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论在日本还是中国,刑事辩护律师都是依法拥有“调查取证权”的。也就是说律师对于案件的事实真相进行调查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且除了警察和检察方公开的证据之外,律师可以依法独立进行证据的搜集并提供给法庭,这些证据是与警察和检察方提供的证据拥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小律师对于事实的调查完全不是什么“不务正业”,而恰恰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只是这一点并不是每个律师都能做到而已。
反而是大家经常提到的“侦探破案”的故事中,“侦探”这个职业在刑事案件中,法律上来说(至少我国)是并没有合法的调查取证权的。所以我们看到的侦探故事都是由警察委托,或在警察出现之前破案,之后将证据移交给警方,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警察和检察方都已完成调查,并拒绝接受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侦探是无法翻案的,只有律师可以。
2、律师在调查取证中与警察和检察方的权限也是有差异的,就是律师并没有强制取证的权利。例如一些涉及私权领域的证据,比如调用监控,搜查犯罪嫌疑人家里等,警察和检察方可以强制调用,也可以申请强制搜查,但律师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