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从引申渊源体系上可概括划分为两部分,一是民事法律关系,第二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引申出民事法律主体、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权利、民事法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引申出合同和侵权。具体的体系包括六部分: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家事法。总结就是二大块、六部分。
先来看二大块中的依民事法律关系划分所讲的内容。概括地起来应该是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
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概括地介绍了三个问题: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段话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民事法律的主体是平等的地位,不平等地位的关系不是民事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呢?事实是实际存在的事情,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涉及到法律的事实,自然事件、社会事件的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法律行为是有人的意思参与的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有社会性,是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社会性就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例如雷电、散步。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分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权利和义务大多数时候是对等的。民事权利划分的标准有四类:
以权利的功能来划分有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请求权向别人主张权利,有诉讼时效,典型的是债权;支配权是仅属于自身的权利,不容他人侵占和剥夺;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形成权是对他人之间权利的主张,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认可权和选择权。
以权利的客体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以权利的范围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以权利的关系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什么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实际上是一种资格,就是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呢?其实就是能够承担法律行为结果的资格。
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的法律事实有:(1)民事权利的产生和消亡;(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3)涉及胎儿的遗产继承和赠与。
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关的法律事实有:(1)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2)自然人的监护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呢?是民事主体对民事法律关系所做的改变活动,如设立、变更、终止,是有意思表达的。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就看是否有意思的表达,事实行为没有意思的参与,是客观存在的,法律行为有意思参与。
什么是民事行为的成立呢?它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有什么关系呢?成立是指事实上的存在,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看它是否满足三个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当事人之间按照意愿对标的所做出的法律行为就是成立的,但是否生效呢?这又有三个要件: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具备三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有些法律行为的生效附有条件和期限,只有在条件满足时才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也会存在瑕疵,其效力可撤销、需待定。可撤销有四种情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需待定有二种情形:无权代理和行为受限制,需要确认效力。
(四)代理
代理的定义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制度。其特征包括代理权、本人、效果。
代理分为三类,按是否显名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按代理人由谁推选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按有无代理权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本代理是本人选任代理人,复代理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无权代理中注意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
(五)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权利丧失的期间,权利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权利,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分为普通、特殊和最长时效。普通为3年,特殊是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和人寿保险合同,诉讼时效分别为4年、4年和5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诉讼时效有一个时间起算点,对各种类型的起算点都有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改变的因素是中断和中止。中断是原有的诉讼时效终止,从新再起算诉讼时效。中止是出现了法定情形使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如果是在诉讼时效最后6月内发生或持续到最后6个月,等中止事由消除后一律补算6个月。在最后6个月前消除的,就不用补算。
诉讼时效过了,债权还是存在的,去法院起诉时法院会受理,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时效抗辩只能在一审提出,在二审提出除非有新证据,否则不能提出。如果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债权人诉讼时效会重新起算。但部分履行不能推及全部。
二、物权法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支配且排他的权利。包括典型物权和类似物权。典型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类似物权指占有。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学习物权法先要学习物权的基本理论,包括物权的概念、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然后要学习物权的变动情况和物权的保护。最后对典型物权进行详细分析。
(一)物权基础理论
物权的基本原则有三: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法定原则。其中以物权法定原则最为重要。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都要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创立。所谓公示原则是指公之于众后产生效力,不动产公示方式是登记,动产公示是交付。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和特定的权利。可以划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和种类物;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
