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委会工作的人都知道,业委会工作一直是很头疼的一件事情,牵扯到多种原因,从成立业委会到业委会开展规工作,还有业委会瘫痪期间,在这里永远遇到的都是新问题,“老革命”也没有用。
我有一个朋友,他是一个新任的居委会书记,他上任后,用他的讲法是瞠目结舌,各种问题层出不穷,而且感觉不知道怎么解决问题,没有抓手。
已交房十多年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之前是镇司法所介入成立了第一届业委会,可是这之后业委会却没正常开展过工作,而到现在,15人的业委会班子有5人辞职了,业主无法“当家作主”,物业公司又采用的薪酬制……听他的描述已经七荤八素了。
业主作为个体容易遭受来自业委会、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等团体的侵害,又没有明确的途径寻求救济。
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履职难,物业公司管理乱、财务乱,业主维权投诉无门等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小区治理的典型难题,而这些问题也越来越被社会关注。
物业公司的现状就更不要说了,多少年前一个物业一线工作人员工资才七、八百元钱,现在一线工作人员的工资大概四、五千,低一点的三千五左右也要。可是物业费多少年了也没涨过,物业也越来越举步维艰了。
《民法典》通过规定的完善给出了良方,希望能从法律层面破解这些难题。
不过,有的时候感觉实用性也不是很强,比如说的关于下面这个:
《民法典》第277条第1款第2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因此,业主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可以寻求有关部门以及居民委员会的协助。
规定是很不错,可是现在的业主很任性的,主张权利就说这是我们业主的,凭什么你们来做主。尽义务遇到问题的时候两手一摊,说你们是政府,不找你们找谁。……正说反说都是他们有理。然后作为居委会和职能部门,自然不能做两面三刀之事,而某些业主,表面一套,背后一套,写大字报,造谣生事的也比比皆是。
哪个小区要走物业费上涨哪个小区就弄得鸡飞狗跳了……如果小区里再进行个什么工程,哎,一言难尽啊。
当然,业委会作为民间自治组织也有自己的委屈,专业知识知道不多,热情做事不被理解,得到支持助力较少,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之后由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民法典》第277条第1款第1 句)。
业主委员会是本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管理的职责。小区的有效治理需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参与其中。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还是很严谨的,不过,普通业主很难完全了解成立的具体规则,也经常会吐槽,选个业委会嘛,怎么象选总统一样。……而且都有自己认为的一套系统,都认为自己做得对,偏于自己的心意是好的,不偏于自己心意的就是违规,违法,正常途径达不成意见的,就是无休无止的投诉……
这篇算不算吐槽?也许这更是一种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