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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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你要彩礼了吗?你知道彩礼什么时候应该返还吗?你知道彩礼返还的例外吗?小编特找到两个案例来说明。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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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传统习俗中的一项婚姻礼仪,彩礼被视为男女双方关系确认的象征,对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彩礼越来越多,就像小品所说的“彩礼是万紫(1万张5元钞票)千红(1000张百元钞票)一片绿(若干50元钞票)”,超过10万元。不少地区,彩礼的种类名目繁多,数额大,除了金银首饰、高档手机、手表等贵重物品外,现金支付动辄就是“九万九”“十万八”不等,更有甚者要求男方购房买车,导致一些农村男方家庭债台高筑,因婚返贫。另一方面,一旦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离婚,则彩礼的处置往往容易引发纠纷。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国家部委相关意见倡导婚事简办,反对包办婚姻、违法早婚、大操大办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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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处理彩礼纠纷的主要裁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退还彩礼。具体限定是: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从法律角度讲,赠送彩礼确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成就。这种附加条件是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而—旦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就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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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国裁判文书网返还彩礼的案例:

案例一:男人与女人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男人给女人彩礼十二万元。婚后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协议离婚。男人认为:女人应当返还所有彩礼,包括戒指、项链等等。理由是二人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婚前了解不多。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真正的共同生活,为了和上诉人结婚,全部彩礼款均是负债支付。给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困难。女人则认为,彩礼是男人婚前通过介绍人自愿给付的,而且婚后女人用彩礼款投资经营一个服装店,即将彩礼款用到家庭共同生活中,该服装店已经停止经营。一审法院认为借婚姻索要彩礼为我国法律所禁止。被告通过媒人从原告处索要彩礼,结合当地结婚风俗习惯及本案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原被告婚后,被告用部分彩礼款投资经营一个服装店,该行为系将该部分彩礼款用到家庭共同生活中,后该服装店因生意不好,停止经营,故对彩礼款应酌情返还一半。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审核的关键是被上诉人支付彩礼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家庭生活困难,但是,上诉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一审判定上诉人酌情返还被上诉人彩礼款3万元于法无据,应当予以纠正。

案例二: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原告按当地风俗给付被告彩礼现金六万元,后两人未进行结婚登记,只是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给付被告现金五万元,由原、被告共同使用。后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现金十一万元及黄金首饰,理由是这十一万元及黄金首饰均是原告出于同被告结婚的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的钱物,所以属于彩礼。原、被告尚未登记结婚,按照规定被告应将全部彩礼返还原告。

被告认为,二人共同生活之前给付的六万元及黄金首饰属于彩礼,共同生活之后给付的五万元不属于彩礼。因为该款项不具备婚约彩礼的性质,并且已经全部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彩礼款不应返还,二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多时间,二人共同生活前原告给付被告的钱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不应返还。

法院生效调解书认为:原、被告结婚仪式之前,原告给付被告的六万元现金及黄金首饰,属于彩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应予返还,但毕竟原、被告以经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多时间,调解中劝说双方同意部分返还,最后,被告同意返还三万元。原、被告同居后原告给付被告的现金五万元,不属于彩礼,且已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所购置的家具、电器等物品均在原告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声明:对法律规定不明白的,可以找专业人员咨询,本人非专业人士,只是普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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