物权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所谓对外效力是指物权(所有权、用益权、抵押权)优于债权,例外的是工程价款和船舶优先权。对内优先是指他物权优先于自物权。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人可以请求返回原物的权利不受其他因数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物权的变动
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又可分为不动产的变动和动产的变动。不动产变动的原则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例外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转让,设立不需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需登记才可以。动产物权变动原则是“有效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例外是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特殊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交付。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征收法定、形成判决、继承或遗赠以及事实行为,无需登记,但未登记欠缺处分权,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时,不发生物权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物权保护
物权保护是指物权受到妨害或存在妨害危险时,为了维护物权的完满状态向妨害人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请求。
物权的保护方式分为:物权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无条件的也没有诉讼时效的,分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原物的被请求人需满足四种情形:(1)被请求人是现时占有人(2)被请求人可是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3)被请求人不是占有辅助人(4)被请求人不是有权占有人。
债权请求权的行使需要以妨害人存在主观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结果为条件,同时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债权请求权有二: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超过三年的,但损害还在持续的,可以从主张权利之日向前推算三年,对这三年期间的损害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是对财产的管理、控制。收益是财产产生的孳息和利益。处分是决定财产的事实命运和法律命运。
所有权分类为三类:国家集体和私人,取得的方式有二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特殊的所有权分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下面详细介绍如下:
1、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是指非正常转让或继受等方式取得的所有权,分为善意所得、添附和占有。
善意取得需满足四个条件:(1)无权处分;(2)主观善意;(3)合理价位;(4)完成登记或交付。不能善意取得的条件是:(1)占有脱离物;(2)基础交易消灭。脱离物是指盗脏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权利人自知道或应该知道2年内请求。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占有是指对无主动产据为己有。与遗失物不同,遗失物是有主的,需要返还,可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损坏要赔偿,发布招领公告6月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添附进一步可分为附合、混合以及加工。附合是指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以价值明显较高和不动产作为所有权归属的依据。混合是指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不能分辨。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有价值的劳动使其成为新物。新物原则上归原物所有人,但如果加工行为相对于原物更具价值时归属加工人。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已经存在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接受遗赠、企业合并、分立、买卖、赠与等。
2、特殊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
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停车位、私人绿地、露台等。
共有权是业主对其共有部分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规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管理权是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的管理权利。对维修基金使用和附属设施的改重建需双2/3通过。其他事项半数专有面积和半数业主人数通过,其中一个专有部分作一人算,多个专有部分均按一人计算。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按所有权的份额共有,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没有约定的按出资额确定。
处分和重大修缮是需份额的2/3同意。约定不可分割时,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共有人以及共有人或近亲属病重急用时,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不能分割的,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对内转让无优先购买权,对外转让同等条件优先,通知15日或权利转移6月行使权利。其他人可请求赔偿但是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不分份额享有一个所有权。常见的有明确约定和共同关系。共同关系是指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同居关系、继承关系。处分和重大修缮无约定时需全体同意。分割和按份额共有分割相同。
(五)用益权
用益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没有处分的权利,体现了物的使用价值。
用益权的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私有权和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依法对承包经营的耕地、草地、林地等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利。内容包括:权利的设立、流转、继承和承包。
权利的设立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设立,无论登记与否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利的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登记后才可对抗第三人。
权利的继承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继承,只能继承承包收益,但林地承包经营权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承。
承包的方式分为家庭承包和招拍协方式,前者只限本组织的农户,后者可为外单位和个人,但本组织内农户享有优先承包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对国有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出租、出卖后不能再申请。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以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自己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他人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
地役权的设立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地役权的流转规定:地役权不能单独流转,应随同流转。需役地转让时,受让人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登记的,受让人应负担,未登记的,受让人无需负担。
