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国内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出境旅游人数再创新高。中国旅游研究院联合某机构发布了《2017年上半年中国出境旅游者报告》,报告显示,上半年中国出境游人数6203万人次,同比增长5.1%。量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是旅游纠纷呈现出上升态势。其中常见的一个合同纠纷为,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旅行社在临近出发的1-2天内通知旅游者因为签证被拒签无法出行,旅游合同解除,并且旅游者还将支付团队旅游中已经产生的费用(旅行社经常提到的是机票和酒店接机等费用)。那么究竟谁应当为此损失买单?旅游者不能成行就支付了“损失”是否有合理的依据?
典型纠纷案例:游客刘先生来电咨询,2017年7月下旬在某旅行网报名了一家三口参加9月25日出发的加拿大旅游团,并按时递交了相关的签证资料。正当刘先生一家满心欢喜的等待即将到来的加拿大之行时,在出发前一周,接到了某旅游网客服代表的电话,通知到一家三口的签证被领馆拒签无法成行,并且旅行社将扣除部分机票酒店费用后,退还尚未发生的其他费用,旅游合同解除。刘先生无法理解,满怀期待的出游化为泡影不说,还产生一笔数额不小的“损失”。
现实情况是,在目前的旅游目的地国家中,除了周边部分国家是可以免签落地签进行“说走就走”的旅行之外,其他绝大部分地区都是需要先行办理签证。因此签证就成了出境旅游的前提条件。如果签证被拒必然导致游客无法按照预定时间参加旅游团,旅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果是因为旅行社的原因,比如少递交了材料,信息填写错误等,导致被拒签,属于旅行社的违约,旅行社应当全额退还游客的全部报团费用。如果是对于旅游者自身原因,比如领馆认为财力不够等拒签,旅行社和游客都可以解除合同,对于损失没有约定的,按照《旅游法》第65条规定,在扣除了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第一个问题是,例如旅游者是在出发前相当长的时间就已经报名,为什么到出发前1周甚至更短的时间才收到拒签通知。旅行社给的回复一般是,因为是团队旅游,要整个团队在最后时刻一起送签证。换个角度理解就是,为了实现更高的边际利润,就是要用更多的时间更加多多收客,然后才一起以团队形式办理签证。产生的后果就是旅行社把可能存在经营风险,事实上转嫁到了每一名旅游者身上了。拒签后,剩余的时间已经无法再招揽其他游客,基本上承担损失的就是拒签旅游者。此处就已经隐含了不公平不合理。
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要在签证通过前,旅行社就已经支出了“必要费用”,是否又一次转嫁了经营风险?旅行社给出的理由是,机票酒店都是需要提前预定付款,甚至是买断了机票酒店后再设计旅游产品。如果等签证结果出来后再进行相关产品的采购,时间上不允许。作为游客,一般会坚持认为,在签证未获得通过之前,旅行社不应当提前预定产生费用的机票、酒店等服务,万一 签证被拒,则会产生无法成行的损失。拒签的损失,也应该是旅行社的经营风险,而不能有最终的消费者来承担等等。
第三个问题是,何为“必要费用”。对于已经产生的签证费用,相信双方都不会有意见。其他的正如前文所述,是不是“必要费用”,旅游者和旅行社都会各执一词。旅游者主张相关费用如此产生旅行社之前并无说明,旅游者并未同意等。旅行社则常以行业惯例、相关服务需先行向供应商预付定金等作为回应。
笔者认为,旅行社在招揽游客、签署合同过程中应当坚持规范透明。《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时,先行向旅游者告知团队收客情况以及签证办理事宜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充分告知可能存在的拒签风险。对拒签后旅游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条款进行细化约定。旅行社在签证未获批准前预定机票、酒店和相关地接服务,应当得到旅游者的同意。在未有充分告知和同意的情况下,签证拒签未按时出行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旅行社来承担。只有在双方互信透明公开的基础上,才能尽可能少的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纠纷,旅游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质量和口碑的双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