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说到这个问题,稍微有点经济学头脑或者看过经济学书籍的人都知道,因为费曼的《经济学原理》在开篇的是大前提就曾讲到,交易双方必须是自愿的否则构不成交易。但这也引出了许多问题,例如如果乙方存在交易不对称的情况,甲方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也就是远高于价值的价格跟乙方签约,但前提是双方自愿,这样的情况也算是交易吗?
如果我想要一个随身听,但我不知道市场中随身听的价格,于是有一个人要以一万的价格买给我一个随身听,这就代表着双方中的一方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随身听的价值远远不值一万,但我又把这随身听买了下来。但确实是我们双方都是自愿的,这能算一宗交易吗?
我对随身听的心理预期是两万一个,现在我只用了一万就把其买了下来,也就是说我存在一万的“消费者剩余”。而卖方在保持良心与利益之间做出了一个理性的抉择,毅然决然的选择了后者。这其中我们双方都认为自己赚了,更不用说自愿了,难道这也算交易吗?
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并不罕见,随处在火车站附近走一走就可以看见这类情况,知道真相的买家也只能怪自己眼不明了,但很少见到这类问题被人摆上台面的来讨论,到底这类问题应该怎么解决,我们也就不得而知了,或者只能当自己买了一个教训了。
这样的问题确实会被人说刁钻,但确实又是很现实的一个问题,因为现实中正在有人因此而困扰着。但这类问题的背后都有这一个广为人知的,或者说是普遍的道理,也就是我开头所说的:交易双方必须都是自愿的才能构成一宗交易。那么我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真的是一个可称之为对的道理吗?
很多人会说对,因为这都是历代经济学家所总结出来的,被写进教科书的,一个铁打不动的理论,他的真实性已被这些人反复验证过,怎么可能称为不对呢?但就在刚才,我就经历了这样一个事件,即我出于不自愿的情况下被人强行拉去被人服务,而我也必须为这服务交费。这时候,我就对这样一条真理产生了一丝怀疑。
这事情发生在学校,学校强制每一个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标准剪光头,并在外专门请了理发师对于这些不想剪光头的学生进行了强制的理发行为,并要求每个学生在光头之后把钱交给理发师。
其中,学生一方属于不自愿的,教师一方当然是很情愿的,并且我也看见一个教师以此为乐。就这样,我们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理了一个价值低于价格的光头,但很难说,因为关于所谓“消费者剩余”都是主观的,我也很难说清楚其中的一小部分知否有着心理疾病。如果是这样的话,这样的交易能够称为交易吗?
当然,肯定会有人说学校中的老师说什么就是什么,学生必须照做,包括你。但这既然是一条普世的道理的话,放在哪里也不为过,放在哪里也都是正确的,但是在这里确实出现了问题,关于这条道理的真实性就可以重新考虑了。而经济学在亚当斯密甚至李嘉图之前都是作为一门哲学,中世纪之前的哲学家们对于道德已经展开了热烈的论述,而经济学作为一个哲学的小分支,是否可以挤进论述道德之列?确实作为一个学生,如此贬低自己的学校实在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但如果光从学术问题讨论的话就可以避免这一尴尬的局面。但确实,这是一个很好的反例。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搞清学校的作用。我一直认为,学校是传授知识和培养价值观的地方,但我不知道这是否准确,但我一直以来确实就是这么认为的。关于手机的问题,也就是学校的传授知识的作用出现了障碍,但现实却往往不是手机这个因素,但家长和老师们总会把孩子成绩下降的情况归咎于手机这一因素,但这两者之间的因果究竟是怎样,又或者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前提是孩子的成绩下降了,学校传授知识的作用得到了阻碍,但我们不知道是否是真的在传授知识还是在增加分数。
这两者都与发型没什么关联,如果硬要说的话,学校应该是想要培养一种一切命令听指挥的价值观罢。如果这样说来一切都可以说的通了,学校的本意是想要培养我们,无论学校做什么事情都是对学生的一种爱护,但我们如今还在为了学校的“暴政”谩骂,难道我们不应该感到害臊吗?难道这样的行为不与一个叛逆期的小孩指着父母的鼻子骂的行为是一样的吗?
如果我们这些学生按照学校的所有规定执行下去,并且毫无怨言的话,那么我们整个学校的学生都会成为一种人,像是流水线上批量制造的型号不同但功能相同的机器,并且为社会源源不断的输送这样的人才。想必是任何社会主义国家不愿意见到的吧。
这样看的话,那么学校的作用并没有约束学生下课自由的权利,即学生在下课之后无论做任何,只要是不违法或者不侵犯到他人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说都是可行的。那么在放学之后去理发店理一个适合自己的发型有何不可?甚至都可以说达到了帕累托最优,即双方的交易不会妨碍到第三方,也就是我和理发师约定,他负责给我理一个适合我的发型,我给他相应的报酬,但我们两个人的这笔交易并不会影响到第三方,除非我是一个美男子,在换了一个发型之后有人会为我倾倒。很可惜我并不是这样的一个人,恰恰相反,我并不是一个自信心爆棚的人。
既然这样,学校的作用在这件事情上都去不了作用,甚至可以说这只是一个关乎利益的问题,那么就可以说学校多管闲事做了一件在它义务之外的事情,而做的这件事也确实影响了我们的切实利益,我的自信心因此而受损的话,是否就可以说,学校做的这件事构成了犯罪?即在别人不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做出了一件伤害别人的事情,何况还是为了自身的利益。
如果不说的这么复杂的话,那么这个问题说到底也就是开头说的那个问题与结尾所提出的问题相结合,一个人出于非自愿的情况下强制的被别人做出一件损害自己切身利益的事情,是否构成犯罪?当然,这确实是服务方玩玩不应该做的,这就构成了强制消费。但肯定还是会有人举出反驳我的例子。但这无非都是语境上的不同,这个看似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实际上并非我们想的那般简单,一句话在不同的语境下的意思都可能会不同。但答案究竟是什么,或许只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如果是你的话,被人拉去强制消费的话,是否应该坚持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