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到后汉史时,有下面的论述,突然好奇古代的法律是怎么执行的。历史在介绍事件、文化与经济时,是否能加上法制相关的内容?
中国自秦汉以来的统一,可谓政治上之初期早熟,很多地方上的习惯,在其他国家可能造成法制之基础者,在中国则缺乏发育成长的机会。
读到这里,想到中国古代有法律吗?理论上,当两个人之间有争端时,找个权威的第三方做仲裁,是很直觉的事情。可是,在古代,哪个机构来做仲裁?
一种猜测:在底层农村,由乡绅做仲裁;乡绅基于简单朴素的道德观念为依据来做仲裁;也许像白鹿原里形成了自己的乡约。农村通常不会有复杂的经济问题,所以这套机制得以运转千年。
不服仲裁的就形成了流传千年的群体械斗,这也是农村要多生儿子的原因。
在县一级,可能是依赖于县衙做判罚。可是对于县太爷,儒家教养使他们不能不顾及穷人的困难,可是又不能将富家的利益置之脑后。他们的出路只有两条,勾结幕后权势以自保,不畏强权以博得青天老爷之声名。
(出现纠纷时) 一般情况下乃是当地富绅本人不出面,由地方上之流棍执行。
当法制缺失或不起作用时,流氓黑社会其实也是一种仲裁的手段,而且效率并不低。
下级官僚即因司法上缺乏确切的规律而踌躇,其上级之处境也大概类似。
这就降低了每一次仲裁的效率,而且也经常有失公允。
文化的基因真是非常强大的传承,直到现在,法律与法制在中国都没很好的群众基础。大家依然认为诉讼是非常麻烦的事情,也并不相信法律能给自己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