总工会: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日前,全总已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将防暑降温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任务,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全总强调,基层和企业工会要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和防暑降温工作特点,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和减轻劳动强度;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组织高温天气作业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职工,及时调整作业岗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及必需药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等制度,促进企业落实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引导职工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
专家:高温津贴应动态调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行政管理教研室主任刘文军表示,高温津贴与工资挂钩,而工资与效益和物价挂钩,根据工资、物价水平对高温津贴标准实施动态调整是基本合理的。
刘文军建议,理想的方式是每年都浮动,但考虑到政策的稳定性,可以适当缩短调整期限,比如3年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