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9日我们于教室召开关于《法律的经济学分析》的读书会,由Y同学主讲,现将相关阅读心得与讨论内容汇总记录如下。
其最响亮的口号是效益极大化,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微观经济学的一些概念,原理引入法学领域,试图以"成本","市场","交换","价格"等解释法律行为,并进而期望以效益极大化的思路改革传统的法律制度。科斯所阐明的科斯定理是所有经济分析法学家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而波斯纳经济法学是科斯定理运用的最典型表现。
70年代,波斯纳出版了他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后,人们开始用"法律的经济分析"来表示这种新的法学流派。波斯纳是公认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
经济分析法学主张"实质正义",而排除对具体案件的道德考虑。把权利义务的分配作为扩大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在法律权利的分配中,如果没有一个人的情况坏下去而有更多人的境况好起来,就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社会正义。
法律经济学派的形成: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自古以来人们就知道对法律现象作经济分析,但不系统。如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和刑罚》中也有一定经济分析方法的运用。法经济学的真正产生的标准通常被认为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法律与经济学杂志1958年的创刊或者是柯斯的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被看成是现代法经济学产生的标志。理查德 A 波斯纳:芝加哥大学教授,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他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是法经济学最有影响力的著作之一,也被认为是法律经济学最为全面的一本教科书。(对科斯定律的最佳运用,教科书&著作)
法律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the Law),“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或“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是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前沿学科。
第一,法学与经济学相融合,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成本—收益,从而实现正义的三个基本成分——安全、自由、平等的合理平衡,以及正义和秩序有效协调、风险和收益相互平衡的一门交叉性学科。
第二,用法经济学思维考虑问题时,法律制度的实施要引进效率和社会效益的理念。
本书的主要命题是:
第一,经济思考总是在司法裁决的决定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使这种作用不太明确甚至是鲜为人知;
第二,法院和立法机关更明确地运用经济理论会使法律制度得到改善。
狭义的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分析工具引入到法学研究中,以期用效率的标准检验、评判法律和政策的设计。广义的法律经济学将法律的权利-义务体系和经济学的成本-收益体系应用于法律研究之中的交叉范畴。
法律的经济分析研究目的主要有3个方面:
1 探讨法律的影响,法律作为制度成本对经济的意义;
2 理解法律制度为何如此规定;(实然)
3 探讨法律应该如何规定。(应然)
本书主要内容:
这本书不仅涉及了美国的法律理论、普通法(波斯纳不无幽默地将其称之为 “由法官自己制定的作为案件审理的副产品的法律”)、市场的公共管制、企业组织和金融市场的法律而且还详细、深入地探讨了法律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法律程序以及宪法和联邦制度等问题。涉及了几乎全部的法律部门,体系之庞大,全面地在法律部门中阐释并运用了经济分析的方法,这也是该书备受赞扬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读书会分享有限,我们首先介绍下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也就是第一编关于经济学原理的内容,然后带着相关知识主要来看下波斯纳第二编普通法和第五编法律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相关论述。
