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质量互变规律究竟说了什么丨究竟正确与否?
马克思哲学说,质量互变,量变引起质变,质变引起新的量变。
而事实上,量变能引起质变,而质变却不能引起新的量变,只是引起质变的量变的进一步延续,质变后旧的质并没有消失。
量变并不是从质变开始,到下一次质变结束,而是开始于“物之极”。
用阴阳表示,量变开始于独阴或者独阳。独阴或独阳出现的同时,对独阴或独阳的否定就同时展开,一阳或一阴就同时诞生,而展开向其对立面的转化,从而开始量变。经过此消彼长的运动(注,对阳的否定便是同时对阴的肯定,对阳的进一步否定,就是对阴的进一步肯定,故而是此消彼长的),到独阳或独阴结束。
事物的质是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性质(注不是一方的性质,而是双方共同的性质),但,事物的质主要表现为对立双方占主导地位一方的性质。
量是对立双方的力量对比。
质是事物的性质之质,而不是本质之质。比如,水的本质是h2o,就不是量变引起质变之质,不会随水分子量的变化而发生本质的变化,水再多也还是水,不会发生质变。也就是说,本质之变是不会由量变引起的。也可说本质之变都是突变或者说瞬间发生,没有量变的中间过程,比如对水分子的电离瞬间就会发生本质之变,成为氢气和氧气,不存在一点点的渐变过程。
至于水的固态,液态,气态的变化属于性质之变,是性质之质,这一类的本质与数量二者不够成对立,当然也就无所谓统一,或者说二者无法统一成“度”这个概念,由数量的变化不会引起本质之变。能够和合成度这个概念的质只能是性质之质,不能是本质之质,事物(不是事物的性质)在数量,规模上的变化,不会引起本质之变。构成事物的成分(比如分子内部原子)在结构和排列次序上的本质变化,不是我们所说的量(渐)变而是瞬变,没有中间过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是生产关系的变化,而非量变。量变是对立双方力量的此消彼长,质变是对立双方力量对比发生发生逆转。
举一个或许不是十分准确的例子,一天中,子时阴极一阳生,展开对阴的否定,开始向阳量变,经过阴阳的此消彼长,到黎明而发生质变,由夜晚进入白天,事物的量变经过黎明这一质变点,继续其量变,到午时阳极而结束此一量变过程,午时到子时亦然。
白天是属阳的(即整体上阳占主导地位,性质表现出来的是阳),但不是纯粹的阳,而是阴阳的统一体,只不过在统一体内部,阴阳的力量对比中,阳占主导地位,从而在属性上是属阳的而已,夜晚也是同样道理,是总体属阴的,白天夜晚的转换是阴阳双方此消彼长,导致双方力量对比的改变导致的,在白天夜晚中,阴阳双方的力量对比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时刻变化的,只不过在白天阴阳双方的力量对比中,整体上是阳占上方,故而在属性上是白天,只是阳气的程度不同而已,
纯阴和独阳如果是纯粹的内部不可分割的一,二者是无法和合统一的,因为二者想要统一,就必须各自在程度上都削损掉一部分的,二者统一之后仍然是一,故而二者在程度上削损的总和是一。一方削损30%,另一方就要削损70%。而如果对立双方都是内部不可分割的一,就无法对其进行部分削损。从而无法将双方合成统一为一,而只是外在的分立的二或者说两种极端,二者的对立矛盾就是属于无法调和的矛盾,只能是非此即彼。而不像对立双方和合统一的一,内部是亦此亦彼的,也就是说此种对立的矛盾双方是可以调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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