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工,是指处于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女工。常有人对女工的“三期”保护有误解,认为处于“三期”的女工是受特殊保护,单位一定不能解雇辞退的。
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呢?先来看个案例。王某怀孕后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去医院检查,医生开具一周的病休证明,休息一周后上班一天,第二天向主管电话请假,身体还是不适,未去上班,也未提供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在公司多次发出通知的情况下王某一直未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也不上班。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王某作出旷工解雇的处理。
王某认为自己在怀孕期,有医院的休息证明,公司不可以解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不予支持。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法律确实对处于孕期等三期女职工的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三期女职工仍应当遵循基本的劳动纪律。如果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查明的事实,除2017年4月15日开具的病休七天的证明外,王某在其余未出勤期间并未取得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而且在公司多次发出通知后,仍未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王某作出旷工解雇的决定,并无不当。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有句话叫 “no zuo no die, one zuo must die” ,不作不si,一作就si。
“三期”女工照样能辞退(一作就 si ),有以下五种情形 :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学历、资格证书作假。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前面的案例。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比如私自倒卖公司货物等。
4、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在其他单位兼职,要经本单位同意。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期”女工不能辞退(不作不 si )的情形,仅限于以下三种:
1、无主观过错:
(1)女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女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经济性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劳务派遣:
如果是劳务派遣女工处于“三期”,用工单位不能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和经济性裁员将女工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即使派遣期限届满的,也要顺延到相应情形消失(孩子满一周岁哺乳期结束)时方可退回。
另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可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给予经济补偿。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协商一致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给予相关补偿。
可见“三期”女工不能辞退是有条件限制的,不是一律不得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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