原文: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在这个世界,资源相对于人类欲望是有限的。依此定义,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我们将称他为“自利的(self - interest )”。理性最大化不应与有目的的计算 (consciouscalculation)相混淆。
理性是指权衡每个行动的成本和收益,收益大于成本才会做这件事。
例子:严格给分的老师因为选他课的学生减少不得不放松给分,来降低获得单位学分的价格,减小同学们的成本,来增加选这门课的人数。而类比于刑罚,刑罚是社会使罪 犯对其过错所支付的代价。经济学家由此预言,刑罚严厉性和其他类似负担的增加,会提高犯罪的价格,从而降低犯罪发生率(数量),并促使罪犯代之以从事其他活动(替代品)。经济学家将非金钱价格称作 “影子价格(shadow prices)。
波斯纳认为,供求法则的作用建立在人们追求效益最大化这一欲望的基础上。消费者渴望其功利达到最大化,生产者或销售者希望实现其利润最大化。效益最大化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增加收益。
替代价格:最低价格是指销售者在制作(或销售) 产品时所耗资源的价格将等于它们在其另一最佳使用时的价格——即替代价格(alternative Price)。这就是经济学家所称的一种物品的成本,它并且表明了(在一些不必使我们在这里感到困扰的例外的约束下)一位理性的销售者为什么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他的产品的理由。
除草机的最低价格是其构成的所有材料的最佳使用时的价格,一种物品只能有一种使用,即他人的使用需求被我们拒绝。由于我能呼吸到足够的空气而又不剥夺其他任何人对空气的任何需求,其他人无需因为我让与空气权给他而付钱给我,所以空气是不需要成本的。由此引申出机会成本的概念。
机会成本:对经济学家而言,成本是“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 ——意谓由于将资源使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时所放弃的收益。
最明显的例子,一个学生选择考研,那他去学习、进修的花费的时间、金钱、精力,本可以用于直接找工作就业,既然有了选择,相当于他放弃了从事工作相同时间下所能获得的工资、待遇提升、人脉积累等,因此如果考研带来的未来收益小于沉没掉的机会成本的话,考研这件事就是不合经济的。
这一有关成本的讨论可能有助于我们消除关于经济学的一个最积习难改的谬误——即认 为它是有关货币的学问的谬误。恰恰相反,它是关于资源使用的学问,货币仅仅是对资源的一种权利。
不同的是,它(转移支付)是一种私人成本而非社会成本(social cost)。社会成本会减少社会财富,而私人成本仅仅是对财富的重新安排。
沉没掉的成本不为理性人所考虑,理性人考虑的是未来,这就导致实际投入的成本和理性人愿意支付的价格产生了出入
前一阶段,产量的增加速度超过成本的增加速率,从而边际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减少;后一阶段,产量的增加速率从最大值逐渐减小到0,而成本的增加速率(每个员工的成本,加上每单位产品的成本)大于产量的增加速率,边际成本增大。
生产一个馒头花5块钱,两个花8块钱,多生产一个单位的馒头要多花三块钱,边际成本就是三块。随着产量增加,边际成本递减,边际效益递增。
边际成本曲线是U型,先递减,再递增。边际效益于是递增,之后边际效益递减直至为0。
S 代表在不同产量水平上供应的单位产出的机会成本。均衡价格:S作为供给曲线时,在交点的时候,双方都很满意,供=求,很公平
S 的另一表述是产业边际成本曲线。但是增加到一定程度,企业变得拥挤,这时候每增加一个员工设备利用率也会提高,但会逐渐递减(冗工),给定不变的生产规模,各生产要素之间存在一个合适的配比,当一项要素的投入超过这个配比,边际产出下降,产品边际成本上升。Support也是供给曲线,价格上涨,有利可图,生产数量会增加。产量水平高的时候,企业设备得到充分利用,设备利用率提高,这就是规模经济带来的效益。
图解:产量是q的时候,单位产出需要P的成本,也就是说当你生产q单位的商品的时候再生产一单位需要P元。那么在q点之后,生产一单位商品的成本>p,但是价格(需求曲线对应的纵轴)是小于p的,也就是说在p之后每生产一单位都在亏钱。重合点代表边际成本等于市场价格,不亏也不赚。
经济纯利——p*q-S面积,只有优质土地所有者可以享有经济纯利。在竞争下的纯利只能为一种资源所有者挣得,这类资源是不能迅速增长的,而且投入低成本即可满足此类物品的需求增长。即,稀缺性带来经济纯利的可能。
设想政府对物品实行最高限价,低于均衡价格,陷入短缺
在市场调节下,资源利用将趋向价值最大化。"当资源在被投入最有价值的使用时,我们可以说它们被得到了有效率的利用。"而市场就具有将资源利用的效益最大化的作用。
因为如果你不能对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就得承担资源的机会成本,必须使资源得到最佳利用才能使价格高于机会成本。
根据科斯的理论, 当交易成本为零时,财产权的初始安排并不会决定财产的最终使用。这也是通常所说的科斯第一定理。这个时候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谈判来调整分配.这个时候产权的任何分配都是有效率的。例如关于上述经过农田的铁路使用权的解决,可以通过在明确产权后,私人的交易完成对他的解决。但是如果实际这样做的交易成本过高,那通常大家不会选择这种方法。