(六)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分为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又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债权分为保证和定金,俗称人保和钱保。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竟合分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竞合、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以及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在范围、效力、灭失以及转移上从属于主债权。
担保物的物上代位权是指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并不消灭,可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以其全部价值担保主债权。
抵押权与抵押权的竞合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种情形,动产抵押权的竞合原则是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按比例受偿。不动产竞合原则是先登记优先后登记,同一天登记顺位相同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抵押权与质权竞合主要是指动产,抵押权在先竞合原则是登记过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落后于质权。质权设立在先竞合原则是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都是质权优先。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原则是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七)保物权之抵押权
抵押权的特殊之处在于无需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即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财产仍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的运转包括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妨害、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种类分为: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和浮动抵押。
1、抵押权的运转
抵押权的设立分为不动产的设立和动产的设立。不动产抵押设立是“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抵押登记”;动产抵押设立是“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动产设立无需登记,但未经登记不等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受限制的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公益事业单位设施、争议财产等。
抵押权的妨害是指抵押人不当处置抵押财产的行为妨害了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抵押权。分为转让抵押财产、赠与抵押财产、出租抵押财产以及滥用抵押财产。
转让抵押财产征得了抵押权人的同意,此时抵押人转让属有权处分,所得价款需提前清偿或提存。未征得同意时,属物权处分,例外是受让人善意取得和行使涤除权。
出租抵押财产时“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1)先出租后抵押;(2)先抵押后出租,但抵押未登记。
滥用抵押财产时抵押权人可采取的措施有:(1)请求停止作为或不作为;(2)请求恢复价值;(3)请求补足担保;(4)请求提前清偿。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实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注意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抵押权的实现和流押条款以及抵押权额实现与“房地一体”主义。
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应请求法院拍卖、变卖。不得自行拍卖、变卖。
抵押权的流押条款是抵押人与债权人约定以财产抵债的条款,流押条款无效,不减损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权的实现与“房地一体”主义是指一并抵押,即抵押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新增建筑在行使建设用地抵押权时一并处分,价款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2、抵押权的种类
共同抵押是指同一债券上有两个或以上的抵押人担保,又可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
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有明确的担保数额,抵押人仅就约定份额承担抵押责任,只能向债务人追索。连带共同抵押是未约定担保数额,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抵押人主张全部债权,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全额追索,也可向其他人按内部份额比例追偿。追偿无顺序限制。混合担保是指同一债权有担保物权还有保证担保方式。
最高额抵押是未来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担保,在债权确定时,以最高担保额为限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1)抵押权设立时实际债权尚未确定;(2)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最高额的限制;(3)债权转让时,已经转让的债权不再被担保。
最高额抵押实际债权的确定:(1)约定债权届满;(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自设立起满2年;(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被宣告破产或撤销;(5)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最高额担保额度的确定:(1)小于或等于最高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2)超出部分不能优先受偿,转为普通债权。
浮动抵押是指个体、企业以及生产经营者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成品设立的抵押。其特征是抵押财产可以转让。
(八)担保物权之质权
质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而设立的优先受偿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设立的条件是“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
动产质押人的权利有:(1)占有出质财产;(2)收取孳息,没有孳息的所有权;(3)优先受偿权;(4)转质的权利,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有:(1)妥善保管;(2)行使质权;(3)返还出质财产。
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为客体的质权。包括: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知识产权以及应收账款。
有价证券设立时,存在权利凭证的,在交付权利凭证时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在有关部门登记时生效。
基金份额出质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时生效。股权质权在工商办理出质时生效。
知识产权质权设立时,著作权在国家版权局出质时生效;商标权在国家商标局出质时生效;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质时生效。
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时,在信贷征信机构出质生效。
债权质权是以债权为客体的质权,在出质合同生效时生效。债权质权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即使清偿,也属无效。通知之后债权质权方才能对出质人的债务人主张质权。
债权质权的抵销是指当出质人的债务人对出质人同样享有债权时,并且以及符合抵销条件,出质人的债务人可以向质权人主张抵销。
债权质权的抗辩援引是指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抗辩可以对质权人主张。
(九)担保物权之留置权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占有留置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取得该财产优先受偿权。
