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精讲讲义2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复习方法

本章是2018年教材的新增内容。在2019年的机考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2分左右,考生应重点关注不定项选择题。

本章分为5个单元,共计23个考点。本章考点不多,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部分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不大。

复习本章大概需要4个小时:(1)复习这23个考点,至少需要3个小时;(2)不定项选择题共6个题目,需要1个小时。

第一单元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6

【考点1】单位负责人(★★★)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解释】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考点2】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

(2)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考点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解释1】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解释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1)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2)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解释3】配偶亲关系包括:(1)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2)儿女的配偶;(3)儿女配偶的父母。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考点4】会计工作岗位(★★★)

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解释1】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解释2】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解释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等工作相关的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考点5】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移交清册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2)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责任承担

(1)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2)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会计专业职务(★)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目前,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

第二单元  会计核算

【考点1】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1)各单位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2)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考点2】会计核算的内容(★★★)

1.我国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12月31日。

2.记账本位币

(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考点3】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如发票)和记账凭证两种。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而非复印件)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考点4】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1)总账(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成本、收入等总括核算的资料。

(2)明细账(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

(3)日记账,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者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包括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3)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考点5】财务会计报告(★★★)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2)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解释1】上述人员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而非“签名或者盖章”。

【解释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解释3】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

(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

(6)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单元  会计核算

【考点6】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1.账务核对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2.财产清查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考点7】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解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单位的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1)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3)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表2-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会计

凭证 原始凭证 30年

记账凭证 30年

会计

账簿 总账 30年

明细账 30年

日记账 30年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

保管5年

财务

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月度、季度、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10年

其他

会计资料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银行对账单 10年

纳税申报表 10年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5.会计档案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者人员共同进行。

6.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者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7.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相关链接】财务会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解释】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考点8】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5.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三单元  会计监督

【考点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考点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解释】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考点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审计报告的种类

(1)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2)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者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考点4】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1.企业内部控制的原则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

2.企业内部控制的措施

企业内部控制的控制措施一般包括:(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2)授权审批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财产保护控制;(5)预算控制;(6)运营分析控制;(7)绩效考评控制。

【解释】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第四单元  会计职业道德

【考点1】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1.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吸收;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2.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行政权力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的规范,也有不成文的规范。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道德教育、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5)评价标准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以法律规定为评价标准,会计职业道德以道德评价为标准。

【考点2】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八个方面内容。

1.爱岗敬业

要求会计人员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

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3.廉洁自律

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一身正气。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

4.客观公正

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如实反映,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

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以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发生道德冲突时,应坚持准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6.提高技能

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

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参与管理,使管理活动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8.强化服务

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五单元 法律责任

【考点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2.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考点2】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隐匿、故意销毁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根据《刑法》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3.授意、指使、强令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3】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表2-2

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单位 个人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等会计违法行为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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