例如,如果没有制定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相当于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权分配到较少的正义,市场主体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其交易成本是巨大的,由此造成的资源配置效率会变低。
交易成本:是科斯在他的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先提出来的,是指交易各方在协商和进行产品或者服务交换时所造成的时间或者其他资源成本的总和。(可以理解为缔约成本,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交易成本理论的提出为法经济学比较交易成本理论的基础,如何降低相应的成本就成为了制定最好的法律的重要指标.交易成本是和机会成本密切相关的,因此也可以将它说成是为了防止机会主义出现而付出的费用。交易成本与生产成本不同,它与经济理论中的其它成本一样是一种机会成本,可以分为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两个部分。机会成本:经常在经济学中需要使用的概念。是指目前从事目前活动而必须放弃其它活动的最高代价。
“效用”utility在经济学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首先,它通常用来指区别于某一特定物的预期成本或收益(expected costor benefit)的价值。
当效率一词像本书中那样用以表示使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时,它作为社会决策伦理准则是有其局限性的。功利主义意义上的效用也有很大局限性,这不仅是由于支付意愿作为一种标度很难对之进行衡量而被弃之一边,一个人在快乐方面比另一个人能力更强这一事实并不能作为将第二人的财富强制转让给第一人的正当理由。
因为其他伦理准则存在或多或少的弊病,本书假定效率作为社会选择的唯一有价值的准则。
帕累托更优(pareto superior)帕累托更优的交易是指它至少使世界上的一人境况更好而无一人因此
而境况更糟。它不允许以一部分人的利益作为代价而使另外一部分人受益。
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概念也被示意性地称 为潜在帕累托优势:赢利者可以对损失者进行补偿,不论他们实际上是否这样做。
帕累托条件难以满足,现实中多谈论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罗尔斯采用这一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在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配置就是有效率的。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性标准是潜在的帕累托改进。波斯纳选择了卡尔多希克斯效率作为效率标准。
通常提到效率时更多使用的是卡尔多-希克斯最优的标准。盈利者可以对受损者进行补偿,即盈利者的收益要大于受损者的损失,此时给与受损者大于损失的补偿依然是有效率的。例如:基地使用权人之所以可以侵害他人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其土地,经济上的原因就在于,假设土地产值每年为A,每年通行周围土地而给其所有人造成的损失为B,只要A〉B,那么允许这种侵害就是有效率的。在给与受损者补偿后也是公平的。
eg:环境损害赔偿,地役权,楼房施工补偿
财富分配决定消费和生产的模式,如果财富分配时不正当的,由此生成的经济活动模式就不可能强有力地被认为是正当的。
非自愿交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是能增加效率的。许多由法律制度影响或由其产生的交易都是非自愿的。大多数犯罪和意外事故都是非自愿的。一个人在什么时候才能知道这样的交易在什么时候会增加效率、在什么时候会降低效率呢
卡尔多-希克斯概念问的是,在自愿交易是可行的条件下,资源交易是否会发生。所有潜在受损者都得到补偿。这一方法试图在强制交换发生的环境中重构与市场交易相似的条件——换句话说,就是 模仿和促进市场的形成。以试图估测交换是增进还是减低了效率的法律制度为后盾的强制交换,同市场交易相比就不是一种更有效率的分配资源的方式——在此的前提是市场交易是可 行的。
取缔所有的强制性交易是非常无效率的。一个必须的十分粗糙的受法律管制的强制性交换制度,还是一个更为无效的禁止所有强制性交换
波斯纳说法官们希望避免争议,而财富最大化是一项相对不会引起争议的政策。因此在美国这样由法官造法的社会里,“财富最大化不仅事实上是普通法审判的指南,而且是一种真正的社会价值,是法官这个位置能很好的促进的唯一价值,因此它提供的不仅是精确描述法官应当如何行为的关键,而且也提供了批评和改革的正确基准点。”
1.3经济学家各种假设中的现实主义态度
