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我不是药神》的视频解说,一个问题自然而然地浮上我的心头:如果犯罪是物理上解决问题的方法,它是否因此取得正当性?
这个假设并非无缘无故,《我不是药神》及原型陆勇案中,对这些没钱的白血病患者而言,只有买印度药这一条路走得通能解决他们生命的延续问题。
但仍要注意,在生命的延续问题的回答上我们目前只有生和死两个对立的答案,因此我们才会面对上面提到的问题,然而在其他问题上,我们也许不止是与否两个答案,甚至很多时候有无数个答案。有人会说杀人出有的是被逼无奈才选择杀人,我却说除了生命受威胁我们只剩下生与死两种选择,其余情况的杀人均是杀人犯自己主观上不情愿接受其他选择的结果,以此来怪罪他人与命运的不公只不过更显示其是个害怕思考与害怕放弃的胆小鬼罢了。
说回刚才提出的问题,当事情真的发生时,我们会发现从法律上比从伦理上更容易得出结果。我国刑法规定了走私罪,走私到一定数额即成立此罪。这是民众群情最激愤的地方,大部分人都认为法律不该设置走私罪,这样陆勇和他的病人在物理上都能获得救治。这其实预置了一种想法,即法律应当以实现每个人的个人利益为前提。可惜法律的视角更为广阔,它在刑法中看到了走私行为在过去对一国经济的破坏,看到了走私物中可能混杂了毒品、毒出版物,看到了一个个走私行为后社会会变成什么模样。民众们永远不会知道,等到走和对社会产生不可逆的危害的那一天,他们全都是这个社会的罪人,谁都脱不开关系。他们的从众心理,大家都在走私,我走也没事",对预防和制止这可彼见的未来没有任何积极作用。直到这时他们才会明白法律的高瞻远瞩,可这都已经晚了
所幸,在经过近代的摧残后,我们目前还没进入到木已成舟的状态。
所以,对上述问题的回答略显残酷,但理性这就是这样,他不会总是朝向每个人的利益:即使面临第一段所提的选择,我们也不能赋予其正当性,反而更应该冷酷地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