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解商事组织的基本逻辑
两个术语:人合性、资合性。
这两个术语按字面意思理解即可,人合性就是指人聚集在一起,资合性就是指资本聚集在一起。根据商事组织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程度差异,“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就是一个人合性不断减弱,资合性不断增强的过程。
那么重点来了,我们知道这个有什么用呢?用处很大,我们从这两个概念就可以理解商事组织与法律规制的关系。简单来说,人合性越强,法律规制越少,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就是你爱干嘛干嘛的空间)就越大,资合性越强,法律规则越多。你能想象一家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公司按照万科的标准来披露财务、公司治理等信息吗?肯定觉得很荒谬吧。
二、投资协议的基本结构
总体来讲,投资协议都是以完成交易为核心,在此基础上,交易本身,交易前的陈述和保证,交易中的交割,投资人的特别权利,交易后的承诺都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剩下的就是如争议解决、送达地址等制式条款。
1、签署主体。涉及某一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经该主体签署后才能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实践中会存在某些创业者或个人投资者不清楚这一点,只跟核心创始人而不跟目标公司和小股东签署协议的情况,这就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2、鉴于条款。表明协议签署的背景和目的。
3、增资条款。表明交易完成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化和打款交割的具体细节。
4、交割前提。交割的标志就是打款,交割前提是指打款前需要满足的条件和需要向投资人提交的具体材料,比如公司向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新的营业执照等。
5、陈述与保证。制式条款较多,主要是各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关批准和手续都已完备、提交给投资人法律和财务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在项目具体谈判中需要创业者进行保证的其他事项,如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侵犯第三者权利。
6、交割后承诺。一般是投资人打款后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履行的义务和承诺,比如将创业者个人名下的知识产权、公众号等转让到目标公司名下。
7、员工持股计划(ESOP)。
8、投资方特别权利(详情后述)。
9、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