同样,法律的经济学理论不可能把握它试图阐明的整个现象的复杂性、丰富性和 混乱性——刑事、司法、婚姻或任何其他方面都是如此。但是,缺乏真实性决不会使理论无 效,它是理论的必要前提条件。
经济学家们已创造了新的经济或其他的产品 定价方法、新的金融贸易战略、雇员和行政人员的报酬的新方法和新的管制方法,这些干预都起到了作用,这表明经济理论实际上不仅仅是漂亮的数学。
第二章 法律的经济学研究方法
2.1历史
垄断组织类型
辛迪加:工会。在流通领域内的集中和垄断,在生产和法律上保持独立,商业上无独立性。商业联合体,组织形式稳固。
托拉斯:参加的企业在生产、商业、法律上完全丧失独立性,相当于一个公司
卡特尔:提高同类产品价格并控制产量,参加者在生产、商业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
康采恩:相关利益共同体。由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组成,企业形式上保持独立,实际上受其中占统治地位的资本家集团控制。成员仍保持法律上的独立性,拥有法人人格。
第三章 普通法
总论
波斯纳认为,普通法概念有三层含义:
一是指18 世纪英国皇家法院所运用的包括某些成文法在内的原则体系;
二是指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而主要由法官作为案件审判副产品而设的法律;
三是指所有主要由司法先例而形成的法律领域。
从经济学角度看,第二种意义上的普通法的实体部分可以有三个组成部分:
(1)财产权法(the law of property),它涉及财产权的创设和界定,而财产权是对有价值资源进行排他性使用的权利。
(2)契约法(thelaw of contracts),它涉及促使财产权向最珍视它们的那些人那里自愿 转移的问题。
(3)侵权法(thelaw of torts),它涉及财产权的保护,包括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
财产权法: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财产是“一组权力”,这些权力描述了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包括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和阻止他人的侵犯等。或者说,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力。
动态分析放弃了关于变化的瞬间调整的假设,它通常比静态分析考虑得更复杂、更深入。从动态方面入手认识财产权的经济基础是令人惊讶的。试想一个全部所有权 都被废除的社会:农民种谷物、施肥、立吓鸟的稻草人,但当谷物成熟时他的邻居却将之收割后据为己有。由于农夫既不拥有他在其上进行播种的土地,也不拥有庄稼,那他就无权对其邻居的行为提出法律救济要求。除非防护措施适当(现在让我们假设没有恰当的防护措施), 否则在经历几次此类事件后,人们就会放弃对土地的耕种,而社会将设法寻找很少要领先投资的方法(如打猎)来维持生计。如此例所示,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资源的激励。只有通过在社会成员间相互划分对特定资源使用的排他权,才会产生适当的激励。
静态分析:排他权的创设是资源有效率地使用的必要条件,但并非是充分条件:这种权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假设我们第一个例子中的农民拥有土地并种有庄稼,但由于他不是一个耕作的能 手,他的土地如果在其他人手中会有更高的生产率。效率就要求有这样一种机制:通过它可 以诱导这一农民将财产权转让给某些能更有效使用它的人,而可转让性财产权就是这么一种 机制。可转让财产权的创设是资源有效使用的充要条件。
由此得出财产权制度的三个特征:普遍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如果任何有价值的(意味着既稀缺又有需要的) 资源为人们所有(普遍性),所有权意味着排除他人使用资源(排他性) 和使用所有权本身的绝对权,并且所有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或像法学学者说的是可以让渡的(可转让性),那么,资源价值就能最大化。”
财产权的创设:首先,他认识到资源供给状况与财产权普遍程度的关系。在波斯纳看来, 在资源相对丰富的原始社会,由于财产权实施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一般不是十分强调所有权;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施财产权的成本、收益间的比率越来越小,发达社会的财产权也比原始社会的财产权更为广泛。因此,人们不仅可以根据资源的稀缺性来矫正财产权,而且通过对失事船残骸中的财宝、野生动物、家畜的分析,能够进一步理解所有权创设的成本和先占原则。
其次,他提出了事实上的财产权概念。
波斯纳通过广播频道的例证来说明这一观点,“尽管美国国会明确规定,许可证领受人对其分配使用中的频道不拥有财产权,但是,在联邦广播管制计划的实际管理中,支付意愿已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并且一种事实上的财产权制度已经产生”,广播权亦可作为实质资产的附属物而被出卖。在该制度中,支付意愿——就此而论不是对许可证而是对可能决定其结果的法 律代表制度和政治影响——已在许多情况下决定了谁应控制该资源。
