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第四小节“确定债务人财产”终于学完了,今天继续破产法中破定债务人财产“抵销权”;
五,抵销权
一、概念: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即相互有债务,互为债权人,A欠B的钱,B也欠A的钱)
二、原则
1、原则上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抵销权;
2、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能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可理解为,包商银行欠A10万,A作为债权人也欠包商银行10万,A没破产理应支付10万, 但如果A行使抵销权,则债务抵销;如果未行使,则包商银行按清偿比例支付欠款,如果是0.2%比例,包商银行支付200元给A公司,A需向包商银行支付9.98万的亏损;因此如果债权人行使,可以优先清偿,全额抵销;
三、行使时间
1、债权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取回权是在变价前)
2、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形成权)
四、抵销情形
破产申请受理时,双方债务尚未到期= 可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为合意抵销。
五、禁止抵销情形
1、股东之破产债权,不得与欠缴的注册资本相抵销;(包括欠的资本,或抽逃、以及滥用股东权利或损害公司利益)
2、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可理解为B原本是欠A10万,但现在从C处买得对A的债权,形成了一种互相抵销,对A来说是严重亏损,因此这种投机行为被禁止,有种恶意取得的行为; 但从债务人处取得的是可行的)
3、恶意突击取得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与第2点类似,只是一个是已知一个是受理后,但一年前与继承是可以抵销的)
4、恶意突击欠债:债权 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但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而负担债务除外;(可以理解为债务人B欠A债权人10万,债权人A知道B要破产了,就把B公司的车买了,但不给钱,想要形成一种恶意欠钱抵销,这种情况是禁止的; )
如果相互之间有抵押,则抵押大于债权的,可以抵销,但价值小于债权的,不可抵销;
5、恶意负债权债务+C有破产原因的后的抵销 = 抵销无效
思维导图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