普通留置条件是“未履行到期债务+合法占有对方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商事留置权条件是“未履行到期债务+合法占有对方动产+双方均为商事组织”。
留置权人的权利有:(1)占有动产;(2)优先受偿;(3)收取孳息。
留置权人的义务有:(1)妥善保管;(2)行使质权;(3)返还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消灭条件有: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
(十)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
1、占有的分类
占有分为5类:(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2)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3)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4)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5)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划分的标准是合法本权,本权分为物权和债权。无权占有人有返还和赔偿的义务,但善意无权占有人不必赔偿。
(2)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划分标准是:是否明知无占有的本权。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自己缺乏占有的本权而占有,恶意占有是指明知无占有本权而占有。
(3)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划分标准是:是否直接管理、控制。
(4)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划分标准是:是否把自己当做所有权人。
(5)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划分标准是:是否基于自我意志而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指示人是占有人。
2、占有的保护
占有保护分为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保护请求权分为占有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区别在于请求人、请求时效和返还物三点不同,其他与后者相同。债权请求权和物权保护相同。
三、债法
债法部分包括7部分:基础理论、债的运转(转移、担保、保全、消灭)、无管理、不当得利。
(一)基础理论
1、债的定义:是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享有权利者是债权人,所享权利为债权,负担义务者为债务人。债的客体是债的标的,是给付行为,标的物是给付之物。
2、债的分类:按标的形态划分劳务之债和财务之债;按标的物是否特定划分为种类之债和特定之债;按标的是可以选择划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按当事人数量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当事人的关系划分为按份额之债和连带之债。
(二)债的转移
1、债的转移定义:是指债的内容不变,主体依约定或法定发生变化。
2、债的法定转移:财产保险里代位请求权、企业合并或分立、买卖不破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继承以及继承。
3、债的约定转移: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以及债权债务约定概括承受。
(三)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定义:是指以财产、金钱或者信担担保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对应担保方式分为担保物权、定金以及保证。
2、债的担保之保证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即在担保额度范围、效力、消灭以及转移上依附主债权。
保证的分类为三种:以保证责任范围划分为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以当事人关系划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以保证人数量标准划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3、债的担保之定金
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约定,由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如给付方违约则丧失定金,如收受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交付定金生效。
定金有五种类:违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成约定金以及证约定金。
(三)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定义
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其债权时得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2、债权人代位权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之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次债务人,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
3、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人之债权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为,时效是知道后1年或者债权发生5年内行使,所取回财产无优先受偿权。
(四)债的消灭
1、债的消灭定义
是指由于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或混同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2、债的消灭原因
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基于代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清偿的行为,可有追索权。
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有给付,从而使得债的关系消灭。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偿付哪笔债务的规则:(1)优先冲抵已到期的债务;(2)优先冲抵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3)担保数额均相同,优先冲抵负担较重的;(4)负担相同的,按到期先后顺序冲抵;(5)到期时间均相同的,按比例冲抵。
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
提存是指债务人将适于提存的财物交给提存机关,债的关系消灭,风险、所有权、孳息等转移至债权人。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一人、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所有权与承租权同归一人三种混同模式。
(五)无管理
1、无因管理的定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2、因管理成立的要件
是管理他人事务和为他人利益而管理,违法事务、专属本人事务以及必须经授权的事物不得无因管理。
3、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管理人有适当管理义务,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有通知的义务以及报告计算所得利益和孳息的义务。
(六)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构成要件需有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受到损失,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四、合同法之合同概述
合同法分为合同概述和合同个论。合同概述分为基础理论、合同缔结、履行、解除以及责任。合同个论是具体的有名的合同关系,分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
(一)基础理论
基础理论介绍合同的定义、分类、特征。
合同的定义: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的义务而签订的合同。
合同的特征:平等性、财产性、相对性。
格式条款需体现平等性,在条款的说明中应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条款,如违反对方可以申请撤销相关条款。