刚开始是根据申请,谁能对附近公益产生最大利益来分配广播权,产生的游说、巡演等成本要比通过市场进行配置高的多,但一旦确定这种权利后,就会进入可以交易的领域,如转让一套10w的广播设备的价格是500w,那很难说中间没有蕴涵被固化和承认的广播权,由此印证科斯第一定律,财产权的初始配置不会决定他的最终配置。
不过,由于政治管制具有大量的不确定性,采用分配广播权的办法所产生的社会成本比通过市场进行配置的成本要高得多。(暂时的无效率)用拍卖的方式来界定支付意愿,来确定广播权归属更为高效,使其进入愿意为他付出最多,最大发挥效益的人的手里。
再次,他分析了未来使用权的问题。
波斯纳认为未来使用权在资源的配置中具有重要意义,(投机交易可以发挥避免现时短缺或过剩的功能,可以降低价格波动)购买未来使用权并不一定都是出于投机的目的,也许是与投机恰好相反的套头交易。如果禁止了未来使用权买卖,就会鼓励不为满足需求而只为保留权利主张的使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也通过商标法的例证(囤积商标而不使用的行为为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所限制,是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指出对使用财产权附加条件(禁止未来使用,也就是不承认在先权利)可能会导致效率低下。
例如,如果预期会有短缺产生,投机者就会增加其购买 量(因为他们预期明年的市场价格会更高)。这样,期货价格就会上扬,期货价格的上扬会吸诱销售者保留一部分现时供应或向现时购买者收取更高的价格(但这是同一回事,为什么?), 以从预期的未来高价中得益。这种结果性的未来供应的扩大又将平抑价格。
最后,他提出权利相互性的理论。
波斯纳认为,绝对的、无条件的排他财产权是不可能的,权利之间具有不相容性。(不然如果铁路财产权确立就必然不用考虑周边农民财产权)他以铁路财产权和附近农民财产权的冲突为例,说明在收益的调节下,权利之间可以达成协议:铁路对抛撒火花进行补偿而农民将庄稼移离铁路;或铁路不抛撒火花而农民愿意支付补偿。“所以,像科斯指出的那样:不论各种相互竞争的资源使用的相对价值如何,法律权利的初始分配决定不了何种使用能最终奏效。”在博弈的过程中,权利具有了一种相互性。波斯纳说,尽管这种相互性引导财产权分配给对其具有更高价值的一方时人们忽视了管理财产权制度的成本,“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不存在过度的成本,他们(法院) 还是可能接近最佳财产权界定的,并且这些近似的最佳界定可能会比财产权的经济性随机分配更有效地引导资源的使用。”
R 曲线表示作为每日火车通行数量函数的 铁路边际收益(marginalrevenue)。由于每辆增加火车对铁路净收益的作用被假设为比前一辆 火车小,所以曲线呈下斜趋势。F 曲线表示农民庄稼损害的边际成本,也是作为火车数量的函数。它随着火车数量的增加而上升。
如果农民有免受庄稼损害的法律权利,而非铁路拥 有抛撒火花的权利,那么其数量将会是相同的。n 点往右,农民会诉铁路要求其减少火车通行 量;n 点往左,铁路会支付一笔钱以使农民放弃他免受损害权的一部分。
知识产权
专利发现与沉船的联系: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沉没财宝和专利发明没有多大差别,而且专利权引起的经济 问题与被抛弃财产引起的经济问题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思想在一种意义上是被创造的,但 在别一种意义上是被发现的。假设,如果通过赋予专利权而允许其他人使用,那么无论哪一位新产品的发明者都能将其专利权出售给厂商而获利 100 万美元。再假设该发明的成本是 25 万美元。其他人也将竭力抢先发明这种新产品。竞争会使它能被更早地发明出来。但假设它 只是早了一天,那么,早一天拥有这种新产品的产值将比在发现上重复全部投资的成本小。
如果不设置专有权利,理性人基于对未来收益的考量在开始时就不会去播种。如果没有专利权,发明会偏向于商业秘密方式保护,限制了发明的方向和范围。设立专利制度后,人们就会争先恐后地投入发明成本,势必会产生重复发明活动。因此法律努力运用各种手段使专利制度导致的重复发明活动成本最小化。
不过契约法除了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之外,它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通过加入遗漏条款而使当事人的协议变得更为完满。因为如果双方当事人已花费时间和金钱,明确把针对各种可能的情况下的违约行为的处理方法纳入合同条款,那么法庭就没有必要提出一种补救措施,由于商议和草拟一份能为每一种想得到的紧急情况提供依据的合同,成本太高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根据契约法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思考处理这一偶发事件最有效率的途径-使履约成本最小化,通过这种方式充实、弥补契约的不足。
