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一点:法律的功能是定纷止争,打官司只为解决问题,而不是你死我活。
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和解,主要包括法庭调解及庭外和解撤诉两种。
五六年前,我曾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办理过一个交通事故案件。我代理原告,起诉被告索赔近16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鉴于被告只是个摩托车司机,而我们又无法掌握被告的财产情况,我请书记员向主审法官转达我们的意思:这个案件我们有调解的意愿,希望法庭能尽力促成双方调解。
主审法官是个女同志,非常耐心尽责,多次协调我方和被告的意见,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方在45日内一次性支付我方12万元。这样,立案不到两个月,还没开庭,当事人就拿到了赔偿款,案件也就结了。
可能有人马上会说,从16万元变成12万元,不是亏了吗?
从表面上看是亏了,但实际上不一定。
我们之所以积极争取调解,是有如下几个原因的:
1、怕执行难。被告只是一个职业摩托司机,不一定有什么财产,如不及时处理,即使将来胜诉,执行也很困难。实际上,在调解过程中,一直跟我们沟通的,是被告的妻子,我们了解到这个家庭还真的不富裕,一下子拿出十几万来,非常不容易。
2、胜诉的不确定性。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问题,我的当事人是农业户籍,虽然开了证明,但并不是十分充足,万一不能适用城镇标准,赔偿会少很多。还有不少赔偿项目,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我们的主张不一定完全会获得支持的。换言之,我们要求16万元,但如果真的判决,最后的数额不一定有16万元。
3、快速结案,减低成本。调解的好处在于快速,甚至可以不开庭就把争议解决。就说我经办这个交通事故案,如果正常程序走下来,比较顺利的话,一审3到6个月,二审3个月左右,申请执行3到6个月,一年半载才拿到赔偿款,是正常的事情;如果中间再出点小波折,两三年都有可能。这么长的时间,其中会产生很多办案、差旅、沟通所需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重点是,这么折腾下来,最后不一定能拿到钱!
当然,有个风险,就是被告签了调解书不给钱怎么办?
我当然考虑了这个风险,这个是需要专业人士设计协议条款约束双方来预防风险的。我给法庭的调解意见里,包含了被告45天内给钱,同时包含了45天内不给钱的法律后果,就是按我们请求支付16万元,另外还需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日支付违约金(利息)。这个后果比判决的结果可能更有利于我方。如果被告不如期给钱,这个调解书确定的金额,是大于16万元的,我们可以直接拿着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有约束条款,所以,保证我们最差的结果,都不会比判决的结果坏。
这里要说明一个法律常识:生效的调解书跟生效的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对于法官也有好处,一是写调解书比判决书要容易很多,二是调解是案件当事人的自由意思,一般不存在判错案的情况,而且基本能做到案结事了。在法院内部,有个调解结案率的指标,用于评价法官的工作能力,调解率越高,表示工作能力越强。因此,法官当然喜欢调解结案。
与法庭调解可以并行的,是庭外和解,如果各方当事人能私下达成协议解决争议,也是成本较小的方案。固然,如果要原告撤诉,被告需要拿出诚意,不能单凭白纸黑字,得先拿出真金白银。
我曾在白云区法院代理原告(债权人)办理一个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债务人)收到传票后比较紧张,找原告协商,承诺几个月后还一部分钱,叫原告先撤诉。债权人问我意见,我让债权人坚决拒绝了债务人的要求,原因是债务人没有拿出诚意。在债务人没有全部(至少相当部分)还款的情况下,如果贸然撤诉,债权人的权益将回到起诉前的状态,依然没有保障;如果债务人到承诺的日期仍不还钱,还是得再次起诉。
因此,我对庭外和解的意见是:被告必须先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以表诚意,原告才考虑撤诉。
庭外和解一般要分三步走:
1、各方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必须先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之后原告撤诉。
2、被告按协议先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
3、原告向法院撤诉。
补充说一点,如果和解(调解或者撤诉)结案,法院的诉讼费用(堂费)是可以减半收取的。这也是对当事人的一个好处。
在办案过程中,善于运用法庭调解及庭外和解撤诉等非对抗性的方式解决问题,有时比判决更加方便和经济。这对于律师我来说,当然也喜欢。我经办的民商事案件,粗略估计,超过三分之一是和解结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