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传统观念,大家可能会认为子孙后代继承祖辈遗留下来的财产是理所应当,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不过事实上,依照《继承法》,孙子辈继承财产的可能性并不高,也不多见。那么我们就来具体根据案例来说明几项继承的形式。
身后遗产由学校“继承
赵老师是杭州市余杭区的一名中学老师,几十年如一日地投身教育事业,也让他收获了桃李满天下。
年轻的时候,也许是醉心于教学,赵老师始终没有结婚生子。在他看来,自己教授的学生都是他的孩子。就这样,在方寸讲台上,赵老师几乎投入了自己一生的心血。
后来,赵老师的父母先后离世,作为家中独子,赵老师没有其他兄弟姐妹,亲戚朋友更是少有来往。
出于对退休老师的照顾,赵老师所在的学校不仅提供宿舍供他居住,还在日常生活中多加关心。就这样,退休后的赵老师一直独居在学校宿舍里,日子虽然比较孤单,但在校方的照顾下,也得以安享晚年。
2010年,年过九旬的赵老师因病去世。校方一手安排了赵老师的身后事,可是在收回宿舍的时候却犯了难:赵老师父母早逝,没有配偶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更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其留下的遗产该怎么处置?
于是,学校找到了杭州市禹航公证处,咨询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置问题。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经过调查取证,也未发现赵老师遗产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根据这一条法律,公证处通过调查、走访,确认学校方在赵老师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并料理了一应丧葬事宜,于是决定为学校办理公证,由校方“继承”遗产。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处首先对赵老师的所有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出具一份保全证据公证书,随后就赵老师留下的各类遗产,为学校办理了取得遗产公证。据了解,这笔遗产已全数作为学校的奖学金。
老人离世留下遗产无人继承,当地村委依法取得
几年前的一天,某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来到当地公证处咨询继承事宜。被继承人是村里的孤寡老人,姓徐。
据代理人介绍,徐老伯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已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离世多年。不过,徐老伯有4个兄弟姐妹,但经走访调查发现,他们也已经先于徐老伯去世。
徐老伯生前身体还算健朗,一直独自生活,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代理人说,徐老伯既没有立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调查中也没有发现对徐老伯生前扶养较多的人,也就是说,徐老伯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
于是,当地村民委员会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徐老伯名下遗产。
了解情况后,当地公证处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确定代理人所说情况均属实。基于此,公证处认可了徐老伯遗产无人继承的事实。
根据继承法第32条规定,公证员表示,徐老伯既然属于该村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留下的遗产可以由该村依法取得。
无独有偶。公证处去年也办理了一份类似的继承权公证。虽然遗产价值不多,但也是一起典型的公证案例。
被继承人是兰溪市某村的“五保户”,生前无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或签订遗赠协议,去世后留下不到7千元的银行存款。
在处理完这位老人的丧事后,当地村委想去银行取出存款,却被拒绝。无奈之下,该村村委来到当地公证处求助。
公证处主任说,虽然只有不到7千元的存款,但涉及到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谨慎。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公证处花费了半年时间进行调查取证,最终确定了村委提供的各项材料均属实,所述事实无误。
考虑到村委为老人养老送终,公证处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依法出具公证书。
拓展:
无人继承的遗产情况有哪些?
一是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是继承人虽然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是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全体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都没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是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遗赠)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也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置?
根据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目前在实践中,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认定无主财产,经法院审查核实后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当然,在事实无误、法律有规定,且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公证处也可以视情况依法处理无人继承财产。
不过,不少公证员在实践中也遇到了难题:无主遗产要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在学理上行得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度较大。
“归国家所有,首先继承主体必须是可以代表国家的相关部门,比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但是很多情况下,这类继承主体很少前来申请。”叶永平表示,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目前对于无人继承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是农村村民,一般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被继承人是城镇居民,多是由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者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适当分得。
非法定继承人,也能享有继承权吗?
依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如果当事人非法定继承人,可以由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一部分或者全部财产赠与非法定继承人,也就是继承法中有关遗赠的规定。
若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非法定继承人如果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比如长期照料日常起居、承担身后丧葬事宜,或者是依靠被继承人长期扶养且自身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都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适当分得遗产。
事实上,继承法对非法定继承人给予一定的遗产继承,正是为了鼓励亲属、朋友间互相关爱,构建和谐互助的社会关系和温暖友爱的人际氛围,这既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也符合中华民族的道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