篇幅有限就这一点展开讲讲:允许摄影师取得全部损失的赔偿或将他的追索 限制在胶卷价格范围内。
相反,第二种方法则可能使摄影师采取立即表现出其低 成本和高效率的预防办法:使用两个胶卷或当他将胶卷送去冲洗时要求进行特殊处理。
家庭经济分析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观念基础上的:家庭不仅是社会中的一个消费单位,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生产单位。家庭购买的食品、衣服、家具、药品和其他市场商品确实是营养、温暖、感情、孩子和其他形成家庭产出的有形和无形物品的生产的投入。这一生产过程 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场商品,而是家庭成员的时间,特别是传统家庭中妻子的时间。
家庭生产分工:家庭促进了劳动分工,结果取得了来自专业化的收益。在传统家庭中,丈夫专门从事某种市场职业以赚取能购买用于家庭最终生产投入的市场商品的收入,而妻子则将其时间用于将市场商品加工成家庭产出(做饭)。分工可以提高效率这是显而易见的。
通过市场生产的专门化,丈夫将家庭的 货币收入最大化并以此购买家庭所需要的市场商品。通过家庭生产的专门化,妻子使她的作
为家庭产出的生产投入的时间价值最大化。当然这仅表示两种不同类型的分工,现实中男女性别可以互换。
那么一个令人疑惑的问题是, 为什么组织家庭的制度是婚姻而不是商业合伙。这一难题的答案在于婚姻所生产的主要“商 品”——孩子——的性质。
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差别:例如,婚后收入的分割就不能像商业合伙那样依配偶贡献的相对价值 而定。一个相关的观点是(你能理解为什么吗?),家庭中的特定工作既不是以等级和官僚方式,也不是以契约方式来指导和监督的。在婚姻中有一种商业企业内控制机制的替代品。经 济学家自然不会将这一因素称为“爱”,而只是将之说成是利他主义(altruism)的一种形式。 利他主义是一个人的福利是另一个人的福利的正函数(positive function,即同时增长)的条件。 如果 H 爱 W,那么 W 的幸福、效用或福利(同义词)的增长就将会被 H 认为是其自己幸福、 效用或福利的增长。利他主义促进了合作,是对(正式)缔约的一种便宜而又有效的替代方式。
我们可以用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近年来婚育率的下降和离婚率的上升。我们注意到,收益与孩子对父母的价值有关。首先,儿童死亡率下降意味着孩子更好养活,拥有许多孩子避免早夭的价值已经下降,同时夫妻要有更强的信心将少数孩子抚养长大,单位孩子的成本增加。同时生产力的解放使妇女不必从事大量体力劳动或耗费精力的家庭工作,减少了妇女在市场工作的成本,从而增加了雇主对其的需求。妇女在市场上能赚到的净收入大大增加,导致作为一个家庭主妇的机会成本大大增加,因为这一成本是其呆在家里所放弃的净收入。对妻子时间有着最大需求的家庭商品就是抚养孩子,所以这种时间的机会成本的增加马上会转化成孩子 对家庭造成的影子价格的增长。孩子价格的上升可望会减少对孩子的需求量;并且由于抚养孩子不仅是家庭内最重要的活动之一,而且是一项家庭外以可比成本最难实施的行为,所以 对孩子需求的下降将会导致——已有证据表明——对婚姻需求的下降。
为什么要实行性管制?因为成本
这些禁止性规定在经济学上有道理吗?或者,它们是对契约自由的不正当干预吗?答案主要取决于这些被管制活动是否对第三人产生了成本。
通奸对通 奸人的配偶产生了成本。未婚男女间的性行为可能会因抛弃孩子或不关心孩子而产生社会成 本,而两个其关系开始时是童男和处女的人之间的任何形式的非固定一对一性交都可能产生
传播性病的危险
贞操价值下降。禁止重婚是一种“税收”
波斯纳首先讨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若损失概率为P,损失金额为L, 预防成本为B,那么,只有(而且只有当)B < PL 时加害人才构成过失。(c左侧为过失)不过波斯纳认为必须“要对预期事故成本和事故成本进行边际比较,即通过衡量安全的细微增长的成本和收益”,从而在再花1美元只能得到1美元或更少的安全增长时停止为更安全 投资
结论:
最后,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理论和研究方法,不仅使得人们更加关注资源、效用、效率等因素和法律的关系,而且经济分析中的定量、模型分析又可以令法学的一些理论和原则更加清楚地显现出来, 更具说服力,也能更好地为人们所理解。财富最大化不仅事实上是普通法审判的指南而且是一种真正的社会价值。有人评价说,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波斯纳已经把法律改写为刺激财富最大化的代价体系。称波斯纳是“彻头彻脑的经济帝国主义者”,认为他所坚持的“财富最大化”,以效率来替代公正,是庸俗的功利主义。但我不支持这种批评,因为在书中也可以看到波斯纳对财富最大化之效率之外的思考,他能够意识到效率并不是分析时考量的唯一要素,不是法律的唯一价值,如前所述他也同样意识到功利主义意义上的效用的局限性,“虽然本书不会为将效率作为社会选择的唯一由价值的准则而竭力进行辩解,但本书确实如此假定”可见其只是向我们展示一种新颖的、全面的经济分析的手段。总之,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律经济学研究,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凭借其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独特性和优越性,渗透到几乎所有的法学研究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同时由于它采用的是经济学方法,因而必不可少地会存在一些假设,而这些假设往往于实际不大相符,也招致了不少的责难。但如他所说,法律的经济学理论不可能把我它试图阐明的整个现象的复杂性、丰富性和混乱性,但是缺乏真实性决不会使理论无效,他是理论的必要前提条件。
