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付华伟土地征收律师团队
以政府会议纪要为依据作出的征收决定、拆迁决定,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效?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专业解析
一、什么是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时使用的一种法定公文。集中、综合地反映会议的主要议定事项,在内部起具体指导和规范的作用,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会对被征收人的法律地位产生影响,不能成为影响被征收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二、征收决定有严格的程序及形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1、确需征收的六种情形,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八条)
2、征收决定作出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
3、征收补偿方案拟定,组织部门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布,特殊情形下听证会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法定公告等程序。
上述规定已经具体了征收决定作出的程序和实行形式,因此以政府会议纪要为依据作出的征收决定是违法的。
三、先补偿、后搬迁
拆迁时期,拆迁应先取得合法的拆迁许可证,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行,虽然拆迁许可证已经成为了历史,但并不是说可以不用办理许可手续就能进行拆迁,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3、实施房屋征收应当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先补偿、后搬迁。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搬迁决定也是有严格程序,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并非能以政府会议纪要为根据进行制定的。
综上,以政府会议纪要为依据作出的征收决定、搬迁决定的行为均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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