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132 1110 碰到法院强制执行保单现价该如何办?

今天下午流转了二个分公司两个OA申请,申请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由于目前借贷案件越来越多,我想分享对强制执行的看法,也让大家对保险如何避债有一定的了解。

先看看法院的执行公文:


第二看看法院适用的法律条文:

《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本条是关于保全适用条件、具体程序的规定。

《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我们来分析,在执行文本上法院唯独没有提保险法,这就是现在很多地方性法院对保险法确实缺乏了解。今天就两个常见问题讨论一下:

1、人民法院冻结保单是否可以?

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人支付现金价值(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同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权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中第五条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是不违规的,也是合理的。

(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人民法院直接扣划保单现金是否可行?

投保人依法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而且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作为投保人享有的权益确定无疑,因此当然也应当可以作为清偿投保人的个人债务。但用于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清偿投保人个人债务的前提是:必须解除保险合同。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人除法定的解除权外,只有投保人拥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因此如果投保人不主动配合办理退保手续,法院强制执行现金价值的行为是存在很大争议的。

既往有一个很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判例:(2014)锡执异字第0037号,当时法院强制执行现金价值划转,平安人寿无锡公司提出异议。提到二审,二审判决摘录如下:

一、人寿保险单具有财产属性,能够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依据上述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前,投保人对保险人不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保险合同解除后,保单的现金价值才能产生并最终确定,投保人对保险人方享有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的到期债权,如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该人寿保险单及现金价值予以执行。故人寿保险单及其现金价值成为执行标的前提是保险合同已解除。

二、合同解除是合同相对人终止合同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中将法院强制执行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特殊情形,且未出现保险法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只能归投保人所有,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现金价值。本案中,许某作为涉案13份人寿保险单的投保人,其并未向平安人寿无锡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上述保险合同亦未出现保险法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另外,申请执行人典当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存在通过人寿保险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故本院要求保险公司解除其与许某的13份保险并提取保单现金价值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人寿保险单的财产价值,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人寿保险单的财产价值采取相关执行措施。

综上,保险公司的异议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13)锡执字第37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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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综上所述: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财产,应当偿还债务,但可以执行的前提是保险合同已经解除。目前我国法律对人寿保险合同的解除规定中,没有给法院强制执行提供法律依据,如果投保人不配合解决合同,偿还债务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另外就是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健康状况为投保标的,具有很强人身依附性,同时投被保险人又可能不是同一人,法院的强制执行会损害第三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也不适宜强制执行(尤其是缴费完毕的保单,特别是纯粹保障的寿险、健康险、重疾险,在不存在规避、违法的前提下)更不易强制执行,既往也有判例支持保险公司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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