虽然各国的法律制度现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不少的素材,但是过多的假设又会束缚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发展。正如贝克尔所说的那样:“我认为法经济学研究过于理论化, 法经济学与真实世界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主要表现在对一些制度和案例法的解释上。但由于绝大多数经济学家主要是受理论问题进入法经济学研究领域,而绝大多数律师又没受过很多定量分析的训练,从而使目前这个领域中定量分析相对较少。总之,除极少数的一直从事制度研究的经济学家外, ⋯⋯法经济学一直是一门理论性学科。如果一门学科过于理论化, 人们就会总只是就其他理论家提出的问题展开研究,而不是试图回答为了解真实世界而提出的疑问。目前法经济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如此。若这种情况不能及时纠正,那么这个领域就可能变得贫瘠,而不能像那些数据和各种模型与理论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学科那样得到发展。”因此,在法律经济学今后的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更贴近现实。
随后W同学对其进行补充。
·优点和亮点
对基本的经济学概念进行了清楚的阐释
运用理论对生育率的下降进行剖析,分析到位
·起源:贝卡利亚-犯罪的成本
·边际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的递减
·效用: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成本和收益)
价值有时和效率存在冲突,作者的观点在于提高效率而非价值-在能够提高效率的情况下,即使某种措施在社会价值层面更低也应当采取【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效用就是财富最大化-法律的重要目标在于提高效率,通常财富最大化时幸福感最高
-(卡尔多-希克斯理论)当且仅当受益者从变革中能够获得的收益足以补偿受损者的损失,并且使得双方的处境都得到改善时,法律的变革才算是提高了社会福利(实现了财富的最大化)
【民法-抵押权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司法的利益衡量:多个利益发生冲突时选择损小保大
【刑法的刑罚】【宣告失踪人和死亡人】
·社会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不存在成本时,市场即可使得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
现实交易存在成本,而不同法律的权利界定会产生不同的成本和效率,法律的目标在与在权利界定上追求社会成本最低化、资源配置效率最高的目的
【承诺要约的生效时间;国际经济法的风险转移FOB】
·边际效益递减理论
人们所获得的享受在递减
投入使用通常会用于急到缓(最重要-逐渐不重要)
·经济学在法律上的体现:立法、法律的改革以及司法
法律的重要目标、法律改革的评价标准、司法上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第二章 法律的经济学研究方法
社会为努力取得其目的而使用的方法是无效率的——社会可以使用其他不同的方法而以更低的成本取得更有效的预防。如果更有效率的方法并不损害其他价值,即使它在社会价值阶层上是低效率的,这种方法仍然是值得社会追求的。
·第三章 财产法-效益和成本
·财产权的创设和保护促进了资源利用的效率
财产权-排他、可转让(自己利用和创新、他人利用)
从财产权之中延伸出知识产权-激励发明,但同时此种保护需要有限制
商业秘密的选择同样是成本和收益之间的选择
·第四章 契约权和救济
1如何避免一方对另一方采取机会成本-不仅是赋予了义务以法律的强制性,而且设立了第二性义务(不履行需要付出等价的代价)
2契约的重要作用在于将风险分配给更合适的风险承担者。一旦风险实现,那么分配到相应义务的一方必须给予等价的补偿
【买卖合同】
·第六章 侵权法
通过界定我们的损失几率(P)和金额(L),并用B表示预防成本,汉德认为,如果(而且只有当)B<PL(可能产生的损害)时加害人才构成过失。
·第七章 刑法
理性人理论在刑法上的缺陷【激情犯】
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