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东平
一、前言
本文仍以某房地产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月供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原审未提及的诉求在后续再审或抗诉程序中是否可以追加的问题。通过分析该案的具体案情、原审判决及再审被无理由驳回的错误、以及抗诉程序的法律规定,答案是肯定的,在此进行深入探讨。
二、案情概述
本案涉及某房地产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月供合同纠纷。业主指控房地产公司擅自改变月供条件,构成预期违约,并要求赔偿。然而,原审判决却对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美化态度,歪曲事实,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此外,原审判决还故意回避了《民法典》中关于预期违约和显失公平的核心条款,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在原审法官配合被告答辩状中提到的守约方“仅是利息损失”的判决和对《民法典》第691条的引用,提醒业主依法追加诉求,以示对法律的尊重。
三、原审判决的主要错误
1.事实认定扭曲:原审判决故意美化预期违约行为,无视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客观事实。
2.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决故意回避《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3.程序正义缺失:原审未给予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逻辑推理谬误:原审判决的解释悖理,有违常理。
5.无视类案检索:原审未采纳当事人的类案检索申请,导致同案异判。
四、再审或抗诉程序中追加诉求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再审或抗诉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或诉求,法院应当予以审查。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新证据的发现、原审判决的错误、以及诉求与原审案件的直接关联性等。在本案中,业主提出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诉求,与原审案件具有直接关联性,且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因此,这些诉求在再审或抗诉程序中是可以被追加的。
五、中院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均存在不合法之处。
1.因不可抗力延误上诉期或自愿放弃上诉并不能成为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
2.比照对判决争议较大的案例为参照是错误的,不能构成驳回再审申请的合法理由。
3.同案以调解结案仍是同案,并非变成异案,更不能作为驳回再审的理由。
因此,中院的驳回裁定存在明显错误或违法行为。
六、结论
本文以某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的月供合同纠纷案为例,深入探讨了原审未提及的诉求在后续再审或抗诉程序中是否可以追加的问题。通过分析案情、原审判决和再审被驳回的错误、及抗诉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文指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原审未提及的诉求在后续程序中仍可追加。这一结论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文也提醒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