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无价立场看上去正义,但是对于解决法律实践中的定价问题没有帮助。
我们经常说,亲情无价,生命无价。可是在法律实践中,偏偏就需要对亲情甚至生命定价,该怎么处理呢?这就需要引入经济学当中的行为理论做参考。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个存放了数百个骨灰坛的陵园发生火灾,大火扑灭之后,发现有上百个骨灰坛损毁,骨灰散落一地,分不出彼此。骨灰坛的家属们悲痛万分,要求陵园管理方进行赔偿。但是,究竟应该赔多少,数百位家属没法达成一个统一的意见。
这时,需要把亲情无价之类的观念先放一边,先来看看与亲情无关的类似情况。比如说,洗衣店把顾客送洗的衣服给洗坏了,该如何赔偿呢?事实上,无论是衣服原来的客观售价,还是后来物主的主观价值,都不是赔偿的依据,洗衣店只会照行规进行赔偿。一般通行的行规,是送洗价格的20倍。所以,一套高级西服,可能价值上万元,但是干洗一次50元,所以洗衣店只会赔偿1000元。同样的,如果银行金库失窃,顾客租赁的保险箱被偷,这时候无论顾客的实际损失是多少,银行只会赔偿保险箱租金的某一个倍数。
那么按照同样的道理,陵园也是提供一种服务,当服务出了状况时,就可以以每年所收取的保管费为基准,斟酌适当的理赔倍数。无论如何,重点在于思考的基础是“契约没有履行”,而不是抽象的“生命”或“亲情”!
可是,这种思维模式面临一种质疑:幼儿园也是提供一种服务,万一园方有过失,造成幼童意外死亡,难道也是以学杂费乘上某一个倍数来赔偿吗?这真是个有趣的质疑。在骨灰坛的事件里,被保管的是已经没有生命的物质,不管它对亲人来说是多么意义非凡,一旦出了状况,只能以服务契约的价格为基准来赔偿。但在幼儿园的例子里,被照顾的是活生生的生命,一旦出了状况,就要以生命作为思考的起点。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同样无价的生命,当法律不得不为它们定价时,都不可避免存在差别待遇。比如,同样是在交通意外中丧生,坐汽车、火车和飞机的赔偿金额是不一样的。坐汽车所付的票价最低,事故时赔偿的金额也最低;坐飞机最昂贵,事故时赔偿的金额也最高。这其实与洗衣店和银行保险箱的例子一样,服务契约价格的高低决定了赔偿金额的大小。因此,无论是生命或物质,本身并没有客观的价格,而是通过经济活动中的服务契约,直接或间接、明白或隐晦地被赋予了某种价格。采取生命无价的立场,除了满足心理上高尚尊崇的虚荣之外,对于解决问题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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