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岁上海独居老人将300万房产“赠与”照顾他的水果摊主一事,因家属诉争房产,法院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次引发网络热议!
【驴鹏夜话只讲真话】
前提往往比结果更为重要!
今天就房屋赠与 (赠予为错误拼写)行为、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聊一聊。
1.首先,澄清一点基础事实。
所谓网络热议的所谓老人无偿赠送房产一事,其实并非大家通常理解的老人无偿赠与房屋行为。法律层面来看,老人和水果摊主俩人签署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就是说水果摊主负责给老人进行养老,对其进行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监管、权益维护。作为回报呢,摊主在老人去世后依照约定取得房产。本案中,虽然老人将摊主设定为意定监护人,但不等于自己的300万房产就归属摊主了。
2.法院.认定老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不等于先前双方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虽然经法院认定,老人目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法院判决仅针对老人现在的健康状态,而不是签署协议当年的状态。
不能因为现在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的、武断的否定当年的行为。
3.假设当年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时候,老人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协议的效力肯定有问题。反之,如缺少证据证明,未经经过法院确认,不能当然认为协议无效。
4.目前老人家属想争这套房产,唯一合法方式是证明当年协议无效,则应当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证明老人在做遗赠扶养协议时候的精神状态。
5.在法律语言里,赠送房产签订的是《赠与合同》,源自《民法典》第十一章赠与合同。而非某些网络自媒体瞎写的赠予合同!
假设老人赠送的不是一套300万房产,而是300本书籍,老人家属还会打官司争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