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类的主体对客体意识和客体心理的把握
一,典型:政治宣传、商业宣传、宗教宣传。
二,目的
政治宣传的现实性目的是使人信奉,消除被统治者的不同意见,从而为其政治统治服务;伦理功利性的目的是宣传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价值性的目的是宣传其信念的伦理价值或审美价值、优越性等。
商业宣传的现实性目的是促进销售,功利性的目的是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价值性的目的是宣传商品的美观(审美价值性)和诸如“身份的象征”、享受、高贵等虚构的伦理价值或其它价值。
宗教宣传的现实性目的也是使人信奉,功利性的目的是消除认识上的迷惑、思想上或精神上的烦恼或痛苦等,价值性的目的是建立值得追求的价值观或人生价值。
此类把握目的的“现实性”即“心理性”。
宣传的目的性导致宣传可能有欺骗性。这是因为:宣传不同于学术上的阐释和证明,它们的目的不同。正因为宣传有它自己的目的,为了实现目的,它就可能掩盖真相,甚至制造假相;而这无关伦理道德,就像兵不厌诈一样。学术上的阐释和证明,其目的就是追求真相、展现真相;欺世盗名者当然也会掩盖真相甚至制造假相,但那事关伦理道德,实属学术败类。
三,作为对象的意识的性质
在宣传类的把握中,作为对象的意识,既有客体心理,也有客体意识——也即它既有自然属性,也有文化属性。无论是客体心理,还是客体意识,此类对象都有准客体性或半客体性,即规律性或确定性。即:在宣传类的把握中,要掌握把握对象的特点、性质、规律。
在宣传类的把握中,作为对象的意识的性质更多地表现为“不对称”。这种“不对称”不但是“信息不对称”,而且是双方知识和能力的不对称。即只要方法得当,即便宣传的内容不正确或不合理,它也会取得好的宣传效果。
四,对作为主体的意识的要求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讲,政治宣传、商业宣传、宗教宣传都要求客观性和利用能动性和充分性。客观性指要根据接受者的特点和宣传的规律(即某些心理规律)来。利用能动性指利用特点和规律来改变接受者的思想意识。充分性指,宣传就像“兵不厌诈”一样,只嫌少不嫌多,要想达到好的目标或实现好的效果,就要充分地进行。
五,受众对主体的要求
这种要求,也是把握对象的一种规律性的特点。
在政治宣传、商业宣传、宗教宣传中,受众对主体的要求都是潜在的。
在政治宣传中,受众对主体的功利性要求是改变或提高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伦理价值性的要求是实现幸福、正义、公平、自由、平等、民族主义等,审美价值性的要求是要描绘出伟大、雄伟、壮丽、英雄式的图景。
商业宣传中,受众对主体的功利性要求是有实用、高效的功能或服务,伦理功利性的要求是安全,伦理价值性的要求是不欺诈、公平交易等,审美价值性的要求是要能描绘出高贵、高雅、时尚、潇洒、美丽之类的生活图景。
宗教宣传中,受众对主体的功利性要求是能够消除认识上的迷惑、思想上或精神上的烦恼或痛苦,即拯救、脱离苦海、摆脱烦恼等,伦理价值性的要求是能够提供值得认同或追求的伦理道德的价值或观念,审美价值性的要求是能够描绘出可能实现的美好世界或人能达到的美好境界。
六,方法论
宣传主体会使用一些有实证根据的即符合心理规律或意识规律的方法,这些方法有的会形成规则,有的是策略性的。如灌输或标语口号、广告、布道启示,都符合心理规律或意识规律。所谓宣传的方法得当,其方法必定是符合心理规律或意识规律的。
概括而论,任何宣传都与主体对客体心理或客体意识的把握一样,其方法论都是利用了规律的规则;对于具体的宣传而言,都是根据具体情况而采取的策略。
七,检验和评价
对宣传类把握的效果或结果的检验或评价,主要是对其方法论是否有效和如何有效的检验或评价,要对主体意识是否符合三个“对作为主体意识的要求”来进行评价,要对宣传的内容进行检验或评价。
八,相信或接受的理由
在此类把握中,对于受众来说,他们接受的理由是起码要满足他们功利性的要求;对于主体和受众以外的进行学术研究的第三方来说,相信的理由却是内容的实证性、逻辑性或价值性。
当宣传的内容不能满足受众的要求(至少是功利性的)时,受众对主体的宣传就不再相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