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履行什么程序,其考评结论才能获得仲裁委的认可?
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不能由用人单位主观臆断,而应当依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履行了民主程序、公示程序的考核制度得出结论。考核制度确定的考核程序应当体现民主、公正原则。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核如果履行了下列程序,其考评结论一般都能够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的认可,即:
(1) 成立了专门的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由用人单位行政、工会、劳动者代表组成,并且各方利益代表人数比例适当;
(2) 公布了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客观、合理;
(3) 设立了复议程序。对于被评定为“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允许其向考评委员会申请复议。考评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复议程序对劳动者作了再次考评。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采用外包方式,将对劳动者的考核委托给其他专业机构。对此,由于这些专业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专业化,且与各劳动者之间无利害关系,因此,其设定的考核标准、方法、程序较为科学、全面,考核结论也较为客观。这些专业机构做出的考评结论,也容易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