格式条款的无效是指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基于合同所产生的的权利或义务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
属于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有: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的合同,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二)合同的缔结
1、合同缔结的过程就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在要约生效后失效前,受要约人进行了承诺,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已缔结。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达,如价目表、商业广告等。
要约生效的条件分为向不特定对象发出和向特定对象发出,前者发出即生效,后者区分对话式和非对话式。
要约的撤回条件是撤回通知更早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条件是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或作出承诺的行为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失效的条件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规则有:对话方式、通知方式、意思实现承诺、单纯沉默承诺
2、缔结时间
承诺生效时间即为合同成立时间。
(三)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的抗辩分为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应当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定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终止先履行的义务。。
(四)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定义:在合同履行完毕前,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订有协议来消灭合同关系。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的条件,解除权需要请求,附条件解除时条件成就合同关系自动消灭。
法定解除分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殊法定解除。一般法定解除的事由有:(1)不可抗力(2)不履行债务(3)延迟履行(4)合同目的不能实现(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是双方都可解除且不负赔偿责任。
特殊法定解除时双方有任意解除权的事由有:(1)委托合同(2)不定期租赁合同(3)不定期的保管合同。其法律效果是需要付出代价。
特殊法定解除时一方可以任意解除的事由:(1)承揽合同的定作人(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3)定期保管合同的寄存人(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其法律效果是需要付出代价。
(五)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利益损失的。关键点是:缔约过程中、诚实信用、利益受损。
履行责任是指忠实履行其所担负的合同义务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约行为导致的结果。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行为和实际违约行为。预期违约行为是在合同未届满时的违约状态出现。实际违约是合同届满后拒绝履行、延迟履行、不完全给付。
违约责任方式是指违约责任产生后,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典型的包括:实际履行、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减少合同价款。
实际履行分为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定金罚则中定金数额不超合同价款20%,定金罚则和支付违约金是能选一种。支付违约金数额高出部分不超过所受损失的30%。
商品房买卖惩罚性赔偿金构成事由:(1)隐瞒抵押(2)一房数卖(3)隐瞒无预售许可证(4)隐瞒为拆迁安置房的事实。法律效果是:(1)解除合同(2)返还已付返款和利益(3)请求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且无约定的处理原则:(1)误差大于或小于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2)误差超出3%,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和利息;(3)误差超出3%,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时,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3%以内由买方不足,超出3%部分由出卖人承担;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3%以内的房款和利息返还给买受人,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双倍返还,不算利息。
五、合同个论
(一)买卖合同
是指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对方,对方支付对价的合同。
1、风险负担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采用交付主义,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不以所有权转移为前提。代办托运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时,货交付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到买受人。
2、风险负担的例外: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生效起转移,有例外。买方延迟收货,约定收货之日起转移。
3、孳息归属,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属于买受人。
4、试用买卖:认可权不得附条件、附期限。试用期由卖方确定,买卖合同自认可生效,拒绝认可不必支付使用费。
5、分期付款买卖:3期以上才满足分期付款合同,拖欠超过1/5时,出卖方可行使全部还款的权利,或解除合同,要求支付使用费。
6、保留所有权买卖:出卖人可行使取回权,但支付价款达到75%以上不能取回,被第三人善意取得不能取回。买受人有回赎权,超过回赎期,出卖人有再卖权。
7、多重买卖:特殊动产归属原则:交付、登记、合同成立。普通动产归属原则:交付、付款、合同成立。
(二)赠与、借款合同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例外情形: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或者经过公证。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侵害近亲属、不履行抚养义务、不履行约定义务。1年内行使。
3、赠与人之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条件是受赠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借款合同的生效:自然人之间是借款人收到借款或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非自然人之间是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5、借款合同的无效条件:(1)套资转贷(2)集资转贷(3)用途违法(4)违背公序良俗。
6、借款利息两线三区原则:36%以上部分无效、36%-24%部分自然权利、24%以下有效部分。期内无约定利息的,借款人不用支付。逾期利息无约定的,有期内利息约定按期内利息支付,无期内利息约定的,按6%支付。利息支付方式无约定的,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一年一付,不足一年的,一并支付。
(三)租赁、融资合同
1、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租赁物的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不得超过20年,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约定不明、6月以上未书面或届满继续承租未异议的。
2、租赁合同的履行可以从出租人的义务和承租人的义务两个角度来看。对于“一房数租”确定适格承租人的顺序是“合法占有→登记备案→合同成立在先”。承租人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需要赔偿,租金支付期限约定不明时,合同一年以上→一年一付,不足一年→一并支付。
