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委宣传部、共青团浙江省委、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等11家单位,共同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包括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违法记录予以封存。(12月9日检察日报)
该消息一经发布后便引发了网友热议,许多网友对此《实施办法》表示质疑和担忧: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包庇?也有网友直接追问:“封存记录究竟是在保护谁?”这些质疑和担忧的背后其实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焦虑。近年来,校园霸凌问题层出不穷,更严重的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迫害,大连一男孩残忍杀害10岁女孩、江苏常州15岁少年强奸女童后推其下楼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见报端。
此类担忧也并非毫无道理,但需要明确的是,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并不是无差别封存,而是有严格的要求范围,微信公众号“浙江检察”也提到,犯罪记录封存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对涉嫌严重犯罪的,应当依法批捕起诉,刑期五年以上的不予以封存记录。该举措所保护的是因一时疏忽而踏入歧途但仍有可挽回余地的未成年人,为的是那些曾背负“罪过”的未成年们回归社会。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法可依,有迹可循。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并不是个新话题,这在刑诉法中有明确规定。依据刑诉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浙江此次出台《实施办法》也是基于2014年浙江省检察院就与省委宣传部等11家单位联合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的实践基础上再做进一步完善。更进一步而言,这并非中国独创,在国际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早已成为主流。比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关于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值得更多的讨论和探索,不必谈之色变,更不该全盘否定。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对法律意义的践行。当我们提起法律很多时候想到的都是惩戒,但法律的本质本该是“教育”,笔者认为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是人性的低保,是强制的修养,它告诉人不该做什么。惩戒只是它实行的一种形式,它的本质是对人的教育,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克服了“动物性”,而法律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就是罚后的一种救赎。未成年人年龄尚小,身心并不成熟,在社会中的价值定位、发展定位存在变数,往往是一时冲动犯。《实施办法》的出台是针对情节相对较轻的犯罪者的救赎,让他们接受处罚并再度走向社会后,不至于因曾经的过失而影响他们的生活。如果这些未成年人始终不被社会接受,可能再次滑入罪恶的深渊,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法律对本身“教育”意义的践行,法是绳,可以束缚也可以牵引。多数时候,我们有束缚来遏制人性的恶,但少数时刻,我们也不能忘了法律本身也有温度,那是一缕牵引背负罪过的人重新迎接新生活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