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如果和非婚姻关系的第三个人有了爱情,是否是“不道德”?从普遍的大众常识来讲,舆论把这叫做第三者插足。如果事实真的是这样,那么婚姻无疑是爱情的坟墓。确定婚姻关系之后,所有的与之无关的情感活动都必须被抹杀,即婚姻中的男女不可以爱上、喜欢上、留恋上、除了彼此之外的其他人。然而,这似乎是违反人作为一种生物的本性。
从个体情感的发展角度来说,当性成熟以后,必然会对异性产生兴趣和好感。从性成熟到确定婚姻关系之间,一个人的异性伴侣往往不只一个。在理想情况下,个体与他的异性伴侣之间的关系,我们都可以称之为爱情。所以在婚姻关系确定之前,一个人往往已经经历过多段爱情,这也验证了一个理论:一个人会爱上的是一类人,而具体爱上的哪一位,则取决于他出现的时间和其他偶发的事件或环境因素。对于这种情况,社会舆论都是可以接受的,并习以为常。当这种爱情发展到一定程度,或者收到外界因素的影响(比如人生阶段、家长压力、奉子成婚),处于爱情关系中的两个人会走向一种契约关系,即婚姻。建立了这种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关系以后,这两个人的情感关系必须稳定下来,不可以再任由爱情的发生,否则就要承担法律的后果。理论上,婚姻关系的确定,扼杀了这两个人未来人生中所有一切的爱情的发生。即使以后再遇上喜欢的那一类人,也不可以发展出任何与爱情有关的情感和行为。因此,婚姻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人类特有的理性来维持的。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发展出婚姻之外的爱情的,就会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所谓的“不道德”。
然而,从人类生物性的角度来看,爱上更适合自己的人是再正常不过的一种生物行为了。一个人永远不能知道目前爱情关系中的这个人是不是最适合自己的,而婚姻关系所选择的那个人,只是受到一系列事件和环境因素的影响而已,换言之,就是那个人的运气。因此,婚姻关系的两个人可以一直维持着爱情关系,是两人的大幸;如果不可以继续维持爱情关系,那也是无可厚非,因为个体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人生长河中总会遇到更加适合自己的那个人。
但是这样问题就更加麻烦了,既然婚姻关系中的那个人很大程度上会成为不是最爱的那个人,婚姻又有什么意义呢?本质上说,婚姻与爱情无关,但爱情会导致婚姻。婚姻是为人类社会不断进步所提供的稳定的契约保障,而爱情是人类作为高级哺乳类动物的奢侈享受。如果一个人在婚姻关系中尽职尽责,但又同时享有婚姻之外的高质量的爱情,这能算“不道德”么?个人认为这虽然不值得提倡,但仍旧无可厚非,就像你需要一直对你的另一半的前男/女友耿耿于怀,认为他们毁坏了你们完美的婚姻么?如果算作不道德,那是不是对后来人的一种不公平待遇么?运气差就不能享有爱情?如果真正理解了婚姻关系的实质,那些之前或之后发生的真爱(只有真爱才值得讨论),都不应该算作是对婚姻关系的不道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