3、租赁合同的变动是指发生承租人死亡、租赁物转让以及租赁物转租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人、共同经营人可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租赁物转让的,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可主张赔偿请求权,但不能主张转让合同无效。例外的是房屋共有人、近亲属、15日未明确购买以及善意取得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租赁物转租分为合法转租和非法转租,非法转租可解除合同。
4、租赁合同的解除有四种情形:不当使用租赁物、非法转租、租赁物灭损、质量瑕疵。
5、融资租赁合同是指以融资为目的,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分为人买我租和售后返租。
6、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包括承租人拒绝领受租赁物的法定事由、出租人的豁免事由、承租人的义务以及租赁物的归属。承租人拒领事由是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和交货时间超期。出租人的豁免事由是租赁物瑕疵、损坏、致害的责任。承租人的义务包括支付租金、妥善保管、不得私下处分。未有约定租赁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
7、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分为双方解除、出租人解除以及承租人解除三种情形。双方都有解除权的事由是合同无效撤销、租赁物毁灭、出卖人原因。出租人解除权事由是私下处分、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未约定时欠付期数2期以上或金额超15%以上。承租人解除权事由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
(四)承揽、建设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做人有协助义务,支付报酬义务。承揽人有工作义务、通知义务、交付义务以及保管义务。承揽合同解除事由是未经定做人同意转交第三人制作、定做人拒不协助。
(五)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收取运费的合同。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旅客人身伤害由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旅客自身原因除外。随身财物损失由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货物损失有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责任除外。货物运输的方式有单式联运和多式运输。其责任是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承运人有留置权。
(六)保管、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合同。交付时合同即成立。保管人有善管、自管、禁用以及返还的义务。寄存人有告知、付费的义务。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的合同。保管人的义务有善管义务、验收义务。存货人有告知、付费义务。
(七)委托、行经、居间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有报告、履职义务。委托人有付费、赔偿义务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受托人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义务、行纪人费用自担义务、担保履行义务以及忠实指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是支付报酬,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入人或卖出人时,委托人也应该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八)其他合同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报酬的合同。旅游合同未经游客同意,需承担违约责任。变更后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游客人身损害可向辅助服务者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旅游经营者未尽到谨慎选择义务时承担补充责任。
六、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概述
1、构成要件
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
受害人遭受损害结果:包括法定权利的损害和一般权益的损害。遵循“损害填平”原则。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看是否同时存在两个要求:无此行为即无此结果、有此行为通常有此结果。
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明知损害结果而追求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本应预见损害结果但是没有预见。
2、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无主观过错无侵权责任。无过错原则不以主观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无论加害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均需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过错原则对构成要件的要求:行为人实施加害→受害人遭受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受害人举证。
过错推定原则对构成要件的要求:加害人举证。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实施加害→受害人遭受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免责事由
七种免除侵权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包括:受害人过失、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紧急救助。
受害人过失可减轻加害人责任。故意可免除加害人责任。第三过错全部责任则免除加害人责任,部分则减轻责任。
正当防卫不超过必要限度无需承担责任。紧急避险如应人为因素引起,由引起人承担责任,如是自然原因,紧急避险人适当补偿。
紧急救助导致受助人损害额,救助人不承担,导致救助人损害的加害人承担,受助人适当补偿。加害人无力或找不到时,救助人请求,受助人应当适当补偿。
4、侵权形态
包括共同侵权行为与分别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又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教唆侵权,分别侵权行为分为直接结合行为和间接结合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包括共同故意加害行为和共同过失加害行为。数个主体实施共同加害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个主体实施数个危险行为,其中一个或者数个行为导致损害结果产生,能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加害人时,由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侵权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侵权,当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时,教唆人承担责任,监护人未尽到职责时,教唆人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分别侵权中直接结合行为是指数个主体无意思联络而实施数个行为,其中人一个行为即可造成全部损害结果的,数个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两人分别投毒致人死亡。
间接结合行为是指数个主体无意思联络而实施数个行为,只有数个行为结合在一起才能造成全部损害结果,数个主体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如热水器漏电结合漏电保护器失灵导致触电。
5、责任主体
分三种情形:
(1)侵权人本人不担责,他人代替其担责
包括被监护人侵权、用人单位责任、个人劳务责任以及被帮工责任。
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被监护人有钱的以其资产先赔付,不足的由监护人赔付。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系劳动派遣,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致己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第三人致己损害的,即可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用人单位向第三人追偿。
