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20号《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从5月1日开始实施了。
这个增值税留抵税额怎么退呢?
税语君今天就跟你唠叨唠叨。
增值税缴纳采用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方式征缴,但一些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和提高企业长期资产比例,会一次性采购不少长期资产,就会在当期形成大量的进项税额,而这个进项税额在当期和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会没有大量的销项税额消化,就自然形成大额的期末留抵税额,这个留抵税额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退税了。
要怎么才算达到条件,又是怎么个退法?
就先看一个案例。
某制造企业,2019年4月法拍了一块工业房地产用于扩大生产。该房地产5000万元(不含税),简易计税取得进项税额专票250万元。该企业之前6个月销售收入500万元,销项税额一般为65万元,专票进项税额一般在50万元左右,非专票进项税额2万元左右。假设购入工业房地产后,形成新的生产产能还需要6个月,也就是在未来6个月内,销售收入形成的销项保持65万元左右,非专票进项税额2万元左右,销售产品成本的进项在50万元左右。
可以得到下表: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在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6个月征期中,应纳税额为0,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2019年3月留抵税额0元(2019年3月应缴纳增值税13万元),且6个月后到2019年9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
总体数据指标上应该就没有问题了。其他条件还有这一些: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假设上述条件均能满足。下面就是去申请留抵退税了,退税额计算如下::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规定如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该企业增量留抵税额是:172-0=172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50×6+250)÷(52×6+250)=97.86%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72×97.86%×60%=101.00万元
对于进项构成比例,是这么理解,由于现在有非专票也可以抵扣的情况:如新进项抵扣中对飞机票、火车票可以计算抵扣,属于非专票;还有加计抵减;还有农产品采购也有非专票的抵扣。这些都是非专票的抵扣,要算分母,但不能作为分子。
案例中,企业9月退了101万元后,还有71万元,假设10月份还是跟9月的销售情况类似,就会发现,10月留抵退税58万元,好像还符合前面的条件。那么10月可以退吗?目前来说还不确定,第一批退税要10月份才申请上去,估计到时候会有新的解释出来。
一般企业基本上就是如此来计算留抵退税。对于有出口业务的,就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申报后还有留抵税额的,在申报留抵退税。
这里要注意的是,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和分母期间是2019年4月至留抵退税申请前一期,也就是要退早点退,符合条件就申请,拖得越久,计算周期就越长,构成比例就越小,退的税就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