个人劳务责任中雇员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雇员致己损害的,雇员与雇主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被帮工人责任中帮工人致人或致己损害的,被帮工人承担责任,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责任,帮工人致己损害的可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致己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但第三人不能赔偿或不确定的,可以有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2)侵权本人要担责,他人补充其责任
包括安保场所责任、教育机构责任。
安保场所未尽到安保义务直接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安保场所承担责任。安保场所范围内第三人侵权时,安保场所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育机构里无民事行为能力遭受人身伤害,教育机构有推定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侵权本人要担责,他人过错同担责
包括网络行为侵权、承揽工作侵权。
网络用户侵权,服务商自始知情,需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若收到通知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则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扩大的损害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人致人损害或致己损害的,定做人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定做人不承担责任。
(二)侵权各论
1、产品损害责任
责任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可向有过错的仓储、运输者追偿。跟踪责任是发现缺陷应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惩罚性赔偿需满足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即主观明知,客观致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
2、交通事故责任
一般责任主体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故意,机动车免责,非机动车过失,机动车适当减轻责任,机动车自证无过错,免责或10%以内担责。
特殊责任主体是指出租、出借机动车的,享有运行利益的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过错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驾驶人存在饮酒、无证驾驶以及其他应当认定所有人存在过错的情形
归责原则是机动车之间是一般过错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是无过错原则。
责任承担是交强险→商业三责→责任人
3、医疗损害责任
一般责任主体是指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尽到诊疗义务、公开病历,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特殊责任主体是指医疗产品或者血液存在缺陷导致患者损害的、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基于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分别造成同一损害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的、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时候,赔偿主体承担的责任情况。
4、环境污染
一般责任主体是污染者。特殊责任主体是两个以上共同实施、分别实施、第三人原因导致三种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责任界定。
免责事由是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不可能造成、不可能到达、损害已发生在排放之前。
5、动物损害责任
一般责任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特殊责任主体是逃逸、遗弃动物致人损害与第三人原因导致动物侵权。归责原则是采取无过错原则,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免责事由,但违法事由不能免责。
6、物件损害责任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是无过错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物坠落致人损害是过错推定原则,由关联人承担责任,可向其他人追责。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是过错推定原则,由堆放人担责。
道路施工安全措施不力致人损害由施工方担责。
7、人格损害责任
具体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1)侵犯人格权严重的(2)侵犯身份权益严重的(3)侵犯死者利益(4)损毁特殊纪念物。
七、家事法
(一)婚姻法
1、婚姻缔结
婚姻关系的确定: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主观是自愿,客观是双方到达法定年龄,男22、女20岁。
婚姻关系的瑕疵:申请宣告无效的情形是重婚、亲属关系、患病、未到年龄。申请主体是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申请宣告无效的程序上限制是不调解、一审生效、不撤销。
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是遭胁迫,申请主体只能是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在一年内做出。
2、婚姻存续
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对父母赠与,婚前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共同还贷以及个人资产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等情形的界定。
3、婚姻终止
婚姻终止的事由包括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以及离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先调解,下列情形调解无效准予离婚:(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2)家庭暴力(3)赌博恶习不改(4)感情不和分居2年(5)宣告失踪(6)生育纠纷不和。女方怀孕、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除外。
3、离婚债务清偿
共同债务连带责任,个人债务个人清偿。
(二)继承法
1、继承方式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被抚养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抚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分为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集体组织之间。解除事由不同法律效果不同。因抚养人过错解除的,抚养人不能取得遗产且一般也不退还抚养费。因被扶养人过错解除的,被扶养人应当偿还抚养费。被继承人死亡继承顺序是:遗赠抚养协议→遗属或遗赠→法定继承。
遗属或遗赠是自然人订立的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遗产。遗属形式有公证遗属、自书遗属、代书遗属、录音遗属、口头遗属。
遗属的无效情形:(1)不符合形式要求(2)无行为能力(3)不真实、受胁迫、欺骗(4)伪造(5)篡改(6)部分财产不属遗属人
遗属的撤销和变更:后遗属撤销或变更前遗属,前遗属有公证需有后公证遗属撤销或变更。也可以以生前行为撤销或变更遗属。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特殊情形是丧偶儿媳或女婿以及代位继承。第二顺序是: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产分配原则是平均分配和内部分配,有例外。
(二)债务的继承与清偿
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的,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应当继承。以继承所得权利为限履行义务。清偿的顺序是法定继承所得→遗属或遗赠所得。
(完)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